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
-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
-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
-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
-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
-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
-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
-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
-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
-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
-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
-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
-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
-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
-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
-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
-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
-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
-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
-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
-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