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

  • 第二章 注 册

    •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

    •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

    •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

    • 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

    •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

    •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 3 年,注册有效

    •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

    •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

    • 第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

    • 第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

    • 第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

  • 第三章 执 业

    •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

    • 第十八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

    •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

    • 第二十条 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

    • 第二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

    • 二十二

  • 第四章 继续教育

    • 二十三

    •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

  •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

    • 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

    •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

    • 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

    • 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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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 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