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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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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使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改造和加固工程的设计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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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的扩建和改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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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改造和加固设计前,应对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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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改造和加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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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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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检测和评估 testing and eva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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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安全性 safety 结构在正常使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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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使用性 service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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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耐久性 durability 结构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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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service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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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结构缝 structural j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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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水工构筑物 hydraulic struc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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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船坞 dock 位于地面以下,有开口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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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高桩码头 open type wharf 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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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重力式码头 gravity qu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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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板桩码头 sheet pile wha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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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船台滑道 berth and slip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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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倾斜船台 inclined be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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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水平船台 horizontal be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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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自立式挡墙 self-stable r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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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排水减压式 drainage r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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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技术状态 technical condi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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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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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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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船厂水工构筑物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内容及范围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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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改造和加固工程的平面布置设计应根据船厂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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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改造和加固工程的结构设计方案应根据工程地质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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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在改造设计开始前应对原结构进行检测和评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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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当原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不能满足结构改造和加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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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当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时,应经鉴定和设计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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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设计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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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改造和加固设计宜依据原工程设计文件、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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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结构设计应采用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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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结构分析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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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改造和加固工程的安全等级应考虑结构的重要性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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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改造和加固设计宜采用同寿命设计原则,新增结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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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改造和加固后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使用要求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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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既有构筑物原设计使用年限到期后,在重新进行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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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应根据检测评估报告结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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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改造设计中应考虑相邻新老结构间的差异沉降、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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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工程,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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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对加固和改造后的船厂水工构筑物,应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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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对于改造后的结构,宜有正常的检查与维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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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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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结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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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新浇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浇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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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新老混凝土结构连接宜符合下列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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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新老结构分段连接处应采取措施控制差异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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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打入桩在沉桩过程中应保护相邻结构,宜采用钻孔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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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既有构筑物的检测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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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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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在进行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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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检测和评估工作应按“现场调查、检测、复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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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检测方法和抽样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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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检测和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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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检测后应及时对检测造成的结构或构件局部损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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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既有构筑物的现场调查与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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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既有构筑物的现场调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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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地基基础的检测项目宜包括地基土层分布及物理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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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混凝土结构检测宜包括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与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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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钢结构检测宜针对大气区、浪溅区、潮差区和水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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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附属设施检测项目宜包括系船设备、防冲设备、钢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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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防腐蚀措施检测宜包括腐蚀介质调查,外加电流阴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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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当根据调查、检测和评估结果尚不能确定结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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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既有构筑物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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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应根据检测结果按不同使用状态对结构分别进行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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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安全性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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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使用性评估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验算,并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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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耐久性评估应根据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因材料劣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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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船坞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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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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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船坞改造可包括船坞接长、拓宽及局部加深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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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改造设计前应对既有结构进行检测和评估。船坞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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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船坞改造设计前除应按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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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船坞改造应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地质条件、施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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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排水减压式船坞改造设计中应对改造后的船坞渗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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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改造设计中除应满足构筑物及基础的强度、稳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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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改造和加固设计除应满足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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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船坞接长和拓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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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船坞坞尾方向接长改造设计可包括既有坞墙拆除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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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船坞拓宽改造宜采用单侧拓宽方式。