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

  •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

    •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

    •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

    •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

  •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   第七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

    •   第八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

    •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   第十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

    •   第十一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

    •   第十三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

    •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

    •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

    •   第十八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

    •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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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