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3.1 电子地图

    • 3.2 导航电子地图

  • 4 空间位置技术处理要求

    • 4.1  导航电子地图在公开出版、销售、传播、展示和使用前

    • 4.2 导航电子地图空间位置技术处理必须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

    • 4.3 空间位置技术处理的申请单位应向指定的机构提供导航电

    • 4.4 数据情况说明包括数据生产单位名称、数据来源或生产方

  • 5 不得采集的内容

    • 5.1  重力数据、测量控制点。

    • 5.2  高程点、等高线及数字高程模型。

    • 5.3  高压电线、通讯线及管道。

    • 5.4  植被和土地覆盖信息。

    • 5.5  国界和国内各级行政区划界线。

  • 6 不得表达的内容

    •  6.1  直接服务于军事目的的各种军事设施:指挥机关、地

    • 6.2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其内部的所有单位与设施。

    • 6.3  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单位及设施:人民武装部、监狱、刑

    • 6.4 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民用

    • 6.5  专用铁路及站内火车线路、铁路编组站;专用公路。

    • 6.6 桥梁的限高、限宽、净空、载重量和坡度属性;隧道的高

    • 6.7 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质和岸质属性;水库的

    • 6.8  公开机场的内部结构及其运输能力属性。

    • 6.9  高压电线、通讯线及管道。

    • 6.10 参考椭球体及其参数、经纬网和方里网及其注记数据。

    • 6.11 重力数据、测量控制点。

    • 6.12 优于1:100万地形图精度的高程信息。国家正式公

    • 6.13 空间位置坐标数值。国家正式公布的空间位置坐标数值

    • 6.14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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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开出版、销售、传播、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在数据采集与制作过程中,空间位置技术处理的程序,以及不得采集和表达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开出版、销售、传播、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