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

    •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

    •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

    •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

    •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

    •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

  • 第二章 事故报告

    •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

    •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

    •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

    •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 第三章 事故调查

    •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

    •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

    •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

    •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

    •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

    •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

    •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

    •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

    •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

    •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

    •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

    •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

  • 第四章 事故处理

    •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

    •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

    •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

    •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

    •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

    •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

  • 第六章 附 则

    •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

    •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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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