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则

    •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

    • 1.0.2 本规范主要是明确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的

    • 1.0.3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划

    • 1.0.4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于坡地

    • 1.0.5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

    • 1.0.6 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用涉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

    • 1.0.7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

  • 2 术语

    • 2.0.1 坡地建筑 hillside building

    • 2.0.2 坡顶、坡底 the slop top、the

    • 2.0.4 天桥、平台 overpass、platform

    • 2.0.5 消防扑救场地 fire-fighting fi

    • 2.0.6 坡地建筑总高度(总层数)the total h

    • 2.0.7 坡地建筑吊层高度(层数)(以下简称吊层高度(层

    • 2.0.8 坡地建筑上层高度(层数)(以下简称上层高度(层

    • 2.0.9 坡地建筑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以下简称公共建筑部分

    • 2.0.10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以下简称防火设

  • 3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

    • 3.0.1 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

    •     3.0.1.1 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扑救场地。

    •     3.0.3.1 公共建筑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     3.0.1.2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人

    • 3.0.2 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

    •     3.0.3.2 公共建筑部分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应

    •     3.0.1.3 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

    • 3.0.3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

    •     3.0.3.3 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的客用电梯应

    •     3.0.1.4 平顶层下一层开设门、窗、洞口部位上

    • 3.0.4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

    •     3.0.1.5 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

    • 3.0.5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共建筑,以上

    •     3.0.1.6 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疏散楼梯时,

    • 3.0.6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共建筑,以上

    •     3.0.1.7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的疏散楼梯应直通或

    • 3.0.7 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上

    •     3.0.1.8 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

    •     3.0.1.9 建筑设有通达各层的消防电梯时,其消

    •     3.0.1.10 客用电梯与消防电梯不合用前室时,

  • 4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

    • 4.0.1 消防扑救场地或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应满足消防

    • 4.0.2 建筑面临消防扑救场地方向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

    • 4.0.3 消防扑救场地的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按防火设

    • 4.0.4 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当邻近建筑扑救

    • 4.0.5 若平顶层周围有大型吊层屋面,符合4.0.1-4

    • 4.0.6 消防扑救场地及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应设室外消

  • 5 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

    • 5.0.1 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含歌舞厅、卡

    •     5.0.1.1 该场所以底层(平顶层)为起算首层时

    •     5.0.2.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平

    •     5.0.1.2 该场所疏散出口应能直通或通过安全通

    • 5.0.2 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在其他楼层且

    •     5.0.2.2 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     5.0.1.3 该场所宜布置在疏散和扑救最为边界的

    •     5.0.2.3 每个厅、室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当

    •     5.0.2.4 所有厅、室的每个疏散出口均应直通公

    •     5.0.2.5 每个疏散出口的门均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     5.0.2.6 每个场所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     5.0.2.7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

    •     5.0.2.8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     5.0.2.9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

    •     5.0.2.10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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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结合重庆市的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