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保障城市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生
-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和城市排水工
-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
-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
-
-
2 术 语
-
2.0.1 城市雨水系统 urban drainage s
-
2.0.2 源头减排系统 source control d
-
2.0.3 雨水排放系统 minor drainage s
-
2.0.4 防涝系统 major drainage sys
-
2.0.5 防涝行泄通道 excess stormwate
-
2.0.6 城市防涝空间 space for local
-
2.0.7 防涝调蓄设施 storage and dete
-
2.0.8 合流制排水系统 combined system
-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确定规划目标
-
3.1.2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
3.1.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道路、竖向、防洪、河湖
-
3.1.4 城市建设应根据气候条件、降雨特点、下垫面情况等
-
-
3.2 排水范围
-
3.2.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范
-
3.2.2 城市雨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包括
-
3.2.3 城市污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兼顾
-
-
3.3 排水体制
-
3.3.1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
-
3.3.2 除干旱地区外,城市新建地区和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
-
-
3.4 排水受纳水体
-
3.4.1 城市排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容量和排泄能力,其环
-
3.4.2 城市排水受纳水体应根据城市的自然条件、环境保护
-
-
3.5 排水管渠
-
3.5.1 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当受条件限
-
3.5.2 城市污水收集、输送应采用管道或暗渠,严禁采用明
-
3.5.3 排水管渠应布置在便于雨、污水汇集的慢车道或人行
-
3.5.4 规划有综合管廊的路段,排水管渠宜结合综合管廊统
-
3.5.5 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设计流量确定。
-
3.5.6 排水管渠出水口内顶高程宜高于受纳水体的多年平均
-
-
3.6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
-
3.6.1 排水工程中的厂站不应设置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
-
3.6.2 排水工程中厂站的抗震和防洪设防标准不应低于所在
-
3.6.3 排水管渠出水口应根据受纳水体顶托发生的概率、地
-
3.6.4 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
-
3.6.5 排水管渠系统中,在排水泵站和倒虹管前,应设置事
-
-
-
4 污水系统
-
4.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
4.1.1 城市污水分区与系统布局应根据城市的规模、用地规
-
4.1.2 城市污水处理厂可按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
4.1.3 再生水利用于景观环境、河道、湿地等生态补水时,
-
4.1.4 污水收集系统应根据地形地势进行布置,降低管道埋
-
-
4.2 污水量
-
4.2.1 城市污水量应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
4.2.2 城市污水量可根据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
-
4.2.3 各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历年供水量和污水量资
-
4.2.4 地下水渗入量宜根据实测资料确定,当资料缺乏时,
-
4.2.5 城市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
-
4.3 污水泵站
-
4.3.1 污水泵站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远期最高日最高时污
-
4.3.2 污水泵站应与周边居住区、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卫生
-
4.3.3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面积应根据泵站的建设规模确定,
-
-
4.4 污水处理厂
-
4.4.1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按规划远期污水量和需接纳
-
4.4.2 城市污水处理厂选址,宜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
4.4.3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应根据建设规模、污水
-
4.4.4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新建污水处理厂卫
-
4.4.5 排入城市污水管渠的污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4.4.6 城市污水的处理程度应根据进厂污水的水质、水量和
-
-
4.5 污水再生利用
-
4.5.1 城市污水应进行再生利用。再生水应作为资源参与城
-
4.5.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于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环境用
-
4.5.3 再生水管网水力计算应按压力流管网的参数确定。
-
-
4.6 污泥处理与处置
-
4.6.1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无害
-
4.6.2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量,可结合当地已建成污水厂
-
4.6.3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采用集散结合的方式布置。应规
-
4.6.4 采用土地利用、填埋、焚烧、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等方
-
-
-
5 雨水系统
-
5.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
5.1.1 雨水的排水分区应根据城市水脉格局、地势、用地布
-
5.1.2 立体交叉下穿道路的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应设独立的
-
5.1.3 城市新建区排入已建雨水系统的设计雨水量,不应超
-
5.1.4 源头减排系统应遵循源头、分散的原则构建,措施宜
-
5.1.5 雨水排放系统应按照分散、就近排放的原则,结合地
-
5.1.6 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防涝系统蓄排能力的平衡关
-
-
5.2 雨水量
-
5.2.1 城市总体规划应按气候分区、水文特征、地质条件等
-
5.2.2 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时,宜采用当地设
-
5.2.3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当地设计暴雨强度公式计算,计
-
5.2.4 综合径流系数可按表5.2.4的规定取值。城市开
-
5.2.5 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地形特点、气候条件、汇水面积、
-
5.2.6 雨水设计流量应采用数学模型法进行校核,并同步确
-
-
5.3 城市防涝空间
-
5.3.1 城市新建区域,防涝调蓄设施宜采用地面形式布置。
-
5.3.2 具有防涝功能的用地宜进行多用途综合利用,但不得
-
5.3.3 城市防涝空间规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
5.4 雨水泵站
-
5.4.1 当雨水无法通过重力流方式排除时,应设置雨水泵站。
-
5.4.2 雨水泵站宜独立设置,规模应按进水总管设计流量和
-
-
5.5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
5.5.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提出雨水径流污染控制目标与原
-
5.5.2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应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系统
-
-
-
6 合流制排水系统
-
6.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
6.1.1 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分区与布局应综合考虑污水的收集
-
6.1.2 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分区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用地布局
-
6.1.3 合流制收集系统应根据地形地势进行布置,降低管道
-
-
6.2 合流水量
-
6.2.1 进入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合流水量应包括城市污水量
-
6.2.2 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倍数宜采用2~5,具体数值应
-
-
6.3 合流泵站
-
6.3.1 合流泵站的规模应按规划远期的合流水量确定。
-
6.3.2 合流泵站的规划用地指标可按表5.4.2的规定取
-
-
6.4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
-
6.4.1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按规划远期的合流水量确
-
6.4.2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宜参照表4.4.3
-
-
6.5 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
-
6.5.1 合流制区域应优先通过源头减排系统的构建,减少进
-
6.5.2 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溢流污水,可采用调蓄后就地处理
-
6.5.3 合流制排水系统调蓄设施宜结合泵站设置,在系统中
-
6.5.4 合流制排水系统调蓄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当地降雨特
-
-
-
7 监控与预警
-
7.0.1 城市雨水、污水系统应设置监控系统。在排水管网关
-
7.0.2 城市雨水工程规划和污水工程规划应确定重点监控区
-
7.0.3 应根据城市内涝易发点分布及影响范围,对城市易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