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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

  •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

  •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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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

  • 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

  •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

  •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

  • 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

  • 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

  • 第十五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

  • 第十六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

  • 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

  • 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城乡建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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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