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 前言

  • 1 总 则

    •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

    • 1.0.2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构筑物及管网,当遭遇低于

    • 1.0.3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

    • 1.0.4 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

    • 1.0.5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地区的室外

    • 1.0.6 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现行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

    • 1.0.7 对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系统中的下列建

    • 1.0.8 对位于设防烈度为6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

    • 1.0. 9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中的房屋建筑的

  • 2 主要术语、符号

    • 2. 1 术 语

      • 2.1.1 地震作用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

      • 2.1.2 抗震设防烈度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

      • 2. 1.3 设计地震动参数 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加速度(速

      • 2.1.4 设计基本加速度 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

      • 2.1.5 设计特征周期 design character

      • 2.1. 6 场地 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同的反应谱特征。

      • 2.1.7 抗震概念设计 根据地震震害和工程经验所获得的基

      • 2.1.8 抗震措施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震计算以外的抗震内

    • 2.2 符 号

      •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FEK、FEvK——结构上的水

      • 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 f 、fk 、fE——各种材料

      • 2.2.3 几何参数 A--构件截面面积; d——土层深度

      • 2.2.4 计算参数 fw——动水压力系数; α--水平地

  • 3 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 3.1 规划与布局

      • 3.1.1 位于地震区的大、中城市中的给水水源,燃气气源、

      • 3. 1.2 地震区的大、中城市中给水、燃气和热力的管网和

      • 3. 1.3 排水系统内的干线与干线之间,宜设置连通管。

    • 3.2 场地影响和地基、基础

      • 3. 2.1 对工程建设的场地,应根据工程地质、地震地质资

      • 3.2.2 建设场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选择有

      • 3.2.3 位于I类场地上的构筑物,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 3.2.4 对地基和基础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3.3 地震影响

      • 3.3.1 工程设施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

      • 3.3.2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

      • 3.3.3 设计特征周期应根据工程设施所在地区的设计地震分

      • 3.3.4 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

    • 3.4 抗震结构体系

      • 3.4.1 抗震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网的使用功

      • 3.4.2 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厂站中建筑物的建筑设

      • 3.4.3 构筑物的平面、竖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3.4.4 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3.4.5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

    • 3.5 非结构构件

      • 3.5.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各种设备,这类

      • 3.5.2 围护墙、隔墙等非承重受力构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

      • 3.5.3 幕墙、贴面等装饰物,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不

      • 3.5.4 各种设备的支座、支架和连接,应满足相应烈度的抗

    • 3. 6 结构材料与施工

      • 3.6.1 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厂站中建筑物的结构材

      • 3.6.2 钢筋混凝土盛水构筑物和地下管道管体的混凝土等级

      • 3.6.3 砌体结构的砖砌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l0,块石

      • 3.6.4 在施工过程中,不宜以屈服强度更高的钢筋替代原设

      • 3.6.5 毗连构筑物及与构筑物连接的管道,当坐落在回填土

      • 3.6.6 混凝土构筑物和现浇混凝土管道的施工缝处,应严格

  •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 4.1 场 地

      • 4.1.1 建(构)筑物、管道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的等

      • 4.1.2 在场地勘察时,对测定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应

      • 4. 1.3 对厂站内的小型附属建(构)筑物或埋地管道,当

      • 4.1. 4 工程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 4.1.5 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1.5

      • 4.1. 6 建(构)筑物和管道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

      • 4.1.7 当厂站或埋地管道工程的场地遭遇发震断裂时,应对

      •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

      • 4.1.9 对场地岩土工程勘察。除应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执

    • 4.2 天然地基和基础

      • 4.2.1 天然地基上的埋地管道和下列建(构)筑物,可不进

      • 4.2.2 对天然地基进行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

      • 4.2.3 地基土的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4.2.3

      • 4. 2. 4 对天然地基验算地震作用下的竖向承载力时,应

      • 4.2.5 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当建(构)筑物的地基土持

    • 4.3 液化土和软土地基

      • 4.3.1 饱和砂土或粉土(不含黄土)的液化判别及相应的地

      • 4.3.2 在地面以下15m或20m范围内的饱和砂土或粉土

      • 4.3.3 饱和砂土或粉土经初步液化判别后,确认需要进一步

      • 4.3.4 当地基中15m或20m深度内存在液化土层时,应

      • 4.3.5 对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其钻孔的液化指数按

      • 4.3.6 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一般不宜作为天然地基的持力层

      • 4.3.7 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 4.3. 8 部分清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 4.3.9 减轻液化沉陷影响,对建(构)筑物基础和上部结构

