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适用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3.1  制革及毛皮集中加工区     指由制革及毛皮加工

    • 3.2  含硫废水     指制革工艺中采用灰碱法脱毛时产

    • 3.3  脱脂废水     指在制革及毛皮加工脱脂工序中,

    • 3.4  含铬废水     指在铬鞣及铬复鞣工序中产生的废

    • 3.5  综合废水     指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或集中加工

    • 3.6  制革及毛皮加工污泥     指在制革及毛皮加工废

    • 3.7  含铬污泥     指含铬废水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

    • 3.8  预处理     指为减轻综合废水处理负荷,回收有

    • 3.9  一级处理     指综合废水处理工程内以固液分离

    • 3.10  二级处理     指综合废水处理工程内经一级处

    • 3.11  深度处理     指综合废水处理工程内进一步去

  • 4

    • 4.1 废水水量

      • 4.1.1  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 4.1.2  典型制革废水量可参照表1,典型毛皮加工废水量

      • 4.1.3  生产废水量变化系数是指最大日最大时废水量与最

    • 4.2 废水水质

      • 4.2.1  废水水质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 4.2.2  典型制革废水水质可参照表4,典型毛皮加工废水

  • 5 总体要求

    • 5.1 一般规定

      • 5.1.1  应从废水的产生、处理和排放全过程进行控制,采

      • 5.1.2  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宜采用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 5.1.3  应以企业生产情况及发展规划为依据,贯彻国家产

      • 5.1.4  经处理后排放的废水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 5.1.5  应配套建设二次污染的预防措施,保证污泥、恶臭

      • 5.1.6  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建

    • 5.2 建设规模

      • 5.2.1  建设规模应根据废水治理工程服务范围内的现有水

      • 5.2.3  综合废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 5.3 项目构成

      • 5.3.1  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

      • 5.3.2  主体工程主要包括含硫废水预处理、脱脂废水预处

      • 5.3.3  配套工程包括电气自动化、供排水和消防、采暖通

      • 5.3.4  生产管理设施包括办公用房、值班室等。

    • 5.4 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 5.4.1  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应纳入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或

      • 5.4.2  总体布置应根据区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功能和流

      • 5.4.3  厂址选择、平面和竖向设计、总图运输、管线综合

  • 6 工艺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1.1  应优先采用处理效率高、节约能源、投资省的处理

      • 6.1.2  宜将综合废水处理工程,特别是生化处理单元设计

      • 6.1.3  厌氧技术的选用应充分考虑制革废水中硫化物、硫

    • 6.2 处理工艺

      • 6.2.1  提倡分类处理和集中处理相结合。含铬废水应先经

      • 6.2.2  处理效率应通过试验或同类企业类比资料确定。当

      • 6.2.3  应根据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污染物的来源

      • 6.2.4  排入集中加工区废水处理厂(站)的企业宜根据集

    • 6.3 技术要求

      • 6.3.1  含铬废水预处理 6.3.1.1  应结合生产

      • 6.3.2  含硫废水预处理 6.3.2.1  含硫废水预

      • 6.3.3  脱脂废水预处理 6.3.3.1  脱脂废水预

      • 6.3.4  综合废水处理 6.3.4.1  综合废水处理

      • 6.3.5  废水回用 6.3.5.1  废水回用应以本厂

      • 6.3.6  污泥处理与处置 6.3.6.1  制革及毛皮

      • 6.3.7  臭气处理 6.3.7.1  应有效控制恶臭污

  • 7 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

    • 7.1 配置要求

      • 7.1.1  常用设备包括泵、曝气设备、格栅、刮吸泥机、滗

      • 7.1.2  格栅除污机、潜水推进器、表面曝气机、滗水器等

      • 7.1.3  加药设备应按加入药液的种类和处理系列分别配置。

      • 7.1.4  水泵、污泥泵、加药泵、鼓风机等应设置备用设备。

      • 7.1.5  泵类、曝气装置、加药装置等宜储备核心部件和易

    • 7.2 设备选型与防腐

      • 7.2.1  设备和材料应从工程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安装、

      • 7.2.2  应对易腐蚀的设备、管渠及材料采取相应的防腐蚀

  • 8 检测与过程控制

    • 8.1 检测

      • 8.1.1  应根据处理工艺和管理要求设置水量计量、水位观

      • 8.1.2  用于为废水治理工程实现闭环控制和性能考核提供

      • 8.1.3  用于环保部门监测验证污染排放指标的在线监测装

      • 8.1.4  检测项目及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 8.1.5  宜采用符合HJ/T96、HJ/T101、HJ

