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1.0.1条 为统一工业企业所有生产环境和非生产环境的噪

    •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生产环境、非生产环境与

    • 第1.0.3条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

  • 第二章 噪声测量条件

    • 第一节 测量仪器

      • 第2.1.1条 噪声测量,应使用2型或性能优于2型的声级计

      • 第2.1.2条 噪声测量前后必须对声级计进行声校准,若前、

    • 第二节 测量的量

      • 第2.2.1条 稳态噪声应测量A声级,需要时可测量C声级。

      • 第2.2.2条 非稳态噪声,应测量日等效A声级。

    • 第三节 读取测量值的方法

      • 第2.3.1条 测量稳态噪声应使用声级计“慢档”时间特性,

      • 第2.3.2条 测量非稳态噪声应使用声级计“慢档”时间特性

    • 第四节 环境条件

      • 第2.4.1条 室外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风速等于或大

      • 第2.4.2条 测量过程中,应避免或减少振动、电磁场、温度

  • 第三章 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

    • 第一节 设备运行状况

      • 第3.1.1条 噪声测量时,生产设备必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第二节 测点位置

      • 第3.2.1条 测点的选择,应能切实反映车间各个操作岗位的

      • 第3.2.2条 在按工艺流程设计的厂房、车间内,或工种分工

      • 第3.2.3条 在工种分区不明显的车间,测点应选择典型工种

      • 第3.2.4条 在需要了解车间其余区域噪声分布时,可在工人

      • 第3.2.5条 在测点上传声器,应置于人耳位置高度。测量时

    • 第三节 噪声测量记录

      • 第3.3.1条 工业企业生产环境噪声测量,宜按附录—附表1

      • 第3.3.2条 需要时,生产环境噪声测量应给出车间噪声分布

  • 第四章 非生产场所的噪声测量

    • 第一节 非生产场所的室外噪声测量

      • 第4.1.1条 工业企业非生产场所室外噪声测量的测点,应沿

      • 第4.1.2条 传声器应置于测点上距地面高1.2m处,传声

    • 第二节 非生产场所的室内噪声测量

      • 第4.2.1条 办公室、设计室、会议室、医室、托儿所、仓库

      • 第4. 2. 2条 传声器应置于测点上距地面高1.2m处,

      • 第4.2.3条 测量噪声时,室内声学环境(门与窗的启与闭,

    • 第三节 厂界的噪声测量

      • 第4.3.1条 厂界的噪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噪声

    • 第四节 噪声测量的记录

      • 第4.4.1条 工业企业非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应按附表1.

  • 附录一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记录表

  • 附录二 等效A声级测量方法

  •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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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条 为统一工业企业所有生产环境和非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方法,便于对工业企业噪声进行评价和控制设计,特制订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