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则

    • 1.0.1 为使低压配电设计中,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节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交流、工频1

    • 1.0.3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 2 术语

    • 2.0.1 预期接触电压 prospective touc

    • 2.0.2 约定接触电压限值 conventional p

    • 2.0.3 直接接触 dircet contact 人或动

    • 2.0.4 间接接触 indirect contact 人

    • 2.0.5 直接接触防护 protection again

    • 2.0.6 间接接触防护 protection again

    • 2.0.7 附加防护 additional protect

    • 2.0.8 伸臂范围 arm’s reach 从人通常站立

    • 2.0.9 外护物 enclosure 能提供与预期应用相

    • 2.0.10 保护遮拦 protective barrie

    • 2.0.11 保护阻拦物 protective obsta

    • 2.0.12 电气分隔 electrical separa

    • 2.0.13 保护分隔 protective separa

    • 2.0.14 特低电压 extra-low voltage

    • 2.0.15   SELV系统 SELV system 在

    • 2.0.16  PELV系统 PELV system 在正

    • 2.0.17 FELV系统 FELV system 非安全

    • 2.0.18 等电位联结 equipotential bo

    • 2.0.19 保护等电位联结 protective-equ

    • 2.0.20 功能等电位联结 functional-equ

    • 2.0.21 总等电位联结 main equipotent

    • 2.0.22 辅助等电位联结 supplementary

    • 2.0.23 局部等电位联结 local equipote

    • 2.0.24 接地故障 earth fault 带电导体和

    • 2.0.25 导管 conduit 用于绝缘导线和电缆可以

    • 2.0.26 电缆槽盒 cable trunking 用于

    • 2.0.27 电缆托盘 cable tray 带有连续底盘

    • 2.0.28 电缆梯架 cable ladder 带有牢固

    • 2.0.29 电缆支架 cable brackets 仅有

    • 2.0.30 移动设备 mobile equipment

    • 2.0.31 手持设备 hand-held equipme

    • 2.0.32 开关电器 switching device

    • 2.0.33 开关 switch 在电路正常的工作条件或过

    • 2.0.34 隔离开关 switch-disconnect

    • 2.0.35 隔离电器 device for isolat

    • 2.0.36 断路器 circuit-breaker 能接

    • 2.0.37 矿物绝缘电缆 mineral insulat

  • 3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 3.1 电器的选择

      • 3.1.1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

      • 3.1.2 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接通能力和分断能力应采用

      • 3.1.3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

      • 3.1.4 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

      • 3.1.5 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断开触头之间的隔

      • 3.1.6 隔离电器应采用下列电器: 1 单极或多极隔离器

      • 3.1.7 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

      • 3.1.8 独立控制电气装置的电路的每一部分,均应装设功能

      • 3.1.9 功能性开关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1 开关; 2

      • 3.1.10 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

      • 3.1.1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3.1.12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

      • 3.1.13 在TT系统中,除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与保护电

      • 3.1.14 在IT系统中,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保护

      • 3.1.15 在符合下列情况时,应选用具有断开中性极的开关

      • 3.1.16 在电路中需防止电流流经不期望的路径时,可选用

      • 3.1.17 在IT系统中安装的绝缘监测电器,应能连续监测

    • 3.2 导体的选择

      • 3.2.1 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绝缘导体

      • 3.2.2 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敷设方式

      • 3.2.3 导体的负荷电流在正常持续运行中产生的温度,不应

      • 3.2.4 绝缘导体和无铠装电缆的载流量以及载流量的校正系

      • 3.2.5 绝缘导体或电缆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按表3.2.5

      • 3.2.6 当电缆沿敷设路径中各场所的散热条件不相同时,电

      • 3.2.7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线路,中性导体的截面应与相导

      • 3.2.8 符合下列条件的线路,中性导体截面可小于相导体截

      • 3.2.9 在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存在谐波电流时,计算中性导体

      • 3.2.10 在配电线路中固定敷设的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截

      • 3.2.11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按预期出现的最高电压进行绝

      • 3.2.12 当从电气系统的某一点起,由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改

      • 3.2.13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一

      • 3.2.14 保护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3.2.15 总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

      • 3.2.16 辅助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

      • 3.2.17 局部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

  • 4 配电设备的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1.1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

      • 4.1.2 配电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和经济等原

      • 4.1.3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他的管道通

    • 4.2 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 4.2.1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

      • 4.2.2 同一配电室内相邻的两端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

      • 4.2.3 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且两者有一侧柜

      • 4.2.4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

      • 4.2.5 当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

      • 4.2.6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

    • 4.3 对建筑物的要求

      • 4.3.1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

      • 4.3.2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

      • 4.3.3 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使用不易

      • 4.3.4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配电室

      • 4.3.5 当严寒地区冬季室温影响设备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

      • 4.3.6 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通道,

      • 4.3.7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

      • 4.3.8 配电室不宜设在建筑物地下室最底层。设在地下室最

  • 5 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

    • 5.1 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 5.1.1 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

