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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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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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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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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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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的市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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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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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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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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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quality of 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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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验收acceptance 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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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检验check (inspection) 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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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进场验收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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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检验批check (inspection)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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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见证取样和送检 evidential tes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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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交接检验handing over che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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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主控项目dominant item 工程中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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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一般项目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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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1 抽样检验sampling check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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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抽样频率sampling frequ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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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合格率qualified rate 同一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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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观感质量quality of appe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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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返工 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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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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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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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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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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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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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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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
验收项目划分-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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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的需要,按施工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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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分项工程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按主要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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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工程的特点、功能、工程量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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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单位工程应是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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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工程动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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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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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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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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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第3.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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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主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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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检验批施工质量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质量员组织有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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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分项工程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质量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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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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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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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9分包工程由分包施工单位对所分包的工程项目按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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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 当检验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返修或返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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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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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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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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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1 由施工单位填写《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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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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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1 由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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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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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1单位(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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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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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 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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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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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1验收合格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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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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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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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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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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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竣工验收表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14] 10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0] 53号)的要求,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主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已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发布,编号为DB11/ 1070 - 2014,代替DBJOI- 90-200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统一标准》,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0.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31日
关于同意北京市地方标准《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3] 19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科技与村镇建设处:
你委《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申请备案的函》(京建科标备便[2013]0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2502 - 2013。其中,同意第6.0.10条作为强制性条文。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 一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