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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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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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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中,从事测绘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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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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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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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注册测绘师制度工作,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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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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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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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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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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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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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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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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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注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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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家对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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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家测绘局为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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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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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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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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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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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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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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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测绘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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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注册测绘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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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测绘师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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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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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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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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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国家测绘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测绘师注册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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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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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执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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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注册测绘师应在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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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范围: (一)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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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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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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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修改经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测绘文件,应由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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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注册测绘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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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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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注册测绘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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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注册测绘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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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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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对本规定印发之日前,长期从事测绘专业工作,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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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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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需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文件种类和办法、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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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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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在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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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的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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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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