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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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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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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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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电子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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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导航电子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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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空间位置技术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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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导航电子地图在公开出版、销售、传播、展示和使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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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导航电子地图空间位置技术处理必须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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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空间位置技术处理的申请单位应向指定的机构提供导航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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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数据情况说明包括数据生产单位名称、数据来源或生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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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得采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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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重力数据、测量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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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高程点、等高线及数字高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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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高压电线、通讯线及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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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植被和土地覆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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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国界和国内各级行政区划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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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得表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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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直接服务于军事目的的各种军事设施:指挥机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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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其内部的所有单位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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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单位及设施:人民武装部、监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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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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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专用铁路及站内火车线路、铁路编组站;专用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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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桥梁的限高、限宽、净空、载重量和坡度属性;隧道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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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质和岸质属性;水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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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公开机场的内部结构及其运输能力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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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高压电线、通讯线及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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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参考椭球体及其参数、经纬网和方里网及其注记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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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重力数据、测量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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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优于1:100万地形图精度的高程信息。国家正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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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空间位置坐标数值。国家正式公布的空间位置坐标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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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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