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使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等设施与城市发展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的

    • 1.0.3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

    • 1.0.4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有利于保障城

    • 1.0.5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快

    • 1.0.6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

  • 2 车 站

    • 2.1 首 末 站

      • 2.1.1 首末站应与旧城改造、新区开发、交通枢纽规划相结

      • 2.1.2 首末站的设置应根据综合交通体系的道路网系统和用

      • 2.1.3 首末站的规模应按线路所配运营的车辆总数确定。并

      • 2.1.4 对有存车换乘需求的首末站,应另外增加自行车、摩

      • 2.1.5 当首末站建有加油、加气设施时,其用地应按现行国

      • 2.1.6 在设置无轨电车的首末站时,用地面积应乘以1.2

      • 2.1.7 首末站设施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表2.1

      • 2.1.8 首末站站内应按最大运营车辆的回转轨迹设置回车道

      • 2.1.9 远离停车场、保养场或有较大早班客运需求的首末站

      • 2.1.10 首末站的入口和出口应分隔开,且必须设置明显的

      • 2.1.11 首站应建候车亭,候车亭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2.1.12 站台长度不宜小于35m,宽度不宜小于2m,且

      • 2.1. 13 首末站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置站牌标志和发车显示

      • 2.1.14 首站可设置候车廊,廊长宜为15m~20m。候

      • 2.1.15 首末站停车区的道路宜采用混凝土路面结构,当采

      • 2.1.16 首末站加油、加气合建站时,加油、加气站的设计

      • 2.1.17 电动汽车首末站应设置充电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

      • 2.1.18 首末站的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

    • 2.2 中 途 站

      • 2.2.1 中途站应设置在公共交通线路沿途所经过的客流集散

      • 2.2.2 中途站应沿街布置,站址宜选在能按要求完成运营车

      • 2.2.3 在路段上设置中途站时,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

      • 2.2.4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

      • 2.2.5 几条公交线路重复经过同一路段时,其中途站宜合并

      • 2.2.6 中途站的站距宜为500m~800m。市中心区站

      • 2.2.7 中途站候车亭、站台、站牌及候车廊的设计应按本规

      • 2.2.8 中途站宜设置停靠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

      • 2.2.9 中途站宜采用港湾式车站,快速路和主干路应采用港

      • 2.2.10 在车行道宽度为10m以下的道路上设置中途站时

      • 2.2.11 中途站停车区、候车区应符合本规范第2.1.1

      • 2.2.12 中途站设施应符合表2.2.12的要求。 表2

    • 2.3 枢 纽 站

      • 2.3.1 多条道路公共交通线路共用首末站时应设置枢纽站,

      • 2.3.2 枢纽站设计应坚持人车分流、方便换乘、节约资源的

      • 2.3.3 枢纽站进出车道应分离,车辆宜右进右出。站内宜按

      • 2.3.4 发车区不宜少于4个始发站,候车亭、站台、站牌、

      • 2.3.5 换乘人行通道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和条件,可选择平面

      • 2.3.6 枢纽站应设置适量的停车坪,其规模应根据用地条件

      • 2.3.7 大型枢纽站和综合枢纽站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共信息

      • 2.3.8 当电、汽车共用枢纽站时,还应布置电车的避让线网

      • 2.3.9 办公用地应根据枢纽站规模确定。小型枢纽站不宜小

      • 2.3.10 绿化用地应结合绿化建设进行生态化设计,面积不

      • 2.3.11 枢纽站的设施应符合表2.3.11的规定。 表

    • 2.4 出租汽车营业站

      • 2.4.1 在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公路客运站等对外交通

      • 2.4.2 营业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站应配套相应的

      • 2.4.3 当出租汽车采用网点式营业服务时,营业站的服务半

      • 2.4.4 出租汽车采用路抛制候客服务时,应在商业繁华地区

      • 2.4.5 出租汽车停靠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城市主要

  • 3 停 车 场

    • 3.1 功能与选址

      • 3.1.1 停车场应具备为线路运营车辆下线后提供合理的停放

      • 3.1.2 停车场应均匀地布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与