    • 8.2 过程控制

      • 8.2.1  应根据工程规模、工艺流程和运行管理要求选择适

      • 8.2.2  现场检测仪表宜具备防腐、防爆、抗渗漏、防结垢

      • 8.2.3  小型综合废水处理工程的主要生产工艺单元可采用

      • 8.2.4  综合废水处理工程的过程控制应参照GB5001

  • 9 主要辅助工程

    • 9.1 电气自动化

      • 9.1.1  废水治理工程电气专业的技术要求应与生产过程中

      • 9.1.2  电气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052、GB500

      • 9.1.3  控制系统应在满足系统出水水质、节能、经济、安

      • 9.1.4  自动化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家

    • 9.2 供排水和消防

      • 9.2.1  废水治理工程供排水和消防系统应与生产系统统筹

      • 9.2.2  废水治理工程区内给水管网宜采用生产、生活和消

      • 9.2.3  回用水输配系统应独立设置,其供水管道宜采用塑

      • 9.2.4  废水治理工程的火灾危险类别属于丁(戊)类(厌

    • 9.3 采暖通风与空调

      • 9.3.1  建筑物内应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并应符合

      • 9.3.2  废水治理工程采暖系统设计应与生产车间统一规划

      • 9.3.3  各类建、构筑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 9.4 建筑结构

      • 9.4.1  建筑的造型应简洁、新颖,建筑风格宜与整个废水

      • 9.4.2  厂房建筑、防腐、采光和结构应符合GB5003

      • 9.4.3  应根据不同地区气候条件的差异采用不同的结构形

      • 9.4.4  构筑物应符合GB50069和GB50108等

  • 10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 10.1 劳动安全

      • 10.1.1  劳动安全管理应符合GB12801和LD35

      • 10.1.2  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且提供工作人

      • 10.1.3  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经常性的和定期的安全检查制

      • 10.1.4  应按照GB/T16483等标准的要求管理和

      • 10.1.5  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报警装置,并在厂区各明

      • 10.1.6  应制定火警、易燃、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

    • 10.2 职业卫生

      • 10.2.1  职业卫生应符合GBZ1和GBZ2的规定。

      • 10.2.2  职业病防护设备、防护用品应确保处于正常工作

      • 10.2.3  具有有害气体、易燃气体、异味、粉尘和环境潮

  • 11 施工与验收

    • 11.1 工程施工

      • 11.1.1  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程序及管理文件

      • 11.1.2  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与该工程相应的资质

      • 11.1.3  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设备技术

      • 11.1.4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器件等应符合相

      • 11.1.5  施工单位应遵守相关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等国家

    • 11.2 工程验收

      • 11.2.1  与生产工程同步建设的废水治理工程应与生产工

      • 11.2.2  废水治理工程分二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建

      • 11.2.3  应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建

      • 11.2.4  配套建设的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应与废水治理工程

      • 11.2.5  应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文件、设计文件

      • 11.2.6  相关专业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应符合GB5009

  • 12 运行和维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1.1  运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

      • 12.1.2  应配备环境保护专职技术人员和水质监测仪器。

      • 12.1.3  应确保稳定运行达标率100%,设备综合完好

    • 12.2 运行

      • 12.2.1  岗位工作人员应通过培训考核后上岗,使其熟悉

      • 12.2.2  岗位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对其掌握废水治

      • 12.2.3  应制定水处理工程的操作规程、工作制度、定期

      • 12.2.4  综合废水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宜参照CJJ60

    • 12.3 维护保养

      • 12.3.1  废水治理工程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

      • 12.3.2  废水治理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纳入全厂的维护保养

    • 12.4 记录

      • 12.4.1  应建立废水治理工程运行、设施维护和生产活动

      • 12.4.2  应制定统一的记录格式,并按格式填写,确保填

      • 12.4.3  所有记录应制定清单,以备查询,对于需长期保

    • 12.5 应急措施

      • 12.5.1  应根据生产及周围环境情况,制定各种可能的突

      • 12.5.2  废水治理工程发生异常情况或重大事故,应及时

      • 12.5.3  应建设含铬废水的事故贮池,制定相应的事故防

      • 12.5.4  应设置危险气体(甲烷、硫化氢)和危险化学品

  • 附录A

    • A.1 制革工序废水量

    • A.2 毛皮加工工序废水量

  • 附录B

    • B.1 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污染物产生量

    • B.2 制革废水工序产污率

    • B.3 毛皮加工废水工序产污率

  • 附录C

    • C.1 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典型预处理工艺处理效率

    • C.2 制革及毛皮加工综合废水典型处理工艺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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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检测控制、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皮为原料,采用铬鞣工艺的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和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采用其他原料和鞣制工艺的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和集中加工区的废水治理工程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