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

    •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

    • 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

    •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

    •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

    • 第七条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

    • 第八条 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

    •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

    •  第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

    • 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

    •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

    • 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

    •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

    •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

    • 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

  •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

    •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

    • 第二十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

    • 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

    • 第二十三条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

  •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

    •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

    • 第二十七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

    •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省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

    • 第三十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

    •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

    •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

    • 第三十五条 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由有关

    • 第三十六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

    • 第三十七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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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