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建设新型智慧城市,统一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

    •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

    • 1.0.3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应用与

  • 2 术语与代号

    • 2.1 术 语

      • 2.1.1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 urban fundamen

      • 2.1.2 城市基础地理数据 urban fundamen

      • 2.1.3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 urban fundamen

      • 2.1.4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urban fundam

      • 2.1.5 城市三维模型 three demensiona

      • 2.1.6 存储单元 storage unit     数

      • 2.1.7 元数据 metadata     关于数据的数

      • 2.1.8 分类码 classification code

      • 2.1.9 符号化 symbolization     用

      • 2.1.10 现势数据库 current database

      • 2.1.11 历史数据库 historical datab

      • 2.1.12 数据分发 data distribution

      • 2.1.13 数据交换 data interchange

      • 2.1.14 地质三维模型 three dimension

      • 2.1.15 地名 geographical name  

      • 2.1.16 地址 address     使用规范的语言

      • 2.1.17 地址元素 address element  

      • 2.1.18 点云 point cloud     以不规

    • 2.2 代 号     ASCII——美国信息交换标准码

  • 3 基本规定

    • 3.0.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由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管

    • 3.0.2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应包括系统设计、数据库

    • 3.0.3 一个城市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采用统一的、符合国

    • 3.0.4 日期应采用公历纪元,时间应采用北京时间。

    • 3.0.5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使用的设备应满足系统建设与

    • 3.0.6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存储单元宜采用区域、图幅、专

    • 3.0.7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项目管理和建设过程宜

    • 3.0.8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质量管理应采用过程控制的

    • 3.0.9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应使用有效的文档

    • 3.0.10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

    • 3.0.1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 4 数据内容与要求

    • 4.1 一般规定

      • 4.1.1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包含的各类数据应由描述相应地理

      • 4.1.2 各类数据应通过质量检查与验收,其质量检查与验收

      • 4.1.3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包含的各类数据的元数据应符合下

    • 4.2 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内容与要求

      • 4.2.1 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宜包括控制点、地形要素、综合管

      • 4.2.2 控制点数据应包含城市各等级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几

      • 4.2.3 地形要素数据宜包含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数

      • 4.2.4 数字线划图数据应包括测量控制点、水系、居民地及

      • 4.2.5 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应由地面格网点、特征点及边界线

      • 4.2.6 数字表面模型数据应由地表数据组成,可分为点云类

      • 4.2.7 数字正射影像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

      • 4.2.8 数字栅格图可由数字线划图转换生成,也可由模拟地

      • 4.2.9 城市综合管线数据宜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

      • 4.2.10 城市三维模型数据宜包括地形模型、建(构)筑物

      • 4.2.11 地名地址数据应由地名数据和地址数据组成,宜包

      • 4.2.12 城市行政区划数据宜包括市、区(县)、街道(乡

      • 4.2.13 不动产数据应包含地籍分区数据和不动产登记信息

      • 4.2.14 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包含的各类数据的质量应符合下

    • 4.3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内容与要求

      • 4.3.1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宜包括地貌单元、地层、地质构造

      • 4.3.2 地貌单元宜分为构造剥蚀地貌、山麓斜坡堆积地貌、

      • 4.3.3 地层数据应由地层分界面、地层和特征数据点组成,

      • 4.3.4 地质构造数据宜由褶皱、断层和节理或裂隙组成,并

      • 4.3.5 水文地质数据宜由水文地质特征线、地下水源地、含

      • 4.3.6 地震地质数据宜由地震监测点、古地震遗迹、历史地

      • 4.3.7 环境地质数据宜由滑坡、危岩与崩塌、泥石流、岩溶

      • 4.3.8 地质资源数据宜分为矿产资源、地质遗迹(含矿山开

      • 4.3.9 地质三维模型数据宜由三维模型数据和三维模型上附

      • 4.3.10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4.3.11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取舍和精度宜符合表4.3.1

      • 4.3.12 地质要素点密度宜符合表4.3.12的规定。

      • 4.3.13 地质要素属性数据应符合地质体在区域上的宏观特

      • 4.3.14 基础地质数据的图层划分宜符合本标准附求A的规

    • 4.4 其他相关数据内容与要求

      • 4.4.1 其他相关数据宜包括城市规划道路、其他地下空间设

      • 4.4.2 诚市规划道路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4.4.3 其他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可包括地铁、综合管廊、人防

      • 4.4.4 社会经济区域数据宜包括主体功能区、开发区、保税

      • 4.4.5 历史文化资源数据宜包括历史遗迹、古建筑、古代陵

      • 4.4.6 公共服务设施数据分类宜与城市用地数据分类相对应

      • 4.4.7 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4.4.8 对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影响较大的一些强制性用

