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使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改造和加固工程的设计符合

    • 1.0.2 本规范适用于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的扩建和改造、维

    • 1.0.3 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改造和加固设计前,应对其技术

    • 1.0.4 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改造和加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

  • 2 术 语

    • 2.0.1 检测和评估 testing and evalu

    • 2.0.2 安全性 safety     结构在正常使用条

    • 2.0.3 使用性 serviceability     

    • 2.0.4 耐久性 durability     结构在正

    • 2.0.5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service l

    • 2.0.6 结构缝 structural joint   

    • 2.0.7 水工构筑物 hydraulic structu

    • 2.0.8 船坞 dock     位于地面以下,有开口通

    • 2.0.9 高桩码头 open type wharf wi

    • 2.0.10 重力式码头 gravity quay    

    • 2.0.11 板桩码头 sheet pile wharf;

    • 2.0.12 船台滑道 berth and slipway

    • 2.0.13 倾斜船台 inclined berth   

    • 2.0.14 水平船台 horizontal berth

    • 2.0.15 自立式挡墙 self-stable reta

    • 2.0.16 排水减压式 drainage relief

    • 2.0.17 技术状态 technical conditi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1.1 船厂水工构筑物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内容及范围应根

      • 3.1.2 改造和加固工程的平面布置设计应根据船厂工艺流程

      • 3.1.3 改造和加固工程的结构设计方案应根据工程地质及自

      • 3.1.4 在改造设计开始前应对原结构进行检测和评估。检测

      • 3.1.5 当原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不能满足结构改造和加固设

      • 3.1.6 当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时,应经鉴定和设计复

    • 3.2 设计基本原则

      • 3.2.1 改造和加固设计宜依据原工程设计文件、竣工资料、

      • 3.2.2 结构设计应采用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 3.2.3 结构分析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

      • 3.2.4 改造和加固工程的安全等级应考虑结构的重要性和下

      • 3.2.5 改造和加固设计宜采用同寿命设计原则,新增结构设

      • 3.2.6 改造和加固后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使用要求和技

      • 3.2.7 既有构筑物原设计使用年限到期后,在重新进行可靠

      • 3.2.8 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应根据检测评估报告结论进行,

      • 3.2.9 改造设计中应考虑相邻新老结构间的差异沉降、变位

      • 3.2.10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工程,改造

      • 3.2.11 对加固和改造后的船厂水工构筑物,应进行验收。

      • 3.2.12 对于改造后的结构,宜有正常的检查与维护制度。

    • 3.3 基本要求

      • 3.3.1 结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无

      • 3.3.2 新浇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浇混

      • 3.3.3 新老混凝土结构连接宜符合下列要求:     1

      • 3.3.4 新老结构分段连接处应采取措施控制差异沉降。

      • 3.3.5 打入桩在沉桩过程中应保护相邻结构,宜采用钻孔取

  • 4 既有构筑物的检测和评估

    • 4.1 一般规定

      • 4.1.1 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在进行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前,

      • 4.1.2 检测和评估工作应按“现场调查、检测、复核、评估

      • 4.1.3 检测方法和抽样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4.1.4 检测和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

      • 4.1.5 检测后应及时对检测造成的结构或构件局部损伤进行

    • 4.2 既有构筑物的现场调查与检测

      • 4.2.1 既有构筑物的现场调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 4.2.2 地基基础的检测项目宜包括地基土层分布及物理力学

      • 4.2.3 混凝土结构检测宜包括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与损伤

      • 4.2.4 钢结构检测宜针对大气区、浪溅区、潮差区和水下区

      • 4.2.5 附属设施检测项目宜包括系船设备、防冲设备、钢轨

      • 4.2.6 防腐蚀措施检测宜包括腐蚀介质调查,外加电流阴极

      • 4.2.7 当根据调查、检测和评估结果尚不能确定结构安全性

    • 4.3 既有构筑物的评估

      • 4.3.1 应根据检测结果按不同使用状态对结构分别进行验算

      • 4.3.2 安全性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构

      • 4.3.3 使用性评估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验算,并应包

      • 4.3.4 耐久性评估应根据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因材料劣化造

  • 5 船坞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1.1 船坞改造可包括船坞接长、拓宽及局部加深等工作,