      • 3.1.3 停车场宜分散布局,可与首末站、枢纽站合建。

      • 3.1.4 停车场用地应安排在水、电供应、消防和市政设施条

      • 3. 1.5 停车场可通过综合开发利用,建地下停车场或立体

      • 3.1.6 停车场的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

    • 3.2 用地与布置

      • 3.2.1 停车场用地面积应根据公交车辆在停放饱和的情况下

      • 3.2.2 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150m2计算。在

      • 3.2.3 停车场的洗车间(台)、油库用地应按有关标准的规

      • 3.2.4 停车场用地按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宜划分为运营管理

      • 3.2.5 停车场的车间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应对地面和

      • 3.2.6 停车场设施应达到抗震、消防、防雨、防风、防雷、

      • 3.2.7 室外停车场应确保场区的绿化用地,对全场绿化进行

      • 3.2.8 靠近城市办公、生活、医院、学校、休闲区域的停车

      • 3.2.9 停车场内应有良好的厂区环境和安全视距。在生产区

    • 3.3 进 出 口

      • 3.3.1 停车场的进出口宜设置在停车坪一侧,其方向应朝向

      • 3.3.2 停车场内的交通路线应采用与进出口行驶方向相一致

      • 3.3.3 停车场的车辆进出口和人员进出口应分开设置。

      • 3.3.4 车辆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停车场停放容量大于50

      • 3.3.5 车辆进出口的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2.1.10条的

      • 3.3.6 人员进出口可设置在车辆进出口的一侧或两侧,其使

      • 3.3.7 无轨电车停车场内线网应统一按顺时针或逆时针行车

    • 3.4 建筑与设施

      • 3.4.1 一、二级保养和小修作业应在停车场一并进行分管作

      • 3.4.2 每个工位面积可按下式核算,出租汽车可按单车的要

      • 3.4.3 主保修工间的建筑面积可根据工位面积、通道和保修

      • 3.4.4 保修工间的修车地沟应根据工位数量确定。

      • 3.4.5 通道式修车地沟的长度不应小于2倍车长;独立式修

      • 3.4. 6 辅助工间宜采用卫星式、两翼式等排列整齐的布局

      • 3.4.7 停车场应建室内洗车间或室外洗车台,北方地区宜建

      • 3.4.8 洗车间内宜设置车辆远红外线干燥器。洗车间或洗车

      • 3.4.9 停车场办公及生活用建筑面积应为每标准车10m2

      • 3.4.10 生活用建筑中应配备职工生活服务设施。

      • 3.4.11 油气站应设置在停车场内安全的区域,并应按现行

      • 3.4.12 油气站的储存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油

      • 3.4.13 加油加气站应有供管理人员值班休息的站房,其使

      • 3.4.14 加油加气站应设置加油加气的自动计量设施。

    • 3.5 多层与地下停车库

      • 3.5.1 在用地紧张的城市,停车场可向空间或向地下发展。

      • 3.5.2 多层停车库的地质条件和基础工程必须符合多层建筑

      • 3.5.3 公共汽、电车多层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宜按100m2

      • 3.5.4 独立的多层停车库的布局可分为停车区、保修工间区

      • 3.5.5 多层停车库停车区车辆的停放形式可按平行式停放,

      • 3.5.6 地下停车库应选在水文地质条件好、出口周围宽敞处

      • 3.5.7 地下停车库宜主要用于停车,其他建筑均可安排在地

      • 3.5.8 地下停车库的埋深应适当,当停车库顶部的地面种植

      • 3.5.9 多层或地下停车库应根据所停车型、停放形式、所需

      • 3.5.10 停车区的层高应考虑建筑结构和各类管道等设备的

      • 3.5.11 停车区内应采用单向行车,车行道宜保持直线形,

      • 3.5.12 多层停车库的坡道宜布置在主体建筑之外。当条件

      • 3.5.13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库的坡道宜为直线形,并应符

      • 3.5.14 多层或地下停车库的进出口必须分开设置,并应有

      • 3.5.15 多层或地下停车库的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

      • 3.5.16 多层或地下车库必须有完善的消防和通风设施,并

      • 3.5.17 多层和地下停车库应有交通监控、导向、指挥等管

      • 3.5.18 出租汽车的多层及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公交

    • 3.6 出租汽车停车场

      • 3.6.1 出租汽车停车场的设置应以位于所辖营业站的重心处

      • 3.6. 2 出租汽车停车场的规模宜为100辆,且最多不应

      • 3.6.3 出租汽车停车场的功能应包括停放车辆、低级保养和

      • 3.6.4 车辆不超过100辆的中小城市,可在停车场内另建

      • 3.6.5 出租汽车停车场不宜采用露天停车坪停放车辆,宜建

      • 3.6.6 出租汽车停车场的平面布置应包括停车库、低级保养

      • 3.6. 7 出租汽车停车场的进出口的朝向、宽度、安全标志

  • 4 保 养 场

    • 4.1 功能与选址

      • 4.1.1 保养场应具有承担运营车辆的各级保养任务,并应具

      • 4.1.2 城市建立保养场的数量应根据城市的发展规模和为其

      • 4.1.3 保养场应按企业运营车辆的保有量设置,并应符合下