      • 4.4.9 数字化城市管理数据应包括单元网格、管理部件和地

      • 4.4.10 实景地图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实景影像、地图要素及

      • 4.4.11 其他相关数据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5 系统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1.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设计应包括可行性分析、需求

      • 5.1.2 设计方案应进行论证,论证内容宜包括可操作性、先

    • 5.2 可行性分析

      • 5.2.1 可行性分析宜根据需求、现有基础、技术、资金、人

      • 5.2.2 可行性分析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5.2.3 可行性分析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

      • 5.2.4 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宜包括项目简介、建设单位概况

    • 5.3 需求分析

      • 5.3.1 需求分析的步骤应分为调研前准备、用户需求获取、

      • 5.3.2 需求分析应明确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功能性需求、

      • 5.3.3 需求变更应做好需求增加、删除和修改的控制,宜包

    • 5.4 总体设计

      • 5.4.1 总体设计的内容应包括总体目标确定、系统体系结构

      • 5.4.2 总体目标应根据可行性分析报告、需求规格说明书确

      • 5.4.3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宜采用数据层、服务层和系统

      • 5.4.4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子系统宜包括数据加工处理

      • 5.4.5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接口设计应保证各个子系统

      • 5.4.6 作为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管理基础平台,

      • 5.4.7 作为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开发的基础平台,地理信

      • 5.4.8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设计应包括安全技术体

    • 5.5 详细设计

      • 5.5.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详细设计应包括系统结构、

      • 5.5.2 软硬件与网络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5.5.3 数据加工处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

      • 5.5.4 数据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建库及

      • 5.5.5 元数据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支持城

      • 5.5.6 数据分发服务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

      • 5.5.7 数据共享交换应用服务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5.5.8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用户界面设计应对界面布局

      • 5.5.9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输入输出设计应对输入输出

  • 6 数据库建设

    • 6.1 一般规定

      • 6.1.1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建设应在数据现状和需求分析的

      • 6.1.2 数据组织和数据库设计应兼容多源、多类型数据,并

      • 6.1.3 数据组织宜采用分类、分层、分幅、分区、分块、分

      • 6.1.4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分类与分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 6.1.5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建设应编写技术设计书,内容应

      • 6.1.6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应处理好基础数据与派生数据的

    • 6.2 数据库设计

      • 6.2.1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的设计步骤应包括需求调查和分

      • 6.2.2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的需求凋查和分析应符合下列规

      • 6.2.3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的概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6.2.4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应包括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库、城

      • 6.2.5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应包括现势数据库和历史数据库

      • 6.2.6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中元数据应满足数据管理、使用

      • 6.2.7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的元数据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6.2.8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逻辑设计时应进行属性数据设计

      • 6.2.9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数据字典的数据项内容应完整、

      • 6.2.10 物理设计时应估算建库所需物理存储空间、合理安

      • 6.2.11 物理设计时应进行数据库管理系统的软硬件环境设

      • 6.2.12 数据库管理系统选型应符合本标准第5.4.6条

      • 6.2.13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数据组织宜符合下列规定:

      • 6.2.14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中属性数据的组织应符合下列

      • 6.2.15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涉及多比例尺的宅间数据时,

      • 6.2.16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的性能设计应规定城市空间基

      • 6.2.17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库存储备份设计应对备

      • 6.2.18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的安全保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 6.3 数据建库

      • 6.3.1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的建库步骤应包括数据准备、模

      • 6.3.2 数据准备应按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内容的要求,收集

      • 6.3.3 模式创建应根据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设计,通过数据

      • 6.3.4 数据预处理应根据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设计的要求,

      • 6.3.5 入库前数据检查应对不同数据以及元数据,确定检查

      • 6.3.6 数据入库过程应记录操作日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6.3.7 数据入库后,应根据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设计的要求

      • 6.3.8 数据库检查宜对入库后的不同数据以及元数据检查完

  • 7 系统实现

    • 7.1 一般规定

      • 7.1.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实现应包括子系统开发、系统

      • 7.1.2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实现过程中文档的编制和管

    • 7.2 子系统开发

      • 7.2.1 子系统开发方法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软件工程开发

      • 7.2.2 子系统开发应根据空间数据处理效率、运行环境、应

      • 7.2.3 系统开发语言应具有良好的模块化机制、控制结构、

      • 7.2.4 宜建立系统开发代码规范,代码规范宜包括代码格式

      • 7.2.5 程序代码宜具备重用和重构的特性,应具备程序容错

      • 7.2.6 系统开发配置管理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 7.2.7 单元测试应由开发人员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7.2.8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编码形成的文档宜包括项目(

