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中,从事测绘活动的

    •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

    • 第五条 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注册测绘师制度工作,并按

  • 第二章 考 试

    • 第六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

    • 第七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研

    •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

    •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

    • 第十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

    • 第十一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

  • 第三章 注 册

    • 第十二条 国家对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中华

    • 第十三条 国家测绘局为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各省、

    •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测

    •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

    •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

    •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

    •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

    •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

    •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测绘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

    • 第二十一条 注册测绘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测绘师本人

    • 第二十三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

    •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

    • 第二十六条 国家测绘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测绘师注册有关情

    •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

  • 第四章 执 业

    • 第二十八条 注册测绘师应在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

    • 第二十九条 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范围:     (一)测绘项目

    • 第三十条 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

    • 第三十一条 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文件,

    • 第三十二条 修改经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测绘文件,应由该注册

    • 第三十三条 注册测绘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

  • 第五章 权利、义务

    • 第三十四条 注册测绘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

    • 第三十五条 注册测绘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 对本规定印发之日前,长期从事测绘专业工作,并符

    • 第三十七条 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 第三十八条 需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文件种类和办法、继续教育

    • 第三十九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

    • 第四十条 在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

    • 第四十一条 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的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工

    •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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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 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