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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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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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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次标准的修订坚持系统性、继承性、兼容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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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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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必须保障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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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本着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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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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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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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机动车 motorized veh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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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非机动车 non-motorized 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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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停车场 parking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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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停车库 parking ga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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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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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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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建设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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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与建设项目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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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平面设计必须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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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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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体,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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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为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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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对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等商业建筑规模较小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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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居住区内的配建停车场(库)应与居住区建筑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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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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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住宅类建设项目:根据住宅建筑面积分为四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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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办公类建设项目:根据使用对象分为行政办公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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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商业类建设项目分为普通商业、大型超市和综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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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旅馆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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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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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医院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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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博览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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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游览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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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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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 学校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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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1 影剧院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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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2 公交枢纽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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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3 上述分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为最低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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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4 未列入以上分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车位,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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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5 办公类、商业类、餐饮、娱乐类、旅馆类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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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6 旅馆类、商业类、餐饮、娱乐类、办公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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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7 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急诊区入口前考虑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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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8 旅馆类、博览类、游览类和体育场(馆)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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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9 主体功能不明确的综合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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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0 停车场(库)的占地面积与车辆的停放方式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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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停车场(库)总平面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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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建设项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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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建设项目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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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建设项目出入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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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建设项目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从交叉口转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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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建设项目机动车单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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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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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非机动车宜与行人共用道路出入口,不宜在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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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建设项目设置在同一条道路上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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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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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建设项目范围内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不宜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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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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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数应遵循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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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宽度,单车道净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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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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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机动车停车场(库)通道的最小转弯半径应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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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机动车停车场(库)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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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单层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净空高度(室内地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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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除需满足上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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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 多层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净空高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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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 机动车停车场(库)内部通道和坡道的宽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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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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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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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公共类建设项目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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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车位指标低于500个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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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非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宽度应大于2.5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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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与机动车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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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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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可采用停车架,其停车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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