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

  • 第三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

  • 第六条 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

  • 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

  •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

  •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

  • 第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一经批

  •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

  •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

  • 第十三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

  • 第十四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

  • 第十五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

  • 第十六条 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 第十七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

  •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

  • 第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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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