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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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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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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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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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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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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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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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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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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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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一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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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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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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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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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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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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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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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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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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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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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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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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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