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使建筑的非结构构件及其与结构的连接经抗震设防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

    • 1.0.3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达到以下抗震设防目标:

    • 1.0.4 非结构构件应根据所属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和非结构

    • 1.0.5 当功能级别不同的两个非结构构件连接在一起时,应

    • 1.0.6 非结构构件及其与建筑结构连接的抗震设计,除应符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 语

      • 2.1.1 非结构构件 non-structural co

      • 2.1.2 建筑非结构构件 architectural n

      • 2.1.3 建筑附属设备 attached equipme

      • 2.1.4 楼面反应谱 response spectrum

    • 2.2 符 号

      •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F——沿最不利方向施加

      • 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     K——非结构构件在位移

      • 2.2.3 计算系数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 3 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

    • 3.1 一般规定

      • 3.1.1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3.1.2 非结构构件及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可仅进行水平地震

      • 3.1.3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应施加于其重心,水平地震力

      • 3.1.4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应根据其连接构造、所处部

      • 3.1.5 当非结构构件的重力超过其支承结构重力的25%时

    • 3.2 地震作用计算

      • 3.2.1 采用等效侧力法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

      • 3.2.2 采用楼面反应谱法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

      • 3.2.3 施加于附属机电设备部件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

      • 3.2.4 非结构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内力,可按

    • 3.3 抗震承载力与变形验算

      • 3.3.1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

      • 3.3.2 非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按下式进行抗震验算:   

      • 3.3.3 非结构构件在地震作用下的变形不应超过其自身的变

  • 4 建筑非结构构件

    • 4.1 一般规定

      • 4.1.1 本章适用于非承重墙、顶棚、附属于楼屋面悬臂构件

      • 4.1.2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级别可按表4.1

      • 4.1.3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

    • 4.2 非承重墙

      • 4.2.1 非承重墙体的材料、选型和布置,应根据烈度、房屋

      • 4.2.2 非承重墙应按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

      • 4.2.3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填充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 4.2.4 多层砌体结构中的非承重墙体等建筑非结构构件应符

      • 4.2.5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围护墙和隔墙应符合下列规

      • 4.2.6 钢结构厂房的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 4.2.7 楼电梯间及人流通道处的墙体和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 4.2.8 石材用作墙体饰面时,应嵌砌于墙体或用钢锚件固定

    • 4.3 顶 棚

      • 4.3.1 乙类设防的影剧院、避难场所不宜采用悬挂式吊顶,

      • 4.3.2 8度、9度时,悬挂重物的支座和连接应进行抗震承

      • 4.3.3 各类顶棚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件,应能承受顶棚

      • 4.3.4 悬吊顶棚宜设置可调拉杆或钢丝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 4.3.5 应避免悬吊重的装饰物;当不可避免时,应有可靠的

      • 4.3.6 设置有暖通管道、自动灭火系统的顶棚龙骨,应与主

    • 4.4 附属构件

      • 4.4.1 功能级别为一级或8度、9度时功能级别为二级的出

      • 4.4.2 女儿墙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4.4.3 不应采用无竖向配筋的出屋面砌体烟囱。

      • 4.4.4 雨篷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4.4.5 屋面防水卷材不应削弱女儿墙、雨篷等构件与主体结

      • 4.4.6 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 4.4.7 外廊的栏板应避免采用自重较大的材料砌筑,且应加

    • 4.5 储 物 柜

      • 4.5.1 8度、9度时,存放国家一级文物陈列柜的支座和连

      • 4.5.2 高于2.4m的文件柜宜在顶部采取相互拉结措施,

      • 4.5.3 独立浮搁的高货架,8度、9度时应在顶部、底部和

      • 4.5.4 存放重要设备、物品的储物柜宜采用隔震措施。

  • 5 建筑附属设备构件

    • 5.1 一般规定

      • 5.1.1 本章适用于建筑附属的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气设备、

      • 5.1.2 建筑附属设备构件的抗震措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

      • 5.1.3 建筑附属设备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级别可按表5.

      • 5.1.4 下列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可不考虑抗震设防要求:

      • 5.1.5 功能级别为一级和二级的建筑附属设备的制造厂家,

    • 5.2 电 梯

      • 5.2.1 电梯的机械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

      • 5.2.2 电梯的配重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

      • 5.2.3 9度时,应采取防止轿箱脱轨的措施。

      • 5.2.4 电梯应在电梯机房设置地震时的安全开关,导轨上设

    • 5.3 照明和应急电气设备

      • 5.3.1 灯具应与结构构件锚固或可靠连接。

      • 5.3.2 较高的电气控制柜的底部应与楼板锚固,顶部宜与主

      • 5.3.3 蓄电瓶等应急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5.4 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

      • 5.4.1 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在设防烈度

      • 5.4.2 燃气等易燃气体系统宜设置地震时自动切断供应的装

      • 5.4.3 建筑内的高位水箱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应考虑

      • 5.4.4 建筑内的消防器械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设置在墙上

    • 5.5 采暖和空调系统

      • 5.5.1 采暖空调设备在建筑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5.5.2 采暖空调设备的基座及其连接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 5.5.3 高宽比较大的设备,应在设备顶部设置支撑与主体结

      • 5.5.4 小型设备采用悬挂固定系统时,其支架的构件应有足

      • 5.5.5 大直径空调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

    • 5.6 其 他

      • 5.6.1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导致其使用功能发

      • 5.6.2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

      • 5.6.3 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

      • 5.6.4 用于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

      • 5.6.5 在设防烈度地震下需要连续运行的附属设备,宜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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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使建筑的非结构构件及其与结构的连接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