      • 5.1.2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容易被触及的裸带

      • 5.1.3 可触及的遮拦或外护物的顶面,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 5.1.4 遮拦或外护物应稳定、耐久、可靠地固定。

      • 5.1.5 需要移动的遮拦以及需要打开或拆下部件的外护物,

      • 5.1.6 按本规范第5.1.2条设置的遮栏或外护物与裸带

      • 5.1.7 当裸带电体采用遮栏或外护物防护有困难时,在电气

      • 5.1.8 阻挡物应适当固定,当可以不用钥匙或工具将其移开。

      • 5.1.9 采用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

      • 5.1.10 在电气专用房间或区域,不采用防护等级等于高于

      • 5.1.11 伸臂范围(图5.1.11)应符合下列规定:

      • 5.1.12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

    • 5.2 间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防护措施

      • 5.2.1 对于未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

      • 5.2.2 在使用Ⅰ类设备、预期接触电压限值为50V的场所

      • 5.2.3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相连接。

      • 5.2.4 建筑物内的总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5.2.5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发生接地故障后间接

      • 5.2.6 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的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

      • 5.2.7 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

      • 5.2.8 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征

      • 5.2.9 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切断故障回

      • 5.2.10 在TN系统中,当配电箱或配电回路同时直接或间

      • 5.2.11 当TN系统相导体与无等电位联结作用的地之间发

      • 5.2.12 当不符合本规范公式(5.2.11)的要求时,

      • 5.2.13 TN系统中,配电线路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兼作间

      • 5.2.14 TT系统中,配电线路内由同一间接接触防护电器

      • 5.2.15 TT系统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

      • 5.2.16 TT系统中,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

      • 5.2.17 TT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

      • 5.2.18 TT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

      • 5.2.19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

      • 5.2.20 IT系统应设置绝缘检测器。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

      • 5.2.21 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采用共同的接地极接

      • 5.2.22 IT系统不宜配出中性导体。

      • 5.2.23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

      • 5.2.24 IT系统的配电线路符合本规范第5.2.21条

    • 5.3 SELV系统和PELV系统及FELV系统

      • 5.3.1 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和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除本规

      • 5.3.2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标称电压不应超过交

      • 5.3.3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

      • 5.3.4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

      • 5.3.5 SELV系统和PELV系统回路的带电部分互相之

      • 5.3.6 每个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与

      • 5.3.7 SELV系统的回路带电部分严禁与地、其他回路的

      • 5.3.8 SELV系统,当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

      • 5.3.9 当SELV系统的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

      • 5.3.10 PELV系统的直接基础防护,应采用本规范第5

      • 5.3.11 S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 5.3.12 P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5.

      • 5.3.13 当不必要采用SELV系统或PELV系统保护或

      • 5.3.14 FELV系统的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

      • 5.3.15 当属于FELV系统的一部分的设备的绝缘不能耐

      • 5.3.16 FELV系统的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

      • 5.3.17 F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5.

  • 6 配电线路的保护

    • 6.1 一般规定

      • 6.1.1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 6.1.2 配电线路装设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特性应具有

      • 6.1.3 用电设备末端配电线路的保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

      • 6.1.4 除当回路相导体的保护装置能保护中性导体的短路,

    • 6.2 短路保护

      • 6.2.1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

      • 6.2.2 短路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其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 6.2.3 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其截面积校验,且应符合下

      • 6.2.4 当短路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末端的短路

      • 6.2.5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和回路导体载流量减

      • 6.2.6 导体载流量减小处回路的短路保护,当离短路点最近

      • 6.2.7 下列连线或回路,当在布线时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

      • 6.2.8 并联导体组成的回路,任一导体在最不利的位置处发

    • 6.3 过负荷保护

      • 6.3.1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

      • 6.3.2 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

      • 6.3.3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 6.3.4 过负荷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或导体载流量减

