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 2 引用标准

  • 3 一般规定

    • 3.1  本图式符号栏中有两列符号,右列供地籍图使用,左列

    • 3.2  符号旁标注的间距和线划粗细尺寸以毫米为单位。其他

    • 3.3  符号线划的粗细没有标注尺寸的,线划粗为0.12m

    • 3.4  除房屋外其他依比例尺表示的建筑物,绘出其外轮廓,

    • 3.5  非比例尺符号的定位点和定位线:圆形、正方形等几何

    • 3.6  符号名称旁有“*”标记的符号,可根据需要表示。

    • 3.7  地籍测量草图上对修测后的点、线、边等要素用“??

    • 3.8  注记的字大标有两种尺寸的,可根据成图比例尺、图种

    • 3.9  各种数字,凡为“大于”者含数字本身(如大于0.5

    • 3.10  地籍图采用单色。

  • 附录A 地籍图的分幅与编号(补充件)

    •     A1  1:500、1:1000、1:2000比例

    •     A2  图幅编号均为六位数字表示。前四位数代表图幅

    •     A3  公里数用大号字,比例尺编号用小号字,例:图

  • 附录B 地籍图图廓整饰(补充件)

    •     B1  整饰样式(一)(见图B1)适用于城镇地区、

    •     B2  北图廓外中央行政领属注至区,图内有两个以上

    •     B3  图名为两个字的其间隔为两个字,三个字的间隔

    •     B4  地籍原图南图廓外需加注测绘员和检查员姓名。

    •     B5  采用航测成图时,测图说明栏加注航摄日期和调

  • 附录D 地籍测量草图示例(参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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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籍图和地籍测量草图上各种要素的符号和注记标准以及使用这些符号的原则、要求和基本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测制、编绘城镇地区、独立工矿区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籍图和各种比例尺的地籍测量草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