      • 4.3.10 提高管道适应液化沉陷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 4.3.11 设防烈度为8度、9度地区,当建(构)筑物地基

      • 4.3.12 厂站建(构)筑物或地下管道傍故河道、现代河滨

    • 4.4 桩 基

      • 4.4.1 设防烈度为7度或8度地区,承受竖向荷载为主的低

      • 4.4.2 当地基无液化土层时,低承台桩基的抗震验算,应符

      • 4.4.3 当地基内存在液化土层时,低承台的抗震验算,应符

      • 4.4.4 厂站内的各类盛水构筑物,其基础为整体式筏基,当

      • 4.4.5 处于液化土中的桩基承台周围,应采用非液化土回填

      • 4.4.6 存在液化土层的桩基,桩的箍筋间距应加密,宜与桩

  •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 5.1 一般规定

      • 5.1.1 各类厂站构筑物的地震作用,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 5.1.2 各类构筑物的结构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

      • 5.1.3 管道结构的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地

      • 5.1.4 计算地震作用时,构筑物(含架空管道)的重力荷载

      • 5.1.5 一般构筑物的阻尼比(ζ)可取0.05,其水平地

      • 5.1.6  当构建筑结构的阻尼比(ζ)不等于0.05时,

      • 5.1.7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5.1.8 构筑物结构的自振周期,可按本规范有关各章的规定

      • 5.1.9 当考虑竖向地震作用时,竖向地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

      • 5.1.10 当按水平地震加速度计算构筑物或管道结构的地震

      • 5.1.11 构筑物和管道结构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5.2 构筑物的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 5.2.1 当采用基底剪力法时,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简图

      • 5.2.2 当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时,可不计扭转影响的结构

      • 5.2.3 对突出构筑物顶部的小型结构,当采用底部剪力法计

      • 5.2.4 对于有益的矩形盛水构筑物应考虑空间作用,其水平

      • 5.2.5 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除本规范专门规定外,一般情

    • 5. 3 构筑物的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 5.3.1 竖向地震作用除本规范有关条文另有规定外,对筒式

      • 5.3.2 对长悬臂和大跨度结构的竖 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当

    • 5.4 构筑物结构构件截面抗震强度验算

      • 5.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

      • 5.4.2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强度验算,应按下式确定: (

      • 5.4.3 当仅考虑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

    • 5.5 埋地管道的抗震验算

      • 5.5.1 埋地管道的地震作用,一般情况可仅考虑剪切波行进

      • 5.5.2 承插式接头的埋地圆形管道,在地震作用下应满足下

      • 5.5.3 整体连接的埋地管道,在地震作用下的作用效应基本

      • 5.5.4 整体连接的埋地管道,其结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

  • 6 盛水构筑物

    • 6.1 一般规定

      • 6.1.1 本章内容适用于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和砌体结

      • 6.1.2 当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盛水构筑构不应采用砌

      • 6.1.3 对盛水构筑物进行抗震验算时,当构筑物高度—半以

      • 6.1.4 下列情况的盛水构筑物,当满足抗震构造要求时,可

      • 6.1.5 位于设防烈度为9度地区的盛水构筑物,应计算竖向

    • 6.2 地震作用计算

      • 6.2.1 盛水构筑物在水平地震作用下的自重惯性力标准值,

      • 6.2.2 圆形水池在水平地震作用下的动水压力标准值,应按

      • 6.2.3 矩形水池在水平地震作用下的动水压力标准值,应按

      • 6.2.4 作用在水池池壁上的动土压力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 6.2.5 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水池的顶盖和动水压力应计算

