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

    •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

    •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

    •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

    •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

    •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   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

  • 第二章 前期预防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

    •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

    •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

    •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

    •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

    • 第二十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

  •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

    •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

    • 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

    •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

    • 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 第二十九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

    • 第三十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

    •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

    •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

    •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

    • 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

    •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

    • 第三十八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

    •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

    • 第四十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

    • 第四十一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

    •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

    • 第四十三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

  •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

    •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

    •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

    •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

    •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

    •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

    • 第五十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

    •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

    •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

    • 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 第五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 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

    •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

    •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

    • 第五十九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

    • 第六十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

    • 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

    •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

    • 六十五

    • 第六十六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

    • 第六十七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

    •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 第六十九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

    • 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

    • 第七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

    •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

    •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 第七十七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

    • 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

    • 第七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 第八十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

    • 第八十一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

    • 第八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

    • 第八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

    •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

    •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

    •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八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

    • 第八十八条  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

    • 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

    • 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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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