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章 总 则

    •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

    •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

    • 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

  • 第2章 术语

    • 2.0.1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

    • 2.0.2 厂区 plant 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

    • 2.0.3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 由使用

    • 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ity & aux

    • 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

    • 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 2.0.7 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

    • 2.0.8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 燃烧

    • 2.0.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

    • 2.0.10 装置区 process plant area

    • 2.0.11 联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

    • 2.0.12 装置 process plant 一个或一个

    • 2.0.13 装置内单元 process unit 按生产

    • 2.0.14 工艺设备 process equipment

    • 2.0.15 封闭式厂房(仓库) enclosed ind

    • 2.0.16 半敞开式厂房 semi-enclosed i

    • 2.0.17 敞开式厂房 opened industria

    • 2.0.18 装置储罐(组) storage tanks

    • 2.0.19 液化烃 liquefied hydrocar

    • 2.0.20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

    • 2.0.21 沸溢性液体 boil-over liquid

    • 2.0.22 防火堤 dike 可燃液态物料储罐发生泄漏事

    • 2.0.23 隔堤 intermediate dike 用

    • 2.0.24 罐组 a group of storage

    • 2.0.25 罐区 tank farm 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

    • 2.0.26 浮顶罐 floating roof tank

    • 2.0.27 常压储罐 atmospheric stora

    • 2.0.28 低压储罐 low-pressure stor

    • 2.0.29 压力储罐 pressurized stora

    • 2.0.30 单防罐 single containment

    • 2.0.31 双防罐 double containment

    • 2.0.32 全防罐 full containment s

    • 2.0.33 火炬系统 flare systems 通过燃

    • 2.0.34 稳高压消防水系统 stabilized hi

  • 第3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

    • 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

    • 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

    • 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

    • 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

  • 第4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 4.1 区域规划

      • 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

      • 4.1.2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

      • 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

      • 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

      • 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

      • 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 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 不宜通过生产区

      •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 4.2.1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

      • 4.2.2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

      • 4.2.3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

      • 4.2.4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 4.2.5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

      • 4.2.6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

      • 4.2.7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

      • 4.2.8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

      • 4.2.9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

      • 4.2.10 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的

      • 4.2.11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不应

      • 4.2.12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

    • 4.3 厂内道路

      • 4.3.1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 4.3.2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

      • 4.3.3 厂内主干道宜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线平交。

      • 4.3.4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

      • 4.3.5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

      • 4.3.6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

      • 4.3.7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

      • 4.3.8 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

    • 4.4 厂内铁路

      • 4.4.1 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 4.4.2 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

      • 4.4.3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

      • 4.4.4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

      • 4.4.5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

      • 4.4.6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 4.4.7 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

      • 4.4.8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

  • 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 5.1 一般规定

      • 5.1.1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

      • 5.1.2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

      • 5.1.3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

    • 5.2 装置内布置

      • 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

      • 5.2.2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

      • 5.2.3 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

      • 5.2.4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

      • 5.2.5 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

      • 5.2.6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表间与工

      • 5.2.7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

      • 5.2.8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

      • 5.2.9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 5.2.10 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5.2.11 在甲、乙类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的设置应符

      • 5.2.12 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

      • 5.2.13 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宜位于

      • 5.2.14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

      • 5.2.15 当同一建筑物内分隔为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 5.2.16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

      • 5.2.17 装置的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

      • 5.2.18 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

      • 5.2.19 高压和超高压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

      • 5.2.20 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采用多层

      • 5.2.21 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

      • 5.2.22 装置储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5.2.23 甲、乙类物品仓库不应布置在装置内。若工艺需要

      • 5.2.24 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

      • 5.2.25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

      • 5.2.26 设备的构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 5.2.27 装置内地坪竖向和排污系统的设计应减少可能泄漏

      • 5.2.28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

    • 5.3 泵和压缩机

      • 5.3.1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 5.3.2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液化烃

      • 5.3.3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其设计应符

      • 5.3.4 气柜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内,泵和压缩机等旋

      • 5.3.5 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

      • 5.3.6 除甲A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

      • 5.3.7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

    •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 5.4.1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隔油池应设

      • 5.4.2 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5m以

      • 5.4.3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

      • 5.4.4 循环水场冷却塔应采用阻燃型的填料、收水器和风筒

    •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 5.5.1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 5.5.2 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

      • 5.5.3 下列的工艺设备不宜设安全阀: 1. 加热炉炉管

      • 5.5.4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

      • 5.5.5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

      • 5.5.6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

      • 5.5.7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

      • 5.5.8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

      • 5.5.9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

      • 5.5.10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 5.5.11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

