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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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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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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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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了保证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合理设计、正确施工,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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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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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下列场所及类型的火灾: 1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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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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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及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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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细水雾灭火系统所使用的系统设备及组件应通过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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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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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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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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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细水雾Water Mist 在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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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雾滴粒径 雾滴直径由零到该直径的累计体积与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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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细水雾喷头Water Mist Nozzle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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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细水雾灭火系统Water Mist Fir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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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低压系统Low Pressur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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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中压系统Intermediate Press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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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高压系统High Pressur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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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局部应用式系统Local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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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全淹没式系统Total Com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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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分区保护式系统Zoned Applica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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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单流体系统Single-fluid Sys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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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双流体系统Twin-fluid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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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细水雾-泡沫联用灭火系统Water M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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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细水雾封堵分隔Water Mist Co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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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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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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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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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在综合分析设置场所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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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分类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按系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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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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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全淹没式系统和分区保护式系统中,应在防护分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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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细水雾灭火系统启动前,防护区内的通风、空调设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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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系统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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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系统应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可燃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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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系统动作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优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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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系统工作压力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大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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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富含橡胶、塑料的固体场所或闪点低于60℃的可燃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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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设计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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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细水雾系统用于灭火时,设计喷雾强度、持续喷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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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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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利用有压气体作为系统启动介质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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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保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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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细水雾封堵分隔时,可按宽度不大于2.5m的区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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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喷头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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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细水雾喷头的数量应根据设计喷雾强度、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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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细水雾喷头的平面布置方式可分为正方形、矩形和菱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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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当保护对象为室外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时,细水雾喷头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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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当保护对象为电缆隧(廊)道,且电缆托架成列双侧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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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当防护空间存在未被细水雾淹没或覆盖的点火源、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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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细水雾封堵分隔的喷头宜按双排交错均匀布置,排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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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细水雾系统的所有管道、喷头与裸露或非绝缘带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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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水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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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细水雾喷头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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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系统的计算流量应按最不利防护区喷头同时喷雾的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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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低压系统的管道水力计算可以采用国家标准《水喷雾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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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开式细水雾系统的水力计算还应按国家标准《水喷雾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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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每一个喷头处的最小工作压力和最大工作压力都应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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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系统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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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组件应当满足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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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网及组件应具有防锈、防腐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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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喷头、雨淋阀、过滤器滤芯等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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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供水管网和消防水箱中宜设置除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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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细水雾喷头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细水雾喷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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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雨淋阀(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淋阀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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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过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淋控水阀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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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末端试水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闭式细水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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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系统管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低压单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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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系统管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管径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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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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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细水雾灭火系统供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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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供水可由企业的生产、消防给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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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水、添加剂(如果需要)、雾化介质(如果需要)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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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对于系统工作后24h肉不能更换的灭火介质,应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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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冷冻影响的部分,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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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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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气液容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体(水)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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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操作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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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开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动作方式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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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应与防护分区内的防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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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供电与自动控制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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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系统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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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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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系统施工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施工图,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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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制造商提供的设计手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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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系统组件应安装在不易受机械、化学或其它因素影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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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系统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经专业培训,且熟知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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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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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喷头安装高度、间距、距墙的距离、喷头与障碍物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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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喷头必须在管网试压、冲洗和空气吹扫完毕后才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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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当喷头安装在出口三通时,喷头的滤网不应伸入支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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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雨淋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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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雨淋阀安装的位置和方式应符合设计和制造商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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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雨淋阀开启控制装置的安装应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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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雨淋阀的观测仪表和操作阀门的安装应便于观测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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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管网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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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管网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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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系统管网应采用独立稳定的支吊架。未受支吊的喷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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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管道施工应保证管道内部清洁。管道内部不得有焊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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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在管道易受建筑结构变形原因(如地震)破损时,应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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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所有管道和配件的安装应确保系统可以及时排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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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所有的管道应沿长度方向进行连续标识,以区分管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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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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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消防水泵及稳压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自动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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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气体和水储存容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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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过滤器、阀门及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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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过滤器或滤网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6.7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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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阀门及仪表的安装除应按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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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电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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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的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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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当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区域需要利用已有的探测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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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系统试压和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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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系统的试压和冲洗应按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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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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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对于干式和预作用系统,除要进行水压试验外,还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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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双流体系统的气体管道应进行气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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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系统管道压力试验合格后,应进行水冲洗和空气吹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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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系统的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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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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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按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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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毕,各项技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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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第4章的有关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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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系统调试应由熟知细水雾灭火系统原理和运行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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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系统调试应根据系统的具体情况编写调试大纲,调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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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调试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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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水源或气源测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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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源、水源符合设计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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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细水雾灭火系统宜增加对部分特殊危险场所水雾分布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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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细水雾灭火系统具有任意两个区联锁启动灭火功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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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系统调试完毕后,连续运行120h应无故障,并应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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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系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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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系统的竣工验收机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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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系统的竣工验收应按本标准第3章、第4章、第5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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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对系统的水源、供水管网、喷头布置以及功能等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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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系统竣工验收时,施工、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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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系统验收时应选择防护区域进行模拟喷放试验,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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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运行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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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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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系统所有者应根据本规范和制造商的要求对细水雾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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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制定管理、测试和维护规程,明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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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系统的维护维修宜选择具有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安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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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当系统的所有权、危险物、供水、存储装置、结构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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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检查与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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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系统及系统组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以确定其功能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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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检查和模拟试验的结果应与以往的试验结果或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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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维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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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维护维修应按一定的频次进行,以确保系统装置的可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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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预防性维护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对控制阀门杆进行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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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更正性维护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更换受损、腐蚀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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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紧急维护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由于管道受冻或受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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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少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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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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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Darcy-Weisbach水力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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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管道沿程损失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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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计算公式中的相关系数按表A.0.2-1和表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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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细水雾灭火系统验收表
关于发布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晋建标字(2006)381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批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04-247-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解释。
山西省建设厅
二00六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同意山西省《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6)123号
山西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申请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0895-2006。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