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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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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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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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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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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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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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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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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程序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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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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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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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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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大坝安全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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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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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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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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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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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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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鉴定审定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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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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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到大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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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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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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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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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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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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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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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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