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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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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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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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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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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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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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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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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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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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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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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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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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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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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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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前期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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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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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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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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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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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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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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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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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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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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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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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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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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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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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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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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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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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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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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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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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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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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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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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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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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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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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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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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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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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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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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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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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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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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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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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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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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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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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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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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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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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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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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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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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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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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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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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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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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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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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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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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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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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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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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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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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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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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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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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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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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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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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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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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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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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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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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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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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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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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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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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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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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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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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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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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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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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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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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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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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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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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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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