      • 6.3.5 除火灾危险、爆炸危险场所及其他有规定的特殊装置

      • 6.3.6 过负荷断电将引起严重后果的线路,其过负荷保护不

      • 6.3.7 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回路采用一个过负荷保护电器时

    • 6.4 配电线路电气火灾防护

      • 6.4.1 当建筑物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情况时,宜设置剩余电流

      • 6.4.2 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应能使其全面

      • 6.4.3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

  • 7 配电线路的敷设

    • 7.1 一般规定

      • 7.1.1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与场所环

      • 7.1.2 配电线路的敷设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

      • 7.1.3 除下列回路的线路可穿在同一根导管内外,其他回路

      • 7.1.4 在同一个槽盒里有几个回路时,其所有的绝缘导线应

      • 7.1.5 电缆敷设的防火封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线

    • 7.2 绝缘导线布线

      • 7.2.1 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除建筑物顶棚及地沟内外,可采

      • 7.2.2 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和挑檐下的屋外场所,可采用瓷

      • 7.2.3 采用瓷夹、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

      • 7.2.4 采用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内、屋外布线时,

      • 7.2.5 导线明敷在屋内高温辐射或对导线有腐蚀的场所时,

      • 7.2.6 屋外布线的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

      • 7.2.7 对金属导管、金属槽盒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

      • 7.2.8 在建筑物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

      • 7.2.9 同一回路的所有相线和中性线,应敷设在同一金属槽

      • 7.2.10 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布线,金属导管的管壁

      • 7.2.11 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7.2.12 暗敷于地下的金属导管不应穿过设备基础;金属导

      • 7.2.13 采用金属导管布线,除非重要负荷、线路长度小于

      • 7.2.14 同一路径无防干扰要求的线路,可敷设于同一金属

      • 7.2.15 控制、信号等非电力回路导线敷设于同一金属导管

      • 7.2.16 除专用接线盒内外,导线在金属槽盒内不应有接头

      • 7.2.17 金属槽盒垂直或倾斜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导线在线

      • 7.2.18 金属槽盒敷设的吊架或支架,宜在下列部位设置:

      • 7.2.19 金属槽盒的连接处,不得设在穿楼板或墙壁等孔处。

      • 7.2.20 有金属槽盒引出的线路,可采用金属导线、塑料导

      • 7.2.21 敷设在正常环境屋内场所的建筑物顶棚内或暗敷于

      • 7.2.22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宜超

      • 7.2.23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其与热水管、蒸汽管或其他

      • 7.2.24 暗敷于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内的可弯曲金属导管,

      • 7.2.25 在可弯曲金属导管有可能受重物压力或明显机械冲

      • 7.2.26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导管的金属外壳等非带电金

      • 7.2.27 暗敷于地下的可弯曲金属导管的管路不应穿过设备

      • 7.2.28 正常环境下大空间且隔断变化多、用电设备移动性

      • 7.2.29 采用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盒布线时,应将同一回路的

      • 7.2.30 采用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盒布线时,应将电力线路、

      • 7.2.31 由配电箱、电话分线箱及接线端子箱等设备引至地

      • 7.2.32 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盒出线口和分线盒不应突出地面

      • 7.2.33 有酸碱腐蚀介质的场所宜采用塑料导管和塑料槽盒

      • 7.2.34 布线用塑料导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

      • 7.2.35 塑料导管和塑料槽盒不宜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

      • 7.2.36 塑料导管和塑料槽盒布线,应符合本规范第7.2

    • 7.3 钢索布线

      • 7.3.1 钢索布线在对钢索有腐蚀的场所,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 7.3.2 钢索上绝缘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

      • 7.3.3 钢索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内的钢索布线,

      • 7.3.4 钢索布线所采用的钢索的截面积,应根据跨距、荷重

      • 7.3.5 在钢索上吊装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布线时,应符合下

      • 7.3.6 钢索上吊装护套绝缘导线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7.3.7 钢索上采用瓷瓶吊装绝缘导线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

