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

    •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

    •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

    •    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

    •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

    •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

    •  第八条 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

    •   第九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

    •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

    •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

    • 第十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

    • 第十四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

    •  第十五条 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

    •  第十六条 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

    •  第十七条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

    •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

    •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

    •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

    •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 第二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

    • 第二十三条 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

    •   第二十四条 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标准的编号规

  •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

    •  第二十六条 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

    •   第二十八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

    •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 第三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

    •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

    •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

    •  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

    •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

    •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

    •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

    •  第四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四条 军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

    •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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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