      • 6.2.6 在水平向地震作用下,圆形水池可按竖向剪切梁验算

      • 6.2.7 有盖的矩形水池,当顶盖结构楚体性良好并与池壁、

      • 6.2.8 水池内部的隔墙或导流墙,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应类

    • 6.3 构造措施

      • 6.3.1 当水池顶盖板采用预制装配结构时,应符合下列构造

      • 6.3.2 水池顶盖与池壁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

      • 6. 3.3 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有盖水池的内部立柱应

      • 6.3.4 设防烈度为7度且场地为Ⅲ、Ⅳ类时,采用砌体结构

      • 6.3.5 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矩

      • 6.3. 6 设防烈度为8度且位于Ⅲ类、Ⅳ类场地上的有盖水

      • 6.3.7 水池内部的导流墙与立柱的连接,应采取有效措施避

  • 7 贮气构筑物

    • 7.1 一般规定

      • 7.1.1

      • 7. 1. 2 贮气构筑物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均可按沿主轴方

      • 7.1.3 湿式罐的钢筋混凝土水槽的地震作用,可按6.2中

    • 7.2 球形贮气罐

      • 7.2. 1 球罐可简化为单质点体系,其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

      • 7.2.2 球罐的等效总重力荷载,应按下式计算: (7.2

      • 7.2.3 球罐结构的侧移刚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图7.2

      • 7.2.4 球罐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 7.2.5 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球罐应计入竖向地震效应,竖

      • 7.2.6 当设防烈度为6度、7度且场地为I、Ⅱ类时,球罐

      • 7.2.7 球罐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基础埋

      • 7.2.8 位于Ⅱ、Ⅳ类场地的球罐,与之连接的液相、气相管

    • 7.3 卧式圆筒形贮罐

      • 7.3.1 卧罐可按单质点体系计算,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

      • 7.3.2 卧罐按单质点体系,在地震作用下的等效重力荷载标

      • 7.3.3 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卧罐应计入竖向地震效应,其

      • 7.3.4 卧罐应设置鞍型支座,支座与支墩间应采用螺栓连接。

      • 7.3.5 卧罐宜设置在构筑物的底层;罐间的联系平台的一端

      • 7.3.6 位于Ⅲ、Ⅳ类场地的卧罐,与之连接的液相、气相管

    • 7.4 水槽式螺旋轨贮气罐

      • 7.4.1

      • 7.4.2 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湿式罐应计入竖向地震效应,

      • 7.4.3 湿式罐的贮气塔体结构,应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

      • 7.4.4 环形水槽在水平地震作用下的动水压力标准值,应按

      • 7.4.5 位于Ⅲ、Ⅳ类场地上的湿式罐,其高度与直径之比不

      • 7.4.6 贮气塔的每组导轮的轴座,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构造,

      • 7.4.7 湿式罐的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m3时,其贮气

      • 7.4.8 位于Ⅲ、Ⅳ类场地上的湿式罐,与之连接的进、出口

  • 8 泵 房

    • 8.1 一般规定

      • 8.1.1 本章内容可适用于各种功能的提升、加压、输送等泵

      • 8.1.2 对设防烈度为6度、7度和设防烈度为8度且泵房地

      • 8.1.3 采用卧式泵和轴流泵的地面以上部分泵房结构,其抗

      • 8.1.4 当泵房和控制室、配电室或生活用房毗连时,应符合

    • 8.2 地震作用计算

      • 8.2.1 地下水取水井室可简化为单质点体系,其水平地震作

      • 8.2.2 当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各种功能泵房的地下部

    • 8.3 构造措施

      • 8.3.1 地下水取水井室的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8.3.2 管井的设计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设防烈度

      • 8.3.3 各种功能泵房的屋盖构造,均应符合8.3.1规定

      • 8.3.4 各种功能矩形泵房的地下部分墙体的拐角处及两墙相

  • 9 水 塔

    • 9.1 一般规定

      • 9.1. 1 本章内容可适用于下列条件的水塔: 1 普通类

      • 9.1.2 水柜的支承结构应根据水塔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

      • 9.1.3 水柜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本章给出的相应构

      • 9.1.4 水柜支承结构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 9.1.5 水塔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考虑水塔

    • 9.2 地震作用计算

      • 9. 2.1 水塔的地震作用可按单质点计算,在水平地震作用

      • 9.2.2 水塔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 9.2.3 水柜中水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 9.2.4 对位于9度地区的水塔,应验算竖向地震作用,可按

    • 9.3 构造措施

      • 9.3.1 除I类场地外,水塔采用柱支承时,柱基宜采用整体

      • 9.3.2 水柜由钢筋混凝土简支承时,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 9.3.3 水柜由钢筋混凝土构架支承时,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 9.3.4 水柜由砖筒支承的水塔,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 10 管 道