      • 4.1.4 中、小城市的保养场宜与停车场或修理厂合建;低级

      • 4.1.5 当停车场和保养场合建时,其设施应结合本规范表3

      • 4.1.6 保养场应按下列原则进行选址: 1 大城市的保养

    • 4.2 用地与布置

      • 4.2.1 保养场的纵轴朝向宜与主导风向一致,或成一个影响

      • 4.2.2 保养场平面布置应有明显的功能分区,并应符合下列

      • 4.2.3 保养场应根据保养能力设置符合城市公共汽车技术条

      • 4.2.4 保养场应设置不小于50辆运营车辆的待保停车坪(

      • 4.2.5 保养场区车行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人行道的宽

      • 4.2.6 保养场应有供机动车进出的主大门,其宽度不应小于

      • 4.2.7 保养场的配电房、锅炉房、空压机房、乙炔发生站等

      • 4.2.8 保养场用地应按所承担的保养车辆数计算,并应符合

      • 4.2.9 当保养场与停车场或修理厂合建时,其用地面积应在

      • 4.2.10 保养场的油气站、变电房的用地应另行计算。

      • 4.2.11 保养场应确保绿化用地规模,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绿

    • 4.3 建筑与设施

      • 4.3.1 保养场的生产车间应按生产性质及工艺确定建筑层数

      • 4.3.2 保养场应根据保修生产的工艺要求,可由保养车间、

      • 4.3.3 保养场应有固定的车身保养工作场所,并应单独建立

      • 4.3.4 保养场的保修厂房应根据南北方城市的不同情况因地

      • 4.3.5 汽车保养场的保修工位可按每100辆标准车9个确

      • 4.3.6 保养场的保养车间、发动机修理间、底盘修理间、蓄

      • 4.3.7 保养场的生产和生活污水应分开,生产污水必须经净

      • 4.3.8 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开。生产垃圾应分类收集,

      • 4.3.9 保修设备的配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

      • 4.3.10 保养场设施应具有相应的抗震、防雨、防风、防雷

      • 4.3.11 办公楼用地宜占生活性建筑用地的13%。办公楼

      • 4.3.12 保养场宜配职工生活服务设施。

      • 4.3.13 保养场噪声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

      • 4.3.14 保养场油气站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3.4.11条

  • 5 修 理 厂

    • 5.1 功能与选址

      • 5.1.1 中小城市的修理厂宜与保养场合建。

      • 5.1.2 修理厂宜建在距离城市各分区位置适中、交通方便、

      • 5.1.3 修理厂的建设应进行环境评价,其内容应包括噪声、

    • 5.2 用地与布置

       

       

      • 5.2.1 修理厂应根据运营车辆的数量及其大、中修间隔年限

      • 5.2. 2 修理厂用地应按所承担年修理车辆数计算,宜按2

      • 5.2.3 修理厂的平面布置应按生产区、辅助区、厂前区、生

      • 5.2.4 修理厂的全厂性仓库应布置在营业区,专用仓库宜靠

      • 5.2.5 修理厂内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车场最小

      • 5.2.6 厂区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

      • 5.2.7 修理厂应确保绿化用地,厂前区和生活区的绿地率不

    • 5.3建筑与设施

      • 5.3.1 修理厂厂房的方位应按照采光及主导风向确定,应利

      • 5.3.2 各车间、工作间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修理

      • 5.3.3 修理厂仓库的设计可按有关规范进行,占地面积可按

      • 5.3.4 修理厂的污水、垃圾的设施及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4

      • 5.3.5 修理厂各类建筑、设施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 5.3.6 修理厂设施应具有相应的抗震、防雨、防风、防雷、

  • 6 调度中心

    • 6.0.1 调度中心应具备运营动态管理、调度、监控和公共信

    • 6.0.2 调度中心应与公交企业的调度体制相协调,可根据交

    • 6.0.3 总调度中心应为总公司系统的指挥中心,应能监视监

    • 6.0.4 分调度中心应为分公司系统的指挥中心,应接受并执

    • 6.0.5 公交枢纽站、换乘站、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中

    • 6.0.6 中、小城市可根据需要配置调度中心及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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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使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等设施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做到因地制宜、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障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安全高效运营,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