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鉴定质

    •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工程

    • 1.0.3 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

    • 1.0.4 从事工程造价鉴定工作,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

  • 2 术 语

    • 2.0.1 工程造价鉴定 construction cos

    • 2.0.2 鉴定项目 appraisal project

    • 2.0.3 鉴定事项 appraisal subject

    • 2.0.4 委托人 truster     指委托鉴定机构

    • 2.0.5 鉴定机构 appraisal corporat

    • 2.0.6 鉴定人 appraiser     指受鉴定机

    • 2.0.7 当事人 concerned parties  

    • 2.0.8 当事人代表 representative of

    • 2.0.9 工程合同 construction contr

    • 2.0.10 证据 evidence     指当事人向委

    • 2.0.11 举证期限 prescribed time f

    • 2.0.12 现场勘验 site inspection  

    • 2.0.13 鉴定依据 appraisal referen

    • 2.0.14 计价依据 pricing reference

    • 2.0.15 鉴定意见 appraisal conclus

  • 3 基本规定

    • 3.1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 3.1.1 鉴定机构应在其专业能力范嗣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

      • 3.1.2 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在

      • 3.1.3 鉴定人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应严格遵守民事诉讼程序

      • 3.1.4 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

      • 3.1.5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

    • 3.2 鉴定项目的委托

      • 3.2.1 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从事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不受地

      • 3.2.2 委托人向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鉴

      • 3.2.3 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在委托书中注

    • 3.3 鉴定项目委托的接受、终止

      • 3.3.1 鉴定机构应在收到鉴定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3.3.2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初步了解

      • 3.3.3 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用应与委托人根据鉴定项目和鉴

      • 3.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自行回避,向委托

      • 3.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不予接受委托:  

      • 3.3.6 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终止鉴

    • 3.4 鉴定组织

      • 3.4.1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指派本机构中满足鉴定项目

      • 3.4.2 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复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3.4.3 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两名及以上鉴定人

      • 3.4.4 鉴定机构应按照工程造价执业规定对鉴定工作实行审

      • 3.4.5 鉴定机构应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严格监控证

      • 3.4.6 鉴定机构应按照委托书确定的鉴定范围、事项、要求

      • 3.4.7 鉴定人应建立《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格式参见本

      • 3.4.8 鉴定中需向委托人说明或需要委托人了解、澄清、答

    • 3.5 回 避

      • 3.5.1 鉴定机构应在《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中载明回避声

      • 3.5.2 鉴定机构有本规范第3.3.4条情形之一未自行回

      • 3.5.3 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未自

      • 3.5.4 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应在收到《鉴定

      • 3.5.5 鉴定人主动提出回避并且理由成立的,鉴定机构应予

      • 3.5.6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

    • 3.6 鉴定准备

      • 3.6.1 鉴定人应全面了解熟悉鉴定项目,对送鉴证据要认真

      • 3.6.2 鉴定人应根据鉴定项目的特点、鉴定事项、鉴定目的

    • 3.7 鉴定期限

      • 3.7.1 鉴定期限由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根据鉴定项目争议标的

      • 3.7.2 鉴定期限从鉴定人接收委托人按本规范第4.2.1

      • 3.7.3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需要较长

      • 3.7.4 在鉴定过程中,经委托人认可,等待当事人提交、补

    • 3.8 出庭作证

      • 3.8.1 鉴定人经委托人通知,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当事

      • 3.8.2 鉴定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出庭作证的,经委托人同意后

      • 3.8.3 未经委托人同意,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意

      • 3.8.4 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明,包

      • 3.8.5 鉴定人出庭前应作好准备工作,熟悉和准确理解专业

      • 3.8.6 鉴定机构宜在开庭前,向委托人要求当事人提交所需

      • 3.8.7 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依法、客观、公正、有针对性

      • 3.8.8 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对与鉴定事项无关的问题,可经

  • 4 鉴定依据

    • 4.1 鉴定人自备

      • 4.1.1 鉴定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适用于鉴

      • 4.1.2 鉴定人应自行准备与鉴定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若工

      • 4.1.3 鉴定人应自行收集与鉴定项目同时期、同地区、相同

    • 4.2 委托人移交

      • 4.2.1 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宜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4.2.2 委托人向鉴定机构直接移交的证据,应注明质证及证

