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

  • 前言

  • 1 总则

    • 1.0.1 为提高殡仪馆的建筑设计质量,创造良好的殡仪活动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镇殡仪馆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 1.0.3 殡仪馆的建筑设计应以当地丧葬习俗为前提,并保证

    • 1.0.4 殡仪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 2 术语

    • 2.0.1 殡仪馆 funeral parlor 提供遗体

    • 2.0.2 业务区 division tor busine

    • 2.0.3 殡仪区 division for funera

    • 2.0.4 遗体处置 disposal of corpse

    • 2.0.5 悼念厅 mourning hall 举行告别仪

    • 2.0.6 火化间 crematory house 火化遗

    • 2.0.7 骨灰寄存区 division for depo

    • 2.0.8 祭悼场所 place for mourning

    • 2.0.9 殡仪车 hearse 运送遗体的专用车辆。   

  • 3 选址

    • 3.0.1 殡仪馆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的土地使用原则和当地总体

    • 3.0.2 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

    • 3.0.3 殡仪馆应选交通方便,水、电供应有保障的地方。

    • 3.0.4 殡仪馆在选址时应留有发展余地。

  • 4 总平面设计

    • 4.1 总平面布局

      • 4.1.1 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分设业务区、殡仪区、火化区

      • 4.1.2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以殡仪区为中心

      • 4.1.3 殡仪馆不应少于2个出入通道,其中1个专供殡仪车

      • 4.1.4 停车场设计除宜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

      • 4.1.5 殡仪馆入口附近宜设馆前广场。

    • 4.2 室外环境设计

      • 4.2.1 室外环境设计应包括公共活动场地、道路和绿化等设

      • 4.2.2 室外环境设计宜根据用地的自然条件,结合各功能区

      • 4.2.3 道路设计应根据建筑布局和周围环境条件,选择方便

      • 4.2.4 各功能区均应设置醒目标志。

  • 5 建筑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1.1 殡仪馆建筑设计应根据规模和功能,配置业务、殡仪

      • 5.1.2 各类用房应按殡仪流程布局,做到功能明确、流程便

      • 5.1.3 有供暖和中央空调的房间宜集中布置。

      • 5.1.4 殡仪馆建筑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各用房的采光标准

      • 5.1.5 殡仪馆内各用房应有自然通风,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

      • 5.1.6 遗体处置用房、火化间和骨灰寄存用房等宜分别设置

    • 5.2 业务区用房

      • 5.2.1 业务区用房通常由业务、丧葬用品销售、挽联书写和

      • 5.2.2 业务厅宜设置咨询、业务洽谈处、收款处和休息处,

      • 5.2.3 丧葬用品销售处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 5.3 殡仪区用房

      • 5.3.1 殡仪区用房应根据殡仪馆的使用要求和丧葬习俗设置

      • 5.3.2 悼念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悼念厅的使用

      • 5.3.3 音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 5.3.4 遗体接收间的最小边长不应小于4.0m,其入口处

      • 5.3.5 遗体运送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0m。

      • 5.3.6 遗体处置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功能

      • 5.3.7 殡仪馆如需单独设置解剖室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 5.3.8 汽车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

    • 5.4 火化区用房

      • 5.4.1 火化区用房应包括遗体停放间、火化间、火化工休息

      • 5.4.2 火化间的平面布置应按火化设备的数量和规格分前后

      • 5.4.3 风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火化设备要求确定。

      • 5.4.4 遗体停放间使用面积应按每具遗体占地2.5㎡确定

      • 5.4.5 骨灰整理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8㎡。   

    • 5.5 骨灰寄存区用房

      • 5.5.1 骨灰寄存区用房应包括骨灰寄存用房、管理人员办公

      • 5.5.2 骨灰寄存用房应根据骨灰寄存容量、骨灰寄存架的材

      • 5.5.3 骨灰寄存架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 5.5.4 骨灰寄存室的净高不宜低于3.3m。

      • 5.5.5 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应设在骨灰寄存区的入口处,并为

      • 5.5.6 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 6 防护

    • 6.1 卫生防护

      • 6.1.1 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

      • 6.1.2 遗体处置用房、火化间与其它建筑之间应设卫生防护

      • 6.1.3 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

      • 6.1.4 遗体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各用房内的洗池和操作

      • 6.1.5 火化间的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

      • 6.1.6 火化机的引风机和鼓风机等应选择低噪音设备,并应

      • 6.1.7 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 6.1.8 遗体处置用房、火化间的内墙面、地面应平整、光滑

