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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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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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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固定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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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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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当设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工程改变其使用性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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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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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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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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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fixed fire 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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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水炮系统 water monitor ex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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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泡沫炮系统foam monitor ex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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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干粉炮系统 powder monitor 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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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远控消防炮系统(简称远控炮系统) rem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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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手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简称手动炮系统) ma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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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灭火面积 extinguishing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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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冷却面积 cooling area 一次火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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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消防炮塔 fire monitor t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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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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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系统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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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系统选用的灭火剂应和保护对象相适应,并应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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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设置在下列场所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宜选用远控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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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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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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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用水管道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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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供水管道不宜与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管道合用。寒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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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消防水源的容量不应小于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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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消防水泵的供水压力应能满足系统中水炮、泡沫炮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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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灭火剂及加压气体的补给时间均不宜大于4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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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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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消防炮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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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室内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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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室外消防炮的布置应能使消防炮的射流完全覆盖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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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消防炮宜布置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防护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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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和甲、乙、丙类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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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消防炮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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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水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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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水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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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室外配置的水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30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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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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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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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水炮系统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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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水炮系统的计算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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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泡沫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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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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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室外配置的泡沫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48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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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扑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火灾及甲、乙、丙类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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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泡沫炮灭火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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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供给泡沫炮的水质应符合设计所用泡沫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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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泡沫混合液设计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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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干粉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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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室内布置的干粉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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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干粉炮系统的单位面积干粉灭火剂供给量可按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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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可燃气体装卸站台等场所的灭火面积可按保护场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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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干粉炮系统的干粉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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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干粉设计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粉计算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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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干粉炮系统应采用标准工业级氮气作为驱动气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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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干粉供给管道的总长度不宜大于20m。炮塔上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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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干粉炮系统的气粉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干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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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水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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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系统的供水设计总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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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供水或供泡沫混合液管道总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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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系统中的消防水泵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P=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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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系统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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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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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消防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消防泵组等专用系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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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主要系统组件的外表面涂色宜为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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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安装在防爆区内的消防炮和其他系统组件应满足该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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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消防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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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远控消防炮应同时具有手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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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消防炮应满足相应使用环境和介质的防腐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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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安装在室外消防炮塔和设有护栏的平台上的消防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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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室内配置的消防水炮的俯角和水平回转角应满足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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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室内配置的消防水炮宜具有直流—喷雾的无级转换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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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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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应具有在规定流量范围内自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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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泡沫液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当采用钢质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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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贮罐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贮罐上应设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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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4 压力比例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单罐容积不宜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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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干粉罐与氮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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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干粉罐必须选用压力贮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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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干粉罐的干粉充装系数不应大于1.0k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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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干粉罐上应设安全阀、排放孔、进料孔和人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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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干粉驱动装置应采用高压氮气瓶组,氮气瓶的额定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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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氮气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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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消防泵组与消防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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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消防泵宜选用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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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自吸消防泵吸水管应设真空压力表,消防泵出口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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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消防泵吸水口处宜设置过滤器,吸水管的布置应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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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带有水箱的引水泵,其水箱应具有可靠的贮水封存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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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用于控制信号的出水压力取出口应设置在水泵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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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消防泵站应设置备用泵组,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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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柴油机消防泵站应设置进气和排气的通风装置,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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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消防泵站内的电气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潮和防腐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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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阀门和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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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当消防泵出口管径大于300mm时,不应采用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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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常开或常闭的阀门应设锁定装置,控制阀和需要启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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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干粉管道上的阀门应采用球阀,其通径必须和管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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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管道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制作或对管道外壁进行防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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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在使用泡沫液、泡沫混合液或海水的管道的适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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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在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后宜设旁通的试验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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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消防炮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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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消防炮塔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其结构强度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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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消防炮塔应设有与消防炮配套的供灭火剂、供液压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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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室外消防炮塔应设有防止雷击的避雷装置、防护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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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泡沫炮应安装在多平台消防炮塔的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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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动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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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动力源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防雨和密封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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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动力源及其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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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液压和气压动力源与其控制的消防炮的距离不宜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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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动力源应满足远控炮系统在规定时间内操作控制与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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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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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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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系统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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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分区,电器设备和线路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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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系统电器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安全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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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线、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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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系统的电缆敷设应符合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装置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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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系统的防雷设计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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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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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远控炮系统应具有对消防泵组、远控炮及相关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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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系统宜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各联动控制单元应设有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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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系统宜具有接收消防报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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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工作消防泵组发生故障停机时,备用消防泵组应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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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远控炮系统采用无线控制操作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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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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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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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远控炮系统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对消防泵组、消防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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