      • 4.2.3 鉴定机构对收到的证据应认真分析,必要时可提请委

      • 4.2.4 鉴定机构收取复制件应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

    • 4.3 当事人提交

      • 4.3.1 鉴定工作中,委托人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

      • 4.3.2 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后,应出具收据,写

      • 4.3.3 鉴定机构应及时将收到的证据移交委托人,并提请委

      • 4.3.4 若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鉴定

      • 4.3.5 鉴定人应组织当事人对交换的证据进行确认。当事人

      • 4.3.6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鉴定人应告知其在举证

    • 4.4 证据的补充

      • 4.4.1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根据鉴定需要提请委托人通知

      • 4.4.2 当事人逾期向鉴定人补充证据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

    • 4.5 鉴定事项调查

      • 4.5.1 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有权了解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

      • 4.5.2 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询问

      • 4.5.3 鉴定人对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等问题或对鉴定

    • 4.6 现场勘验

      • 4.6.1 当事人(一方或多方)要求鉴定人对鉴定项目标的物

      • 4.6.2 鉴定人认为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鉴定

      • 4.6.3 鉴定项目标的物因特殊要求,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进

      • 4.6.4 鉴定机构按委托人要求通知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的,

      • 4.6.5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

      • 4.6.6 当事人代表参与了现场勘验,但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

    • 4.7 证据的采用

      • 4.7.1 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作为鉴

      • 4.7.2 经过当事人质证认可,委托人确认了证明力的证据,

      • 4.7.3 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或证据本身彼此矛

      • 4.7.4 当事人对证据的异议,鉴定人认为可以通过现场勘验

      • 4.7.5 当事人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

      • 4.7.6 同一事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同.一方当事人对此提

      • 4.7.7 同一事项的同一证据,当事人对其理解不同发生争议

      • 4.7.8 一方当事人不参加按本规范第4.3.4条和第4.

  • 5 鉴 定

    • 5.1 鉴定方法

      • 5.1.1 鉴定项目可以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

      • 5.1.2 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

      • 5.1.3 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

      • 5.1.4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

      • 5.1.5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

    • 5.2 鉴定步骤

      • 5.2.1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事项、要

      • 5.2.2 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按照鉴定依据计算再与当事人核

      • 5.2.3 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邀请当事人

      • 5.2.4 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

      • 5.2.5 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

      • 5.2.6 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函

      • 5.2.7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仅提出不认可的异议

      • 5.2.8 当事人逾期未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 5.2.9 鉴定项目组实行合议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表决

    • 5.3 合同争议的鉴定

      • 5.3.1 委托人认定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鉴定人应根据合同

      • 5.3.2 委托人认定鉴定项目合同无效的,鉴定人应按照委托

      • 5.3.3 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的,鉴

      • 5.3.4 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的,鉴

      • 5.3.5 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

      • 5.3.6 当事人分别提出不同的合同签约文本的,鉴定人应提

    • 5.4 证据欠缺的鉴定

      • 5.4.1 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缺失,鉴定人应按以下

      • 5.4.2 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以外,承包人

    • 5.5 计量争议的鉴定

      • 5.5.1 当鉴定项目图纸完备,当事人就计量依据发生争议时

      • 5.5.2 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的

      • 5.5.3 当事人就总价合同计量发生争议的,总价合同对工程

    • 5.6 计价争议的鉴定

      • 5.6.1 当事人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数量变化,要求调整综

      • 5.6.2 当事人因物价波动,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的,

      • 5.6.3 当事人因人工费调整文件,要求调整人工费发生争议

      • 5.6.4 当事人因材料价格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

      • 5.6.5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而

    • 5.7 工期索赔争议的鉴定

      • 5.7.1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开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

      • 5.7.2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

      • 5.7.3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实际竣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

      • 5.7.4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暂停施工、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

      • 5.7.5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设计变更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