    • 7.3 系统集成

      • 7.3.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集成应包括环境集成、数据集

      • 7.3.2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集成宜实现不同硬件、不同软

      • 7.3.3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集成应涵盖系统设计、软件开

      • 7.3.4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与空间数据共享交换技术集

      • 7.3.5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宜与数据加密技术、数字水印

    • 7.4 系统测试

      • 7.4.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验收之前应进行系统测试。测

      • 7.4.2 应依据需求规格说明书或合同编写系统测试计划。

      • 7.4.3 应按照测试计划组织实施系统测试,包括准备测试环

      • 7.4.4 测试过程宜包括测试策划、测试设计、测试执行和测

      • 7.4.5 测试类型宜分为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和安全测试。

      • 7.4.6 测试方法宜包括静态测试和动态测试。静态测试宜包

      • 7.4.7 测试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修改并进行相应测试类型的

      • 7.4.8 测试文档编写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理信息系统软

    • 7.5 系统验收

      • 7.5.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 7.5.2 试运行之前,应进行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安装和培

      • 7.5.3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 7.5.4 验收测试应由第三方完成。

      • 7.5.5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验收应由甲方组织,验收依据

      • 7.5.6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验收提交的资料应包括城市基

  • 8 系统运行与维护

    • 8.1 一般规定

      • 8.1.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应包括对数据、

      • 8.1.2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宜每周7×24h正常稳定运

      • 8.1.3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建立针对数据、软件和硬件

      • 8.1.4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安全性,应建立数据、

      • 8.1.5 安全保密管理应包括物理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 8.1.6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制定运行与维护的应急预案

    • 8.2 数据更新

      • 8.2.1 数据更新方式宜包括要素更新、专题更新、局部更新

      • 8.2.2 更新数据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应与原有数据的坐标

      • 8.2.3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更新的精度应与原有数据精度保持

      • 8.2.4 几何数据和属性数据应同步更新,并应保持相互之间

      • 8.2.5 数据更新时,数据组织应符合原有数据分类编码和数

      • 8.2.6 更新数据入库前应进行历史数据的备份工作,可根据

      • 8.2.7 每次数据更新都应有日志记录。

    • 8.3 数据备份

      • 8.3.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制定有效的备份制度,应采

      • 8.3.2 备份方式应包括全备份和增量备份。

      • 8.3.3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应全备份。版本升级后,

      • 8.3.4 系统管理信息和网络管理信息、数据库日志、网络地

      • 8.3.5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中数据宜每月进行一次全备份

      • 8.3.6 备份存储介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份

    • 8.4 系统升级与维护

      • 8.4.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升级与维护应包括操作系统、

      • 8.4.2 操作系统、应用软件与数据库管理系统、计算机与网

      • 8.4.3 数据库管理人员应定期临测数据库运行状态,做好备

      • 8.4.4 在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运行生命周期内,应对系统

      • 8.4.5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升级前应对升级方案进行评估

  • 9 系统应用与服务

    • 9.1 一般规定

      • 9.1.1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用与服务宜包括数据分发、

      • 9.1.2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用与服务可采用在线和离线

      • 9.1.3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用与服务的安全应符合同家

      • 9.1.4 应建立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应用与服务机制,包括城市

      • 9.1.5 对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用户访问和使用方式的监

      • 9.1.6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统计分析应用与服务情况,

    • 9.2 数据分发

      • 9.2.1 数据分发内容应包括数据目录、数据、元数据和辅助

      • 9.2.2 数据分发应提供数据使用说明和数据标识,并应符合

      • 9.2.3 数据分发应向用户提供元数据、数据字典和数据操作

      • 9.2.4 在线数据分发宜通过专网进行,服务内容包括目录浏

      • 9.2.5 离线数据分发宜根据数据存储期限、数据量、安全性

    • 9.3 数据共享交换

      • 9.3.1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共享交换宜包括城市空间基础数据

      • 9.3.2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共享交换模式宜包括直接数据交换

      • 9.3.3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共享交换格式宜采用通用商业软件

      • 9.3.4 基于网络服务的共享交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 9.3.5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共享交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 9.4 系统功能服务

      • 9.4.1 系统功能服务应提供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处理服务和

      • 9.4.2 在线功能服务方式宜包括直接应用和二次接口应用。

      • 9.4.3 系统功能服务应发布目录和元数据,提供功能服务发

      • 9.4.4 系统功能服务的返回结果宜采用空间数据、文字、表

    • 9.5 数据分析与挖掘

      • 9.5.1 数据分析与挖掘宜基于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并整合外部

      • 9.5.2 数据分析宜综合时间、区域、精度等多种维度,进行

      • 9.5.3 数据挖掘宜在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上,通过城

      • 9.5.4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可提供通用性和专用性的数据

      • 9.5.5 数据分析与挖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

  • 附录A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图层划分

  • 附录B 城市基础地质要素分类码

  • 附录C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属性结构

  • 附录D 部分相关数据属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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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建设新型智慧城市,统一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要求,推进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共享与应用,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