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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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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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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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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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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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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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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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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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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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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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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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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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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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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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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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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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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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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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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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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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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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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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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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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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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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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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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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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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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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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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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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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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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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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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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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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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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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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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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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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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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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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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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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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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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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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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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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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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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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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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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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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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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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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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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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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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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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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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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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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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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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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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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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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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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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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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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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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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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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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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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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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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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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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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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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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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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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