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制说明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贯彻“科技强警”战略,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

    • 第二条 看守所技术建设应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

    • 第三条 看守所技术建设应积极开发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

    • 第四条 看守所技术建设应依据本规范,在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统一

    • 第五条 各级监所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看守所技术建设、管理、使

    • 第六条 看守所技术建设监控项目确定为机密级。技术建设必须严

    • 第七条 看守所应建立技术设备档案。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对电子产

    • 第八条 看守所技术建设经费(含维修费和消耗费),应按照《看

  • 第二章 技术建设项目

    • 第九条 本规范根据看守所工作需要和技术防范环节,将看守所技

    • 第十条 通信指挥系统:用于保障看守所联络畅通,遇有紧急情况

    • 第十一条 监管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对看守所日常工作进

    • 第十二条 应急警报系统:用于民警和武警发现在押人员暴狱、冲

    • 第十三条 周界控制系统: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安装高压电网并配合

    • 第十四条 违禁物品检测系统:包括手持金属探测器、安检门和X

    • 第十五条 监区门禁系统:用于对监区各出入口、通道门、监室门

    • 第十六条 监控系统:用于对在押人员行为实施视、听监控。为保

    • 第十七条 在押人员报告系统:用于监室内遇有在押人员逃跑、自

    • 第十八条 会见管理系统:用于对在押人员会见过程进行管理。掌

    • 第十九条 电化教育(广播)系统:通过有线闭路方式向监室内播

    • 第二十条 民警巡视管理系统:用于提示、记录和考核值班民警的

    • 第二十一条 讯问指挥系统:用于对讯问过程进行观察、指导、资

  • 第三章 技术建设等级

    •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根据看守所工作需要的程度划分技术建设等级

    • 第二十三条 系统配置必须达到《看守所技术建设等级系统配置表

  • 第四章 附 则

    •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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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编制说明
(2002年12月)

    为贯彻科技强警战略,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提高监管工作现代化水平,依据《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公安部制定了《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范》的必要性
    自1979年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提出监控技术建设至今,看守所技术建设有了突破性发展,初步形成了包括通讯指挥系统、应急警报系统、民警巡视管理系统、讯问指挥系统和电化教育系统等在内的较完备的技术体系,在确保看守所安全,配合侦查办案、加强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以及监管队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迄今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技术建设标准,看守所工作究竟需要哪些技术、怎样运用、如何与业务工作有机组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看守所技术建设工作的发展。多年来,看守所技术建设既存在监控技术“单打一”的现象,又存在技术手段和其他工作手段各行其是的问题。特别是由于技术手段尚未被多数监管民警熟练掌握,与现有监管模式结合不够紧密,技术手段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各地对看守所技术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一,直接影响到看守所技术建设的长足发展。
    近年来,随着看守所等级化管理的不断深化,看守所工作已从“死看死守”的传统模式转向“管教并举、寓教于管”的新模式,因此民警编制严重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监管工作实践迫切要求把有限的警力从繁重的值班、巡视等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向教育转化、深挖犯罪方面重点倾斜。同时,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启动,使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融入监管工作之中,也为看守所办公自动化和技术防范智能化提供了广阔空间。
    总之,无论是从抓住科技强警的历史性机遇,解决当前看守所技术建设面临的问题,还是从全面推进看守所工作水平的提高出发,都迫切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

二、《规范》的编制原则
    在编制《规范》过程中,为了保证《规范》能够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看守所工作的实际需要,又适度超前,着眼于今后的发展。在认真总结以往技术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注意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体现全面性和系统性。《规范》对看守技术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监管部门在技术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技术建设项目和建设等级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二是力求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规范》充分考虑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在建设要求方面,从保障工作基本需要到初步实现技术建设现代化,明确划分了技术建设等级。同时,采取只确定技术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各系统的基本配置的方式,为地方监管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看守所技术建设实施细则和技术建设实施方案预留了空间,同时也为有条件的地方开发应用高新技术提供了条件。这样既有利于不同地区确定各自的技术建设发展目标,有利于不同类型的看守所确定相应的技术建设等级,又有利于加强分类指导,对看守所技术建设实施宏观的动态管理。

三、《规范》的编制过程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1996年6月召开的“看守所监控技术工作座谈会”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适用于监所的技术越来越多,越来越成熟,公安监管部门应从建立看守所技术防范体系的高度,研究确定看守所技术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发展方向。根据该座谈会精神,公安部监所管理局1997年初,开始着手研究制订《规范》,并广泛收集有关技术资料,进行选择、比较和归类。1998年3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专人对江苏省看守所技术建设方案进行了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初步确定了《规范》的基本框架。经反复讨论酝酿,同年10月形成了《规范》初稿,下发各地征求意见。1999年6月完成送审稿,同年10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在江苏省南京市组织召开16省市监管部门技术骨干对《规范》进行了论证。其后,在充分吸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1年3月完成了《规范》制定工作。

四、《规范》的基本内容
    《规范》分总则、技术建设项目、技术建设等级和附则共4章25条。根据看守所工作环节和安全防范要求,《规范》将看守所技术建设划分为12个技术系统,包括保障上下、内外联络畅通,遇有紧急情况,指挥警力快速处置的通信指挥系统;采集、管理在押人员违法犯罪信息,并实现资源共享的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发现和制止各类事故、保障监所安全的应急警报系统、周界控制系统、违禁物品检测系统、监区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和会见管理系统等技术防范体系;在押人员报告系统;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的电化教育系统;配合侦查办案的讯问指挥系统和对看守值班民警进行监督的民警巡视管理系统。
    《规范》明确规定了各系统的作用、功能,并对各系统的配置和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公发(1999)5号)的规定,看守所监控技术有别于公共场所的技防监控技术,属于国家秘密中的机密事项。因此,《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监室、会见室前端设备必须隐蔽安装”。这是基于看守所实施主动监控获得监内真实、可靠信息的基本工作需要必须的,同时也是多年来公安部反复强调和要求的一贯做法,有利于全面发挥技术手段的作用,有利于看守所管理、深挖犯罪和配合侦查办案工作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