    • 10.1 一般规定

      • 10.1.1 本章中架空管道内容适用于跨越河、湖及其他障碍

      • 10.1.2 埋地管道应计算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剪切波所引起

      • 10.1.3 对高度大于3.0mm的埋地矩形或拱形管道,除

      • 10.1.4 符合下列条件的管道结构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1

    • 10.2 地震作用计算

      • 10.2.1 地下直埋式管道的抗震验算应满足第5章5.5的

      • 10.2.2 符合本章10.1.3规定的地下管道,在水平地

      • 10.2. 3 架空管道纵向或横向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

      • 10.2.4 架空管道支承结构所承受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 10.2.5 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架空管道支承结构应计算竖

      • 10.2. 6 架空管道结构所承受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

      • 10.2.7 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架空管道应计算竖向地震作

    • 10.3 构造措施

      • 10.3. 1 给水和燃气管道的管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 10.3.2 地下直埋或架空敷设的热力管道,当设防烈度为8

      • 10.3.3 地下直埋圆形排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

      • 10.3. 4 混合结构的矩形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

      • 10.3.5 当设防烈度为9度或场地土为可液化地段时,矩形

      • 10.3.6 地下直埋承插式圆形管道和矩形管道,在下列部位

      • 10.3.7 当设防烈度为7度且地基土为可液化地段或设防烈

      • 10.3.8 管道穿过建(构)筑物的墙体或基础时,应符合下

      • 10.3.9 当设防烈度为7度、8度且地基土为可液化土地段

      • 10.3.10 燃气厂及储配站的出口处,均应设置紧急关断阀。

      • 10.3.11 管网上的阀门均应设置阀门井。

      • 10.3.12 当设防烈度为7度、8度且地基土为可液化土地

      • 10.3.13 架空管道的活动支架上,应设置侧向挡板。

      • 10.3.14 当输水、输气等埋地管道不能避开活动断裂带时

  • 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 A.0.1 首都和直辖市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

    • A.0.2 河北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

    • A.0.3 山西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

    • A.0.4 内蒙古自治区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

    • A.0.5 辽宁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

    • A.0.6 吉林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

    • A.0.7 黑龙江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

    • A.0.8 江苏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

    • A.0.9

    • A.0.10

    • A.0.11

    • A.0.12 江西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

    • A.0.13

    • A.0.14

    • A.0.15 湖北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

    • A.0.16 湖南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

    • A.0.17

    • A.0.18 广西自治区 1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

    • A.0. 19 海南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

    • A.0.20

    • A.0.21

    • A.0.22 云南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9度、设计基本

    • A.0.23 西藏自治区 1 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9度、设计

    • A.0.24 陕西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

    • A.0.25 甘肃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9度、设计基本

    • A.0.26 青海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

    • A.0.27 宁夏自治区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

    • A.0.28 新疆自治区 1 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9度、设计

    • A.0. 29 港澳特区和台湾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9

  • 附录B 有盖矩形水池考虑结构体系的空间作用时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的确定

    • B.0.1

    • B.0.2 各榀等代框架所承受的地震作用及其作用效应(内力

    • B.0.3 对于大容量的水池,结构的长度或宽度上,或两个方

  • 附录C 地下直埋直线段管道在剪切波作用下的作用效应计算

    • C.1 承插式接头管道

      • C.1.1 地下直埋直线段管道沿管轴向的位移量标准值,可按

      • C.1.2 沿管道方向的土体弹性抗力,可按下式计算:

      • C.1.3 剪切波的波长可按下式计算:

      • C.1. 4 剪切波行进时管道埋深处的土体最大水平位移标准

      • C.1.5 地下直埋承插式圆形管道的结构抗震验算应满足本规

      • C.1.6 地下矩形管道变形缝的单个接缝设计允许位移量,当

    • C.2 整体焊接钢管

      • C.2.1 焊接钢管在水平地震作用下的员大应变量标准值可按

      • C.2.2 焊接钢管的抗震验算应符合本规范5.5.3及5.

      • C.2.3 钢管的允许应变量标准值,可按下式采用: 1拉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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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32-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4.4、3.4.5、3.6.2、3.6.3、4.1.1、4.1.4、4.2.2、4.2.5、5.1.2、5.1.4、5.1.10、5.1.11、5.4.1、5.4.2、5.5.1、5.5.3、5.5.4、 6.1.2、6.1.5、7.2.8、9.1.5、10.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 32-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