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3.1 电气设备 electrical equipment

    • 3.2 电气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

    • 3.3 电击(触电) electric shock    

    • 3.4 直接接触 direct contact     人

    • 3.5 间接接触 indirect contact    

    • 3.6 保护接地 protective earthing

    • 3.7 I类设备 class I equipment   

  • 4 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 4.1 在预期的环境条件下,不会因外界的非机械的影响而危及

    • 4.2 在满足预期的机械性能要求下,不应危及人、家畜和财产。

    • 4.3 在可预见的过载情况下,不应危及人、家畜和财产。

    • 4.4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人和家畜的直接触电或间接触电所

    • 4.5 用电产品的绝缘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 4.6 对危及人和财产的其他危险,应采取足够的防护。

  • 5 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

    • 5.1 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应符合规定,如需要强制性认证的,

    • 5.2 用电产品应具有符合规定的铭牌或标志,以满足安装、使

    • 5.3 用电产品应按产品标准要求提供给用户相关的信息资料。

    • 5.4 用电产品设计应按照直接安全技术措施、间接安全技术措

    • 5.5 正确选用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式、容量和保护方式(如过载

    • 5.6 选择用电产品,应确认其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

  • 6 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

    • 6.1 用电产品的安装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 6.2 用电产品应该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使用环境条件进行安装,

    • 6.3 用电产品应该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使用,超过使用寿命

    • 6.4 任何用电产品在运行过程中,应有必要的监控或监视措施

    • 6.5 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

    • 6.6 正常运行时会产生飞溅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产

    • 6.7 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

    • 6.8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

    • 6.9 固定使用的用电产品,应在断电状态移动,并防止任何降

    • 6.10 建筑物内应实施总等电位联结,以及辅助强度等电位联

    • 6.11 当系统接地的形式采用TT系统时,应在各级电路采用

    • 6.12 禁止利用大地作为工作中性线。

    • 6.13 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

    • 6.14 保护接地的措施和接地电阻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 6.15 插拔插头时,应保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处于非工作状

    • 6.16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

    • 6.17 使用固定安装的灯座时,灯座的螺纹口应接至电源的工

    • 6.18 通信线路与电力线路使用不同电线或电缆时,应与该电

    • 6.19 0类设备只能在非导电场所中使用,在其他场所不应使

    • 6.20 Ⅰ类设备使用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

    • 6.21 用电产品因停电或故障等情况而停止运行时,均应及时

    • 6.22 自备发电装置应有措施保证与供电电网隔离,并满足用

    • 6.23 露天(户外)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取适用标准的防雨、

  • 7 用电产品的维修

    • 7.1 用电产品在使用期间的检修、测试及维修应由专业的人员

    • 7.2 用电产品的维修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维修规定或定期维修

    • 7.3 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作妥善处理,不应使

    • 7.4 用电产品的测试及维修应根据情况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

  • 8 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

    • 8.1 在儿童活动场所,应考虑将插座安装在一定的高度,否则

    • 8.2 在浴场(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湿的公共场所,应有

    • 8.3 医疗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B 16895.24—2

    • 8.4 在可燃、助燃、易燃(爆)物体的储存、生产、使用等场

  • 9 用电的电磁兼容性(EMC)

    • 9.1 在用电的整个区域内,无线电干扰特性允许值应在同一频

    • 9.2 电力系统电压的变化、谐波的抗扰性限值应符合产品标准

    • 9.3 用电系统在运行时的辐射骚扰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 9.4 各种用电产品的抗扰性试验和发射试验应按照GB 48

  • 10 用电安全的管理

    • 10.1 用电单位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

    • 10.2 电气作业人员应无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生理缺陷及疾病,

    • 10.3 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并根

    • 10.4 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 10.5 当非电气作业人员有需要从事接近带电用电产品的辅助

    • 10.6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

    • 10.7 用电产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修、测试和

    • 10.8 经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应证明其安全性能符

    • 10.9 用电产品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全性能时

    • 10.10 长期放置不用的用电产品在重新使用前,应经过必要

    • 10.11 修缮建筑物或其他类似情况时,对原有电气装置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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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针对用电产品提出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要求也是为了安全用电的原因。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1000 V及以下、直流1500 V及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在设计、使用、维修和安全管理过程中与之相关的人员及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