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
-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
-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
-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
-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
-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
-
-
第二章 事故报告
-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
-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
-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
-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
-
第三章 事故调查
-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
-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
-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
-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
-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
-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
-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
-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
-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
-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
-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
-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
-
-
第四章 事故处理
-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
-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
-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
-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
-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
-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
-
-
第六章 附 则
-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
-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