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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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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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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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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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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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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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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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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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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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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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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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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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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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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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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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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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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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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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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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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城乡建设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