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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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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使建筑的非结构构件及其与结构的连接经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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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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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达到以下抗震设防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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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非结构构件应根据所属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和非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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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当功能级别不同的两个非结构构件连接在一起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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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非结构构件及其与建筑结构连接的抗震设计,除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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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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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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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非结构构件 non-structural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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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建筑非结构构件 architectural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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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建筑附属设备 attached equip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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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楼面反应谱 response spect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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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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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F——沿最不利方向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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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 K——非结构构件在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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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计算系数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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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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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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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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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非结构构件及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可仅进行水平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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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应施加于其重心,水平地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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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应根据其连接构造、所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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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当非结构构件的重力超过其支承结构重力的2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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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地震作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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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采用等效侧力法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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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采用楼面反应谱法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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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施加于附属机电设备部件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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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非结构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内力,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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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抗震承载力与变形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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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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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非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按下式进行抗震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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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非结构构件在地震作用下的变形不应超过其自身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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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非结构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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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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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本章适用于非承重墙、顶棚、附属于楼屋面悬臂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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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级别可按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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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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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非承重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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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非承重墙体的材料、选型和布置,应根据烈度、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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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非承重墙应按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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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填充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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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多层砌体结构中的非承重墙体等建筑非结构构件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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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围护墙和隔墙应符合下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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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钢结构厂房的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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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楼电梯间及人流通道处的墙体和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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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石材用作墙体饰面时,应嵌砌于墙体或用钢锚件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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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顶 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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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乙类设防的影剧院、避难场所不宜采用悬挂式吊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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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8度、9度时,悬挂重物的支座和连接应进行抗震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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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各类顶棚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件,应能承受顶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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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悬吊顶棚宜设置可调拉杆或钢丝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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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应避免悬吊重的装饰物;当不可避免时,应有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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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设置有暖通管道、自动灭火系统的顶棚龙骨,应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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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附属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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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功能级别为一级或8度、9度时功能级别为二级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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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女儿墙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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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不应采用无竖向配筋的出屋面砌体烟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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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雨篷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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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屋面防水卷材不应削弱女儿墙、雨篷等构件与主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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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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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外廊的栏板应避免采用自重较大的材料砌筑,且应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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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储 物 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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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8度、9度时,存放国家一级文物陈列柜的支座和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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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高于2.4m的文件柜宜在顶部采取相互拉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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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独立浮搁的高货架,8度、9度时应在顶部、底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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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存放重要设备、物品的储物柜宜采用隔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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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附属设备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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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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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本章适用于建筑附属的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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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建筑附属设备构件的抗震措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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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建筑附属设备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级别可按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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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下列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可不考虑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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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功能级别为一级和二级的建筑附属设备的制造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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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电 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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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电梯的机械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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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电梯的配重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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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9度时,应采取防止轿箱脱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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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电梯应在电梯机房设置地震时的安全开关,导轨上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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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照明和应急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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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灯具应与结构构件锚固或可靠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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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较高的电气控制柜的底部应与楼板锚固,顶部宜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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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蓄电瓶等应急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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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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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在设防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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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燃气等易燃气体系统宜设置地震时自动切断供应的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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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建筑内的高位水箱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应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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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建筑内的消防器械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设置在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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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采暖和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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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采暖空调设备在建筑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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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采暖空调设备的基座及其连接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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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高宽比较大的设备,应在设备顶部设置支撑与主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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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小型设备采用悬挂固定系统时,其支架的构件应有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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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大直径空调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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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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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导致其使用功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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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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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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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用于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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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在设防烈度地震下需要连续运行的附属设备,宜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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