    • 7.4 裸导体布线

      • 7.4.1 除配电室外,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

      • 7.4.2 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同侧敷设时,裸导体应敷

      • 7.4.3 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以及与生产设备最凸出部

      • 7.4.4 裸导体的线间及裸导体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应符

      • 7.4.5 桥式起重机上方的裸导体至起重机平台铺板的净距不

    • 7.5 封闭式母线布线

      • 7.5.1 干燥和无腐蚀性气体的屋内场所,可采用封闭式母线

      • 7.5.2 封闭式母线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敷

      • 7.5.3 封闭式母线外壳及支架应可靠接地,全长应不少于2

    • 7.6 电缆布线

      • 7.6.1 电缆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电缆

      • 7.6.2 露天敷设的有塑料或橡胶外护层的电缆,应避免日光

      • 7.6.3 电缆在屋内、电缆沟、电缆隧道和电气竖井内明敷时

      • 7.6.4 电缆不应在有易燃、易爆及可燃的气体管道或液体管

      • 7.6.5 电力电缆不宜在有热力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当

      • 7.6.6 支承电缆的构架,采用钢制材料时,应采取热镀锌或

      • 7.6.7 电缆宜在进户处、接头、电缆头处或地沟及隧道中留

      • 7.6.8 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

      • 7.6.9 屋内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除敷设在托盘、梯

      • 7.6.10 在屋内架空明敷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平行时

      • 7.6.11 钢索上电缆布线吊装时,电力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

      • 7.6.12 电缆在屋内埋地穿管敷设,或通过墙、楼板穿管时

      • 7.6.13 除技术夹层外,电缆托盘和梯架距地面的高度不宜

      • 7.6.14 电缆在托盘和梯架内敷设时,电缆总截面积与托盘

      • 7.6.15 电缆托盘和梯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

      • 7.6.16 电缆托盘和梯架多层敷设时,其层间距离应符合下

      • 7.6.17 几组电缆托盘和梯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敷设时,各相

      • 7.6.18 下列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托盘和梯架上: 1

      • 7.6.19 本规范第7.6.18条规定的电缆,当受条件限

      • 7.6.20 电缆托盘和体积不宜敷设在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

      • 7.6.21 电缆托盘和梯架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

      • 7.6.22 金属电缆托盘、梯架及支架应可靠接地,全长不应

      • 7.6.23 电缆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内敷设时,其通道宽度和

      • 7.6.24 电缆隧道和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排水沟

      • 7.6.25 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应敷设在控制

      • 7.6.26 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大于350mm

      • 7.6.27 电缆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内敷设时,支架间或固定

      • 7.6.28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

      • 7.6.29 电缆沟或电缆隧道,不应设在可能流入熔化金属液

      • 7.6.30 电缆沟盖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或钢盖板。钢筋

      • 7.6.31 电缆隧道内的净高不应低于1.9m。局部或与管

      • 7.6.32 当电缆隧道长度大于7m时,电缆隧道两端应设出

      • 7.6.33 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当

      • 7.6.34 与电缆隧道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过电缆隧道。电缆隧

      • 7.6.35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沿同一路径敷设的电缆数量

      • 7.6.36 电缆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700m

      • 7.6.37 在寒冷地区,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电缆应埋设于冻

      • 7.6.38 电缆通过下列地段应穿管保护,穿管内径不应小于

      • 7.6.39 埋地敷设电缆间及其与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最小净

      • 7.6.40 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

      • 7.6.41 电缆与热力管沟交叉,当采用电缆穿隔热水泥管保

      • 7.6.42 电缆与道路、铁路交叉时,应穿管保护,保护管应

      • 7.6.43 埋地敷设电缆的接头盒下面应垫混凝土基础板,其

      • 7.6.44 电缆在多孔导管内的敷设,应采用塑料护套电缆或

      • 7.6.45 多孔导管可采用混凝土或塑料管。

      • 7.6.46 多孔导管应一次留足备用管孔数:当无法预计发展

      • 7.6.47 当地面上均匀荷载超过10t/m2或通过铁路及

      • 7.6.48 多孔导管孔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 7.6.49 多孔导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情况: 1 多孔导

      • 7.6.50 采用多孔导管敷设,在转角、分支或变更敷设方式

      • 7.6.51 电缆人孔井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m,其上部

      • 7.6.52 屋内高温或耐火需要的场所,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 7.6.53 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时,其允许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

      • 7.6.54 矿物绝缘在下列场合敷设时,应将电缆敷设成“S

      • 7.6.55 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时,除在转弯处、中间联结器两

      • 7.6.56 敷设的矿物绝缘电缆可能遭受到机械损伤的部位,

      • 7.6.57 当矿物绝缘电缆敷设在对铜护套用腐蚀作用的环境

      • 7.6.58 预分支电缆敷设时,宜将分支电缆紧紧地绑扎在主

      • 7.6.59 预制分支电力电缆的主干电缆采用单芯电缆时,应

    • 7.7 电气竖井布线

      • 7.7.1 多层和高层建筑内垂直配电干线的敷设,宜采用电气

      • 7.7.2 电气竖井垂直布线时,其固定及垂直干线与分支干线

      • 7.7.3 电气竖井内垂直布线采用大容量单芯电缆、大容量母

      • 7.7.4 电气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用电负荷性质、供电

      • 7.7.5 电气竖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

      • 7.7.6 同一电气竖井内的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

      • 7.7.7 管路垂直敷设,当导线截面积小于等于50mm2、

      • 7.7.8 电气竖井的尺寸,除应满足布线间隔及端子箱、配电

      • 7.7.9 电气竖井内不应设用与其无关的管道。

  • 附录A 系数K值

    • A.0.1 由导体、绝缘和其他部分的材料以及初始和最终温度

    • A.0.2 非电缆芯线且不与其他电缆成束敷设的绝缘保护导体

    • A.0.3 与电缆护层接触但不与其他电缆成束敷设的裸保护导

    • A.0.4 电缆芯线或与其他电缆或绝缘导体成束敷设的保护导

    • A.0.5 用电缆的金属护层作保护导体的初始、最终温度和系

    • A.0.6 裸导体温度不损伤相邻材料时的初始、最终温度和系

    • A.0.7 相导体的初始、最终温度和系数,其值应按表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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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使低压配电设计中,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节约能源、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经济合理、配电可靠和安装运行方便,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