      • 5.5.12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

      • 5.5.13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

      • 5.5.14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

      • 5.5.15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

      • 5.5.16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

      • 5.5.17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

      • 5.5.18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

      • 5.5.19 装置的主要泄压排放设备宜采用适当的措施,以降

      • 5.5.20 火炬应设常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

      • 5.5.21 装置内高架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5.5.22 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除按明火设备考虑外,还应

      • 5.5.23 火炬设施的附属设备可靠近火炬布置。

    •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 5.6.1 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1. 单

      • 5.6.2 第5.6.1条所述的承重钢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覆盖

    • 5.7 其他要求

      • 5.7.1 甲、乙、丙类设备或有爆炸危险性粉尘、可燃纤维的

      • 5.7.2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其火灾危险

      • 5.7.3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应采取防止粉

      • 5.7.4 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

      • 5.7.5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应采取

      • 5.7.6 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

      • 5.7.7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

      • 5.7.8 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监测器。

      • 5.7.9 除加热炉以外的有隔热衬里设备,其外壁应涂刷超温

      • 5.7.10 可燃气体的电除尘、电除雾等电滤器系统,应有防

      • 5.7.11 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

  • 第6章 储运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1.1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

      • 6.1.2 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 6.1.3 储运设施内储罐与其他设备及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

    •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 6.2.1 储罐应采用钢罐。

      • 6.2.2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

      • 6.2.3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

      • 6.2.4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

      • 6.2.5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同

      • 6.2.6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顶罐组

      • 6.2.7 罐组内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储罐个

      • 6.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 6.2.9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 6.2.10 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6.2.8的规定,

      • 6.2.11 罐组应设防火堤。

      • 6.2.12 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2.13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

      • 6.2.14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

      • 6.2.15 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

      • 6.2.16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

      • 6.2.17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

      • 6.2.18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

      • 6.2.19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 6.2.20 常压固定顶罐顶板与包边角钢之间的连接应采用弱

      • 6.2.21 储存温度高于100℃的丙B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

      • 6.2.22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 6.2.23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

      • 6.2.24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

      • 6.2.25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 6.3.1 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成

      • 6.3.2 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

      • 6.3.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

      • 6.3.4 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 6.3.5 防火堤及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

      • 6.3.5 防火堤及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

      • 6.3.7 液化烃全冷冻式双防或全防罐罐组可不设防火堤。

      • 6.3.8 全冷冻式液氨储罐应设防火堤,堤内有效容积应不小

      • 6.3.9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 6.3.10 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

      • 6.3.11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

      • 6.3.12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

      • 6.3.13 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

      • 6.3.14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

      • 6.3.15 液化石油气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

      • 6.3.16 液化烃储罐开口接管的阀门及管件的管道等级不应

      • 6.3.17 全冷冻卧式液化烃储罐不应多层布置。

    •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 6.4.1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4.2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

      • 6.4.3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4.4 可燃液体码头、液化烃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5 灌装站

      • 6.5.1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

      • 6.5.2 氢气灌瓶间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 6.5.3 液氨和液氯等的灌装间宜为敞开式建筑物。

      • 6.5.4 实瓶(桶)库与灌装间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宜用

      • 6.5.5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 6.6 厂内仓库

      • 6.6.1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甲

      • 6.6.2 单层仓库跨度不应大于150m。每座合成纤维、合

      • 6.6.3 合成纤维、合成树脂及塑料等产品的高架仓库应符合

      • 6.6.4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应设置排烟设

      • 6.6.5 袋装硝酸铵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仓库内严

      • 6.6.6 盛装甲、乙类液体的容器存放在室外时应设防晒降温

  • 第7章 管道布置

    • 7.1 厂内管线综合

      • 7.1.1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

      • 7.1.2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线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

      • 7.1.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线或道

      • 7.1.4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

      • 7.1.5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应

      • 7.1.6 各种工艺管道及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

    •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 7.2.1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

      • 7.2.2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

      • 7.2.3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

      • 7.2.4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

      • 7.2.5 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操作温

      • 7.2.6 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

      • 7.2.7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

      • 7.2.8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

      • 7.2.9 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 7.2.10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

      • 7.2.11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

      • 7.2.12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

      • 7.2.13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

      • 7.2.14 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

      • 7.2.15 液化烃设备抽出管道应在靠近设备根部设置切断阀

      • 7.2.16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

    •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 7.3.1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