      • 5.1.2 改造设计前应对既有结构进行检测和评估。船坞结构

      • 5.1.3 船坞改造设计前除应按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

      • 5.1.4 船坞改造应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地质条件、施工条件

      • 5.1.5 排水减压式船坞改造设计中应对改造后的船坞渗流量

      • 5.1.6 改造设计中除应满足构筑物及基础的强度、稳定要求

      • 5.1.7 改造和加固设计除应满足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现

    • 5.2 船坞接长和拓宽改造

      • 5.2.1 船坞坞尾方向接长改造设计可包括既有坞墙拆除设计

      • 5.2.2 船坞拓宽改造宜采用单侧拓宽方式。坞口拓宽改造设

      • 5.2.3 改造后坞口结构的尺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干船坞

      • 5.2.4 船坞拓宽时宜利用既有坞口结构,可采取增设坞口底

      • 5.2.5 接长段的坞墙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结合现场环境和荷载

      • 5.2.6 接长和拓宽改造设计中坞墙变形控制可采用设置临时

      • 5.2.7 新老坞室底板可采用分离式、整体式等连接方式,应

      • 5.2.8 接长及拓宽段的止水系统宜与既有止水系统可靠连接。

      • 5.2.9 船坞改造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干船坞设计

      • 5.2.10 船坞改造设计计算,宜包括下列内容:     

      • 5.2.11 经验算结构地基基础承载能力不足时,宜进行现场

      • 5.2.12 坞口改造设计方案可采用临时围堰挡水或无围堰的

      • 5.2.13 当环境保护要求高或其他施工方法受限制时,既有

      • 5.2.14 坞墩结构的凿除面作为新建坞口结构面时,应采取

    • 5.3 船坞局部加深改造

      • 5.3.1 船坞局部加深的规模和尺度由修造船工艺确定,结构

      • 5.3.2 排水减压式船坞宜在局部加深的范围设置独立的止水

      • 5.3.3 当局部加深基坑开挖边线与坞墙内边线距离小于2.

      • 5.3.4 局部加深改造处的底板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2.

    • 5.4 船坞结构维修和加固

      • 5.4.1 船坞结构的维修和加固方案应在完成既有结构的检测

      • 5.4.2 船坞结构的裂缝修复宜采用水泥压力灌浆、化学灌浆

      • 5.4.3 船坞结构中梁、板等构件破损严重或钢筋锈蚀严重时

      • 5.4.4 既有船坞止水系统的修复方法不得对既有排水减压系

      • 5.4.5 船坞增设预埋件宜采用后锚固方法,后锚固设计宜按

    • 5.5 起重机轨道改造和加固

      • 5.5.1 轨道的改造和加固应包括起重机轨道接长和升级等内

      • 5.5.2 轨道的改造和加固设计除应按本规范第3.2.1条

      • 5.5.3 轨道基础改造和加固设计前应对既有结构和基础进行

      • 5.5.4 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应合理布置锚碇、防风拉

      • 5.5.5 轨道接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接长

      • 5.5.6 轨道升级改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既有

      • 5.5.7 改造和加固设计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5.5.8 轨道的设计荷载应包括自重、轮压荷载、锚碇荷载、

      • 5.5.9 轨道改造和加固设计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 6 码头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1.1 船厂码头结构的改造和加固应根据结构具体状况和使

      • 6.1.2 设计前应对码头结构进行检测与评估。检测与评估的

      • 6.1.3 评估前应根据码头特点完成相应的调查、检测和复核

      • 6.1.4 码头结构的安全性、使用性和耐久性评估分级标准及

      • 6.1.5 码头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

      • 6.1.6 加固和改造后的码头验收标准可按水运工程的相关规

    • 6.2 码头结构扩建和改造

      • 6.2.1 码头结构的扩建设计宜包括接长、拓宽、加深前沿泊

      • 6.2.2 码头结构的改造可选择下列形式:     1 高

      • 6.2.3 码头接长、拓宽等设计可根据原码头的结构情况、工

      • 6.2.4 高桩梁板码头的改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桩码头

      • 6.2.5 重力式码头改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重力式码头设

      • 6.2.6 码头改造设计应对结构主要构件进行验算。    

      • 6.2.7 板桩码头扩建和改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板桩码头

    • 6.3 码头结构维修和加固

      • 6.3.1 重力式码头的维修和加固可按下列方法进行:   

