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适应风景园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统一风景园林标

    • 1. 0.2 本标准适用于风景园林标志设施规划、设计和制作

    • 1. 0.3 风景园林标志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 2 风景园林标志

    • 2.1 一般规定

      • 2.1.1 风景园林标志用于识别或指示风景园林公共场所、公

      • 2.1. 2 风景园林标志可分为专业标志、服务标志和安全标

    • 2.2 标志的组合

      • 2.2.1 图形标志与文字标志组合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2.2.2 图形标志排列组合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2.2.3 图形标志与箭头符号组合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

    • 2.3 标志的文字和颜色

      • 2.3.1 风景园林标志的中文字体及少数民族文字应为大黑简

      • 2.3.2 风景园林标志图形与衬底的色阶对比度应明显、醒目

      • 2.3.3 风景园林安全标志的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

      • 2.3.4 当标志牌采用材料本色作为衬底色时,应防止外部环

    • 2.4 标志的设置

      • 2.4.1 标志牌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

      • 2.4.2 专业标志和服务标志基本图形的长宽比例应为1:1

      • 2.4.3 风景园林图形符号标志的含义应为该图形符号的广义

      • 2.4.4 表示方向的图形符号,可根据实际需要转换成镜像图

      • 2.4.5 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不被其他物体遮挡的位置。

      • 2.4.6 标志不应与广告等其他图形、文字混设。

      • 2.4.7 标志可采用悬挂、落地、附着、摆放等方式设置。

      • 2.4.8 标志可采用牌、板、带、灯箱、电子显示器(屏)等

      • 2.4.9 标志的设置应稳固、安全,不应有对人体伤害的潜在

      • 2.4.10 标志在露天设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日晒、风、雨

    • 2.5 标志的维护和管理

      • 2. 5.1 所有使用的标志应进行分类、编号并登记归档。

      • 2.5.2 标志必须保持清晰、完整,并应定期检查,对丢失、

      • 2.5.3 当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或变更标志,并更新

  • 3 风景园林专业标志

    • 3.0.1 专业标志应明确表达风景园林特有的信息,应能反映

  • 4 风景园林服务标志

    • 4.0.1 服务标志应能明确表达为游客在参观游览活动中提供

  • 5 风景园林安全标志

    • 5.0.1 安全标志应能明确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分为劝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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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适应风景园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统一风景园林标志,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