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

    •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

    •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

    •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

    •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

    •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

    •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

    •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

    •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 第二章 监督管理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

    •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

    •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

    •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

    •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

    •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

    •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

    •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

  •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

    •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

    •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

    •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

    •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

    •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

    •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

    •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

    •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

    • 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

    •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

  •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

    •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

    •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

    •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

    •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

    •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

    •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

    •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 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

    •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

    •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

    •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

    •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

    •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

    •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

    •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

    •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

    •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

    •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

    •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

    •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

    •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

    •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

    •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

    •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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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