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

  • 前言

  • 1 总则

    • 1.0.1为规范既有民用建筑的能效评估工作,促进既有民用建

    • 1.0.2本标准适用于既有民用建筑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

    • 1.0.3本标准所规定的能效评估是指对建筑物采暖、空气调节

    • 1.0.4既有民用建筑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的能效评估除

  • 2 术语

    • 2.0.1既有民用建筑existing civil bui

    • 2.0.2建筑能效energy efficiency of

    • 2.0.3节能改造retrofit for energy

    • 2.0.4节能基准建筑benchmark building

    • 2.0.5能效指数(EEI)energy efficien

    • 2.0.6能效等级energy rating grade

    • 2.0.7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级grade of renewa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原则

      • 3.1.1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均应以单幢建筑作为能效评估

      • 3.1.2既有民用建筑能效评估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资料信息收集

      • 3.1.3建筑能效评估应采用行业认可的评估工具,并应符合本

      • 3.1.4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民用建筑能效评估应与改造前该

      • 3.1.5既有民用建筑能效评估应由第三方中介评估机构承担,

      • 3.1.6评估人员应经过行业认定的专业技能培训,同时应具备

    • 3.2 能效评估流程

      • 3.2.1既有民用建筑能效评估流程应符合图3.2.1-1的

      • 3.2.2进行能效评估的既有民用建筑应无安全质量问题,当房

      • 3.2.3当被评估建筑物需要进行节能改造时,评估机构应给出

  • 4 能效评估依据

    • 4.1 一般规定

      • 4.1.1既有民用建筑的能效评估依据应包括建筑基本信息和能

      • 4.1.2各能耗计算参数应根据实地查勘情况和现场抽样实测数

      • 4.1.3对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能效评估时,其

    • 4.2 基本信息

      • 4.2.1委托方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建筑能效评估时,应提供以下

      • 4.2.2对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能效评估时,委

    •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

      • 4.3.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基本参数应包含以下项目: 1屋

      • 4.3.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附加参数宜包含以下项目: 1屋

    • 4.4 用能设备性能参数

      • 4.4.1用能设备性能的基本参数应包含以下项目: l设备的

      • 4.4.2用能设备性能的附加参数宜包含以下项目: 1冷却塔

  • 5 能效评估方法

    • 5.1 评估指标

      • 5.1.1建筑物能效指数 以节能基准建筑的能效指数为100

      • 5.1.2建筑物能效等级 能效指数低于100的建筑(符合节

      • 5.1.3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级 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情况应依据被

    • 5.2 评估准则

      • 5.2.1既有民用建筑的能效评估应包括建筑能效指数、能效等

      • 5.2.2当既有民用建筑的能效指数大于100、能效等级未达

      • 5.2.3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民用建筑,其能效指数不应大于

    • 5.3 评估工具

      • 5.3.1能效评估工具的能耗计算应按照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 5.3.2应采用典型气象年数据进行被评估建筑及其节能基准建

      • 5.3.3被评估建筑的能耗计算条件应优先按照被评估建筑物实

      • 5.3.4能效评估工具的能耗计算应包括以下功能: 1建筑几

    • 5.4 节能基准建筑的构建方法

      • 5.4.1节能基准建筑的构建和能耗计算应与被评估建筑使用同

      • 5.4.2节能基准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空间划分和使

      • 5.4.3节能基准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的选取。居住建筑

      • 5.4.4节能基准建筑采暖和空调系统性能参数的选取。当居住

      • 5.4.5节能基准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 5.5 评估报告

      • 5.5.1评估机构完成既有民用建筑能效评估后应出具完整的能

      • 5.5.2既有民用建筑能效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评

      • 5.5.3评估机构出具的既有民用建筑能效评估报告应采用统一

  • 附录A 既有民用建筑能效评估报告格式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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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沪建交[2008]221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既有民用建筑能效评估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主编的《既有民用建筑能效评估标准》,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036-2008,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