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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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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200V以下、直流额定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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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的电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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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设备在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时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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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若其他法律、法规对电气设备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安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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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标准不适用于: ——本规范规定的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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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本标准指的“危险”不包括由于不恰当的安装和维修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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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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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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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电气设备必须按本标准制造,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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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应保证产品有最大可能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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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电气设备在使用时可采用专门的、与电气设备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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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电气设备在按设计用途使用时遇到特殊环境或运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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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电气设备必须承受预见会出现的诸如静态或动态负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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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电气设备上必须防止危险的静电积聚,或采取专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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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电气设备使用的燃料和工作介质不能有有害影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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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制造电气设备时,只允许使用能够承受在按设计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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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电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人类工效学的结构、减轻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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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电击危险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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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可以采用绝缘保护技术,直接接触保护技术、间接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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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为保证正常运行和防止由于电流的直接作用造成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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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在基本绝缘损坏时,有可能产生故障接触电压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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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为防止意外接触带电部分,可以采用电气设备结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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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电气设备必须保证基本绝缘发生故障或出现电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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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电气设备自身或旁邻设备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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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机械危险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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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电气设备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外壳防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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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电气设备的尖角、棱以及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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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电气设备正常使用时接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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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电气联接和机械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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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电气设备必须设置电源联接装置。电源线应选用橡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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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凡因失效而可能有损于按设计用途使用的紧固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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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绝缘材料制成的螺纹件不能应用于任何电气联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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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电气设备的电气联接、机械联接和既是电气联接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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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运行危险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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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电气设备运行时,可采用防护罩、或防护窗、或排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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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应采用平衡、减振、隔声、消声、导声等技术,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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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电气设备灼热或低温,防止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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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为了应用而装入电气设备内的有危害粉尘、蒸汽或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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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电源控制及其危险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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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电气设备的电源必须能通、断或控制,使其有最大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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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控制装置和联锁机构必须具有危险防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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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下列情况,电气设备必须装设应急切断电源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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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对应在安装、维修、检验和保养时有察看维修区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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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手持式电气器具必须保证使用者在不松开器具的手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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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标志 标志是电气设备必要的组成部分,基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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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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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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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检验项目的规定应符合可检验性原则。一项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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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检验项目的试验程序、环境温度等如果会影响试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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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检验中使用的仪器、工具、设备等均应规定精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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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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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电气设备的检验有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凡遇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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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检验的样品有送检样品和抽检样品。检验要规定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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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型式检验可采用统计评定的抽样检验,或为了简化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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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由国家认可、指定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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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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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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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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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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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本标准涉及的安全认证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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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本标准涉及的生产许可证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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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本标准涉及的进出口电气设备法定检验工作按国家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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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符合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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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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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