      • 7.3.2 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

      • 7.3.3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

      • 7.3.4 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

      • 7.3.5 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

      • 7.3.6 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

      • 7.3.7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

      • 7.3.8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下水井井盖与

      • 7.3.9 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隔油池应符合本规范第5

      • 7.3.10 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

  • 第8章 消 防

    • 8.1 一般规定

      • 8.1.1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和操

      • 8.1.2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

    • 8.2 消防站

      • 8.2.1 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

      • 8.2.2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应根据被保护对象选择

      • 8.2.3 消防站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并宜

      • 8.2.4 消防站应由车库、通信室、办公室、值勤宿舍、药剂

      • 8.2.5 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车库室内温度不

      • 8.2.6 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一

      • 8.2.7 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5m。车

    •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 8.3.1 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

      • 8.3.2 工厂水源直接供给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和火灾

      • 8.3.3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

      • 8.3.4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

      • 8.3.5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8.3.6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

      • 8.3.7 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

      • 8.3.8 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源时

    • 8.4 消防用水量

      • 8.4.1 厂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

      • 8.4.2 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8.4.2确定。

      • 8.4.3 工艺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及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计算

      • 8.4.3 工艺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及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计算

      • 8.4.5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

      • 8.4.6 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冷却面

      • 8.4.7 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直径大于2

    • 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 8.5.1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

      • 8.5.2 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8.5.3 消防给水管道应保持充水状态。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

      • 8.5.4 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

      • 8.5.5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地上

      • 8.5.6 消火栓的数量及位置,应按其保护半径及被保护对象

      • 8.5.7 罐区及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其四周道路边设置,

      • 8.5.8 与生产或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上的消火栓应设切

    •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 8.6.1 甲、乙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高大构架和设备

      • 8.6.2 固定式水炮的布置应根据水炮的设计流量和有效射程

      • 8.6.3 工艺装置内固定水炮不能有效保护的特殊危险设备及

      • 8.6.4 工艺装置内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

      • 8.6.5 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构架平台高出其所处地

      • 8.6.6 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

      • 8.6.7 在寒冷地区设置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水炮、水喷淋

    •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8.7.1 可能发生可燃液体火灾的场所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

      • 8.7.2 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 甲、

      • 8.7.3 下列场所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1. 罐壁

      • 8.7.4 除本规范第8.7.2条及第8.7.3条规定外的

      • 8.7.5 泡沫灭火系统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

    • 8.8 蒸汽灭火系统

      • 8.8.1 工艺装置有蒸汽供给系统时,宜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

      • 8.8.2 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不宜大于1

      • 8.8.3 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简称半固定式接头)的

      • 8.8.4 灭火蒸汽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

      • 8.8.5 固定式筛孔管灭火系统的蒸汽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

    • 8.9 灭火器设置

      • 8.9.1 生产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控制室、机

      • 8.9.2 生产区内设置的单个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8.9.2

      • 8.9.3 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选型及配置应符合

      • 8.9.4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

      • 8.9.5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火堤

      • 8.9.6 灭火器的配置,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建筑灭火

    • 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 8.10.1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

      • 8.10.2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采用的消防设施应

      • 8.10.3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消

      • 8.10.4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

      • 8.10.5 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罐组内最大一个储罐用水

      • 8.10.6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固定消防冷却供水系统的设

      • 8.10.7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用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

      • 8.10.8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

      • 8.10.9 当储罐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对储罐的阀

      • 8.10.10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

      • 8.10.11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水枪或移动式消防

      • 8.10.12 沸点低于45℃甲B类液体压力球罐的消防冷却

      • 8.10.13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氨储罐宜采用固定式水喷

    • 8.11 建筑物内消防

      • 8.11.1 建筑物内消防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操

      • 8.11.2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

      • 8.11.3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

      • 8.11.4 单层仓库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占

      • 8.11.5 挤压造粒厂房的消防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 8.11.6 烷基铝类催化剂配制区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8.11.7 烷基铝类储存仓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配

      • 8.11.8 建筑物内消防设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建

    • 8.12 火灾报警系统

      • 8.12.1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

      • 8.12.2 火灾电话报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

      • 8.1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8.12.4 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

      • 8.12.5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30000m3的浮顶罐的密

      • 8.12.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220V AC主电源应优先

      • 8.12.7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现

  • 第9章 电气

    •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 9.1.1 当仅采用电源作为消防水泵房设备动力源时,应满足

      • 9.1.2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

      • 9.1.3 重要消防低压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

      • 9.1.4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

      • 9.1.5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电缆沟

      • 9.1.6 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装置内的电缆应采用

    • 9.2 防雷

      • 9.2.1 工艺装置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

      • 9.2.2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

      • 9.2.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

      • 9.2.4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

      • 9.2.5 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石油库设计规范》(

    • 9.3 静电接地

      • 9.3.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

      • 9.3.2 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

      • 9.3.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

      • 9.3.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

      • 9.3.5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 9.3.6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

      • 9.3.7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

      • 9.3.8 静电接地的设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尚应符合现行

  •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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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