坞口拓宽改造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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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改造后坞口结构的尺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干船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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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船坞拓宽时宜利用既有坞口结构,可采取增设坞口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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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接长段的坞墙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结合现场环境和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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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接长和拓宽改造设计中坞墙变形控制可采用设置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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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新老坞室底板可采用分离式、整体式等连接方式,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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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接长及拓宽段的止水系统宜与既有止水系统可靠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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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船坞改造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干船坞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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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 船坞改造设计计算,宜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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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 经验算结构地基基础承载能力不足时,宜进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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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 坞口改造设计方案可采用临时围堰挡水或无围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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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 当环境保护要求高或其他施工方法受限制时,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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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 坞墩结构的凿除面作为新建坞口结构面时,应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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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船坞局部加深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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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船坞局部加深的规模和尺度由修造船工艺确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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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排水减压式船坞宜在局部加深的范围设置独立的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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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当局部加深基坑开挖边线与坞墙内边线距离小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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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局部加深改造处的底板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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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船坞结构维修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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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船坞结构的维修和加固方案应在完成既有结构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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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船坞结构的裂缝修复宜采用水泥压力灌浆、化学灌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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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船坞结构中梁、板等构件破损严重或钢筋锈蚀严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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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既有船坞止水系统的修复方法不得对既有排水减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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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船坞增设预埋件宜采用后锚固方法,后锚固设计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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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起重机轨道改造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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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轨道的改造和加固应包括起重机轨道接长和升级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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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轨道的改造和加固设计除应按本规范第3.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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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轨道基础改造和加固设计前应对既有结构和基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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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应合理布置锚碇、防风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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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轨道接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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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轨道升级改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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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改造和加固设计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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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轨道的设计荷载应包括自重、轮压荷载、锚碇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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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轨道改造和加固设计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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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码头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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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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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船厂码头结构的改造和加固应根据结构具体状况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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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设计前应对码头结构进行检测与评估。检测与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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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评估前应根据码头特点完成相应的调查、检测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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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码头结构的安全性、使用性和耐久性评估分级标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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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码头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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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加固和改造后的码头验收标准可按水运工程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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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码头结构扩建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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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码头结构的扩建设计宜包括接长、拓宽、加深前沿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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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码头结构的改造可选择下列形式: 1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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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码头接长、拓宽等设计可根据原码头的结构情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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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高桩梁板码头的改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桩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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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重力式码头改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重力式码头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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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码头改造设计应对结构主要构件进行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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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板桩码头扩建和改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板桩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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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码头结构维修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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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重力式码头的维修和加固可按下列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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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高桩码头的维修和加固可采用下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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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板桩码头的维修和加固可按下列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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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当起重机轨道、系船柱、系船环、护轮坎、系网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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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护舷老化、变形、损坏、脱落,螺栓、垫板、护舷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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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船台滑道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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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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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船台滑道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可包括船台滑道接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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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改造设计前应对既有结构进行检测和评估。船台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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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船台滑道及两侧护岸结构设计应符合当地防洪防汛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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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船台滑道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基础资料除应符合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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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船台结构、滑道基础梁、钢轨、闸门止水装置等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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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船台滑道接长和拓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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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船台滑道接长改造设计内容可包括陆上段接长和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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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船台滑道接长设计应复核尾艀区位置变化和船台板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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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水下段节点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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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闸门段拓宽施工可采用下列方法: 1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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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围堰设计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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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实体段的侧墙挡土结构形式应根据地基条件、使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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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船台滑道接长和拓宽改造设计计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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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新增桩基布置应充分发挥既有桩基的承载能力,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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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新增止滑器位置宜布置在实体段。对设有止滑器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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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0 滑道宽度增加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纵向倾斜船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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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船台滑道维修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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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船台滑道地基基础加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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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船台板加固宜采用增加截面等加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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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混凝土脱落或裂缝修补宜采用下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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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船台、横移区及滑道维修和加固工程,可根据荷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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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天然地基上的梁板结构可采用进行地基加固、增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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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监 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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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水工构筑物的改造应减少改造施工对原构筑物及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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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 监测应符合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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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 监测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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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后锚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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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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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后锚固安装用的结构粘结剂宜采用改性环氧树脂胶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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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后锚固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加固后结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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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后锚固安装用的钢筋应采用热轧带肋钢筋。钢筋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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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 后锚固安装用的螺杆应采用通长全螺纹的螺杆。螺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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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对有抗震设计要求的构筑物结构,结构粘结剂应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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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对有耐腐蚀环境要求的后锚固连接,连接件应进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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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 对有温度效应影响的后锚固连接,应采用耐候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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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 对潮湿孔壁及水下安装的后锚固连接,应采用耐潮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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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锚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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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 钢筋混凝土结构间可采用图A.2.1所示的锚固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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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 钢筋混凝土结构与钢结构可采用图A.2.2所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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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 基本锚固长度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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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4 设计锚固长度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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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 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修正系数应符合表A.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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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构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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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1 搭接钢筋间的净间距应大于4ds,钢筋搭接长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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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 后锚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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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 混凝土基材的最小厚度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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