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

    •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

    •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

  •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

    •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

    •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

    •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

    •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

    •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

    •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

    •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

    •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

    •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

    •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

    •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

  •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

    •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

    •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

    •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

    •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

    •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

  •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

    •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

    •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

    •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

    •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

    •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

    •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

    •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

    •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

    •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

    •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

    •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

    •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

  •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

    •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

    •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

    •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

    •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

    •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

    •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

    • 第六十六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

  • 第七章 附则

    •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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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