      • 5.7.6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工期延误索赔有争议的,鉴定人

    • 5.8 费用索赔争议的鉴定

      • 5.8.1 当事人因提出索赔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

      • 5.8.2 一方当事人提出索赔,对方当事人已经答复但未能达

      • 5.8.3 当事人对暂停施工索赔费用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

      • 5.8.4 因不利的物质条件或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影响,承

      • 5.8.5 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

    • 5.9 工程签证争议的鉴定

      • 5.9.1 当事人因工程签证费用而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按以下

      • 5.9.2 当事人因工程签证存在瑕疵而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

      • 5.9.3 承包人仅以发包人口头指令完成了某项零星工作或工

    • 5.10 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

      • 5.10.1 工程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价款结算发生争议,如

      • 5.10.2 当事人对已完工程数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鉴定人

      • 5.10.3 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包括以

      • 5.10.4 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包括以

      • 5.10.5 委托人认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应

      • 5.10.6 单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

      • 5.10.7 总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

    • 5.11 鉴定意见

      • 5.11.1 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

      • 5.11.2 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5.11.3 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

      • 5.11.4 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

      • 5.11.5 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

      • 5.11.6 重新鉴定时,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除

    • 5.12 补充鉴定

      • 5.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进行补充鉴定:

      • 5.12.2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补充鉴定意见

    • 5.13 重新鉴定

      • 5.13.1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人应具

      • 5.13.2 进行重新鉴定时,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

  • 6 鉴定意见书

    • 6.1 一般规定

      • 6.1.1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向委

      • 6.1.2 鉴定意见书的制作应标准、规范,语言表述应符合下

      • 6.1.3 鉴定意见书不得载有对案件性质和当事人责任进行认

      • 6.1.4 多名鉴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

    • 6.2 鉴定意见书格式

      • 6.2.1 鉴定意见书一般由封面、声明、基本情况、案情摘要

      • 6.2.2 补充鉴定意见书在鉴定意见书格式的基础上,应说明

      • 6.2.3 应委托人、当事人的要求或者鉴定人自行发现有下列

      • 6.2.4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发现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错误的

    • 6.3 鉴定意见书制作

      • 6.3.1 鉴定意见书的制作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6.3.2 鉴定意见书应根据委托人及当事人的数量和鉴定机构

    • 6.4 鉴定意见书送达

      • 6.4.1 鉴定意见书制作完成后,应及时送达委托人。

      • 6.4.2 鉴定意见书送达时,应由委托人在《送达回证》(格

  • 7 档案管理

    • 7.1 基本要求

      • 7.1.1 鉴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工程造价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 7.1.2 归档的照片、光盘、录音带、录像带、数据光盘等,

      • 7.1.3 卷内材料的编号及案卷封面、目录和备考表的制作应

      • 7.1.4 需存档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竣工图)按国家有关标

      • 7.1.5 案卷应当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排列有序,标题简明确

      • 7.1.6 档案管理人对已接收的案卷,应按保管期限、年度顺

      • 7.1.7 出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档案,保存期为8年。

      • 7.1.8 档案应按“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

    • 7.2 档案内容

      • 7.2.1 下列材料应整理立卷并签字后归档:     1

      • 7.2.2 需退还委托人的送鉴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鉴定

    • 7.3 查阅或借调

      • 7.3.1 鉴定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鉴定档案的查阅

      • 7.3.2 司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调鉴定档案的,应出示

      • 7.3.3 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需要查阅鉴定档案的,应出示单位

      • 7.3.4 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查阅鉴定档案,因特殊情况

      • 7.3.5 鉴定人查阅或借调鉴定档案,应经鉴定机构负责人同

      • 7.3.6 借调鉴定档案到期未还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催还。

      • 7.3.7 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卷内材料可以摘抄或复制。复

  • 附录A 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

  • 附录B 终止鉴定函

  • 附录C 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

  • 附录D 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

  • 附录E 送鉴证据材料目录

  • 附录F 提请委托人补充证据的函

  • 附录G 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函

  • 附录H 询问笔录

  • 附录J 现场勘验通知书

  • 附录K 现场勘验记录

  • 附录L 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

  • 附录M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函

  • 附录N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封面

  • 附录P 鉴定人声明

  • 附录Q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落款

  • 附录R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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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工程造价方面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为基础,结合工程造价鉴定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