      • 6.1.9 休息室、业务办公室和悼念厅等用房室内最大允许噪

      • 6.1.10 悼念厅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为:计权隔声

      • 6.1.11 业务厅及馆内走廊的顶棚应作吸声处理。顶棚的吸

      • 6.1.12 火化间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油式

    • 6.2 骨灰寄存防护

      • 6.2.1 骨灰寄存防护应包括外围结构防水、隔热、室内温度

      • 6.2.2 骨灰寄存室内应防止地面返潮。

      • 6.2.3 骨灰寄存室屋面宜采用外排水,严禁渗漏。

      • 6.2.4 骨灰寄存室地面应坚实耐磨,墙面和顶棚应表面光洁

      • 6.2.5 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 7 防火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1.1 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7.1.2 殡仪馆建筑的防火分区应依据建筑功能合理划分。

      • 7.1.3 悼念用房应设消防水龙、水喉等设施。

      • 7.1.4 殡仪馆内建筑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 7.1.5 殡仪区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应按每个防火分区不

      • 7.1.6 悼念厅楼梯和走道的疏散总宽度应分别按每百人不少

      • 7.1.7 悼念厅的疏散内门和疏散外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

      • 7.1.8 室外应设消火栓灭火系统。

      • 7.1.9 殡仪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7.2 骨灰寄存区

      • 7.2.1 骨灰寄存用房的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

      • 7.2.2 骨灰寄存用房不得采用水灭火设施,应按规模在明显

      • 7.2.3 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

      • 7.2.4 骨灰寄存室与毗邻的其它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 7.2.5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出

      • 7.2.6 骨灰寄存用房防火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骨灰

      • 7.2.7 骨灰寄存室内通道不应设置踏步。

      • 7.2.8 骨灰寄存楼垂直连通的条形窗不应跨越上下防火隔层

      • 7.2.9 骨灰寄存室内的寄存架应采用阻燃材料。

      • 7.2.10 骨灰寄存室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

      • 7.2.11 骨灰寄存用房与祭悼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

    • 7.3 火化区

      • 7.3.1 火化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7.3.2 火化间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

      • 7.3.3 油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7.3.4 火化间内储油箱与火化机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

      • 7.3.5 采用燃气式火化设备的火化间在建筑物外应设置气源

  • 8 建筑设备

    • 8.1 一般规定

      • 8.1.1 管网系统的总平面设计应统一规划,合理安排。

      • 8.1.2 殡仪馆内各用房的建筑设备应选低噪声、节能、节水

    • 8.2 给水、排水

      • 8.2.1 殡仪馆建筑应设给水、排水及消防给水系统。

      • 8.2.2 殡仪馆内各区生活用水量不应低于表8.2.2的规

      • 8.2.3 殡仪馆建筑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

      • 8.2.4 遗体处置用房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 8.2.5 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 8.2.6 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应采用防腐蚀排水管道,排水

      • 8.2.7 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等的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

      • 8.2.8 殡仪馆绿地应设洒水栓。   

    • 8.3 采暖、通风、空调

      • 8.3.1 采暖地区殡仪馆的建筑供暖宜利用当地城镇集中供热

      • 8.3.2 骨灰寄存用房不应设采暖装置。

      • 8.3.3 殡仪馆内各类用房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

      • 8.3.4 设置机械通风的房间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8.3.4

      • 8.3.5 火化机烟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

      • 8.3.6 殡仪馆各区用房可根据需要,按不同功能系统设置空

      • 8.3.7 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采用空调时,应采用直流式空

      • 8.3.8 空调房间的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宜为25~26℃,相

      • 8.3.9 骨灰寄存室相对温度不宜大于60%。   

    • 8.4 电气、照明

      • 8.4.1 殡仪馆电气负荷不宜低于二级。当无条件两路供电时

      • 8.4.2 殡仪馆内应按不同用电场所划分回路。

      • 8.4.3 悼念厅应配置告别棺专用局部定向照明。

      • 8.4.4 业务办公台、收款台以及骨灰整理室、遗体处置用房

      • 8.4.5 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处应设紧急疏散照明,

      • 8.4.6 消防控制室、空调机房,殡仪区、火化区和骨灰寄存

      • 8.4.7 各类用房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8.4.7的规定。

      • 8.4.8 殡仪馆应设有防雷保护设施。骨灰寄存用房应为二类

      • 8.4.9 业务厅、悼念厅和骨灰寄存室应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广

      • 8.4.10 殡仪馆内应配备通讯设施。

      • 8.4.11 骨灰寄存室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穿金属管或

      • 8.4.12 殡仪馆内宜对计算机系统、监控系统和通讯系统综

      • 8.4.13 骨灰寄存用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 8.4.14 殡仪馆宜设置自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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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257号

  建标[1999]257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8]59号)的要求,由民政部101研究所主编的《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124-99,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民政部101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