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则

    •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

    •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

    •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

    •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

    •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

    •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

  • 2 术语

    • 2.0.1 裙房 skirt building     与

    • 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

    • 2.0.3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

    • 2.0.4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

    • 2.0.5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

    • 2.0.6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

    • 2.0.7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

    • 2.0.8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

    • 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large-scale po

    • 2.0.10 高级旅馆 high-grade hotel

    • 2.0.11 高级住宅 high-grade reside

    • 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importa

    •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 2.0.1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

    • 2.0.1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保

    • 2.0.16 挡烟垂壁 hang wall     用不燃

    • 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

  •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

    •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

    •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

    •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

    •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

    •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

    •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

    • 3.0.8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

    • 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

  •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

      •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

      • 4.1.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

      •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

      •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

      • 4.1.6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

      •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

      •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 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

      • 4.1.12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

    • 4.2 防火间距

      • 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

      • 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

      • 4.2.3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

      • 4.2.4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

      • 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

      • 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

      • 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

      • 4.2.8 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

    • 4.3 消防车道

      •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

      •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

      •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

      •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

      •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

      •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

  •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 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

      •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

      •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

      •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

      •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

      • B.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 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 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

      • 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

      • 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

      • 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

      • 5.2.5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

      • 5.2.6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 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

      • 5.2.8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2的

    • 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 5.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

      • 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

      •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

      • 5.3.4 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

    • 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 5.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

      • 5.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

      • 5.4.3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

      • 5.4.4 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

      • 5.4.5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

    • 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 5.5.1 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

      • 5.5.2 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

      • 5.5.3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

  •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 6.1 一般规定

      •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

      •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

      •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

      •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

      •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

      • 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

      • 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

      • 6.1.8 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

      • 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

      • 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

      •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

      • 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

      • 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 6.1.14 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

      • 6.1.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

      • 6.1.16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

      • 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

    •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 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

      • 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

      • 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

      • 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 6.2.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

      • 6.2.7 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

      •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

      • 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

      • 6.2.10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

      • 6.2.11 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

    • 6.3 消防电梯

      •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

      • 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 7.1 一般规定

      • 7.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 7.1.2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 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

    • 7.2 消防用水量

      • 7.2.1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

      • 7.2.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

      • 7.2.3 高层建筑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

      • 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

    •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 7.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

      • 7.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 7.3.3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

      • 7.3.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

      • 7.3.5 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

      • 7.3.6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

      • 7.3.7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

    •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7.4.1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

      • 7.4.2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

      • 7.4.3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

      • 7.4.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

      • 7.4.5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水泵接

      • 7.4.6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

      • 7.4.7 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

      • 7.4.8 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给水系统,其增压设施应符

      • 7.4.9 消防卷盘的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

    •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 7.5.1 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7.5.2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

      • 7.5.3 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

      • 7.5.4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

      • 7.5.5 当市政给水环形干管允许直接吸水时,消防水泵应直

      • 7.5.6 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

    • 7.6 灭火设备

      • 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

      •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 7.6.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7.6.4 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

      • 7.6.5 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的舞台口宜设防火幕

      • 7.6.6 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除卤代烷1211、1

      • 7.6.7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 7.6.8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

      • 7.6.9 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

  •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 8.1 一般规定

      • 8.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 8.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

      • 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

      • 8.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 8.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 8.2 自然排烟

      • 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

      •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 8.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 8.3 机械防烟

      •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 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

      • 8.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

      •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

      • 8.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

      • 8.3.6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

      • 8.3.7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

      • 8.3.8 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

      • 8.3.9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

    • 8.4 机械排烟

      • 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

      • 8.4.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

      • 8.4.3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

      • 8.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

      • 8.4.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

      • 8.4.6 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

      • 8.4.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

      • 8.4.8 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

      • 8.4.9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

      • 8.4.10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

      • 8.4.11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

      • 8.4.12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

    •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 8.5.1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

      • 8.5.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

      • 8.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

      • 8.5.4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 8.5.5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

      • 8.5.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

      • 8.5.7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

      • 8.5.8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

  • 9 电气

    •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

      • 9.1.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

      •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

      •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

    •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

      •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

      •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

      •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

      •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

      •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

    • 9.3 灯具

      • 9.3.1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

      • 9.3.2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

    •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 9.4.1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

      • 9.4.2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

      • 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9.4.4 应急广播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

      • 9.4.5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

    •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 9.5.1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

      • 9.5.2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9.

  • 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 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 B.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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