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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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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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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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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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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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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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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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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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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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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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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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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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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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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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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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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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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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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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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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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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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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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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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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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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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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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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