      • 6.3.2 高桩码头的维修和加固可采用下列方法:     

      • 6.3.3 板桩码头的维修和加固可按下列方法进行:    

      • 6.3.4 当起重机轨道、系船柱、系船环、护轮坎、系网环和

      • 6.3.5 护舷老化、变形、损坏、脱落,螺栓、垫板、护舷吊

  • 7 船台滑道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1.1 船台滑道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可包括船台滑道接长和

      • 7.1.2 改造设计前应对既有结构进行检测和评估。船台滑道

      • 7.1.3 船台滑道及两侧护岸结构设计应符合当地防洪防汛要

      • 7.1.4 船台滑道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基础资料除应符合本规

      • 7.1.5 船台结构、滑道基础梁、钢轨、闸门止水装置等施工

    • 7.2 船台滑道接长和拓宽改造

      • 7.2.1 船台滑道接长改造设计内容可包括陆上段接长和水下

      • 7.2.2 船台滑道接长设计应复核尾艀区位置变化和船台板荷

      • 7.2.3 水下段节点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桩

      • 7.2.4 闸门段拓宽施工可采用下列方法:     1 在

      • 7.2.5 围堰设计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基

      • 7.2.6 实体段的侧墙挡土结构形式应根据地基条件、使用要

      • 7.2.7 船台滑道接长和拓宽改造设计计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 7.2.8 新增桩基布置应充分发挥既有桩基的承载能力,并应

      • 7.2.9 新增止滑器位置宜布置在实体段。对设有止滑器坑的

      • 7.2.10 滑道宽度增加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纵向倾斜船台

    • 7.3 船台滑道维修和加固

      • 7.3.1 船台滑道地基基础加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

      • 7.3.2 船台板加固宜采用增加截面等加固方法。

      • 7.3.3 混凝土脱落或裂缝修补宜采用下列方法:     

      • 7.3.4 船台、横移区及滑道维修和加固工程,可根据荷载大

      • 7.3.5 天然地基上的梁板结构可采用进行地基加固、增加地

  • 8 监 测

    • 8.0.1 水工构筑物的改造应减少改造施工对原构筑物及周边

    • 8.0.2 监测应符合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

    • 8.0.3 监测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监

  • 附录A 后锚固设计

    • A.1 一般规定

      • A.1.1 后锚固安装用的结构粘结剂宜采用改性环氧树脂胶粘

      • A.1.2 后锚固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加固后结构使用

      • A.1.3 后锚固安装用的钢筋应采用热轧带肋钢筋。钢筋的质

      • A.1.4 后锚固安装用的螺杆应采用通长全螺纹的螺杆。螺杆

      • A.1.5 对有抗震设计要求的构筑物结构,结构粘结剂应通过

      • A.1.6 对有耐腐蚀环境要求的后锚固连接,连接件应进行防

      • A.1.7 对有温度效应影响的后锚固连接,应采用耐候的结构

      • A.1.8 对潮湿孔壁及水下安装的后锚固连接,应采用耐潮湿

    • A.2 锚固设计

      • A.2.1 钢筋混凝土结构间可采用图A.2.1所示的锚固形

      • A.2.2 钢筋混凝土结构与钢结构可采用图A.2.2所示的

      • A.2.3 基本锚固长度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

      • A.2.4 设计锚固长度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

      • A.2.5 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修正系数应符合表A.2.5

    • A.3 构造规定

      • A.3.1 搭接钢筋间的净间距应大于4ds,钢筋搭接长度应

      • A.3.2 后锚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锤器

      • A.3.3 混凝土基材的最小厚度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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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使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改造和加固工程的设计符合因地制宜、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