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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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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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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
-
1.0.4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
-
1.0.5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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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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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工业企业 industrial enterpr
-
2.0.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 general layou
-
2.0.3 厂址选择 selection of p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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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总平面布置 general lay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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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功能分区 functional zoning
-
2.0.6 厂区通道 plant passage
-
2.0.7 竖向设计 vertical de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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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计算水位 calculated water l
-
2.0.9 生产设施 production facilit
-
2.0.10 运输线路 transport route
-
2.0.11 工业站 industrial railway
-
2.0.12 企业站 enterprise railway
-
2.0.13 码头陆域 land area of whar
-
2.0.14 泊位 berth 港区内供船舶停靠的
-
2.0.15 管线综合布置 integrated arra
-
2.0.16 排土场 dumping site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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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施工用地 land for construc
-
2.0.18 绿化布置 green layout
-
2.0.19 绿地率 ratio of green spa
-
2.0.20 安全距离 safety dist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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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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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乡总体规划及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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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配套和服务工业企业的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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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
-
3.0.4 原料、燃料或产品运输量大的工业企业,厂址宜靠近
-
3.0.5 厂址应有便利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
-
3.0.6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
-
3.0.7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
-
3.0.8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
-
3.0.9 厂址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建厂
-
3.0.10 厂址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宜避开自然地形复杂
-
3.0.11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
-
3.0.12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
-
3.0.13 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
-
3.0.1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
-
-
4 总体规划
-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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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
-
4.1.2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
-
4.1.3 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
-
4.1.4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并应
-
4.1.5 联合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
-
-
4.2 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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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
-
4.2.2 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的防护要求应
-
4.2.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危险建筑物与保护对象的外
-
4.2.4 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
-
4.3 交通运输
-
4.3.1 交通运输规划应与企业所在地国家或地方交通运输规
-
4.3.2 外部运输方式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外部
-
4.3.3 铁路接轨点的位置应根据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
-
4.3.4 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交接站(场)、企业站的设
-
4.3.5 工业企业厂外道路的规划应与城乡规划或当地交通运
-
4.3.6 工业企业厂区的外部交通应方便,与居住区、企业站
-
4.3.7 厂外汽车运输和水路运输在有条件的地区,宜采取专
-
4.3.8 邻近江、河、湖、海的工业企业,具备通航条件,且
-
4.3.9 采用管道、带式输送机、索道等运输方式时,应充分
-
-
4.4 公用设施
-
4.4.1 沿江、河、海取水的水源地,应位于排放污水及其他
-
4.4.2 高位水池应布置在地质良好、不因渗漏溢流引起坍塌
-
4.4.3 厂外的污水处理设施宜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
-
4.4.4 热电站或集中供热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
-
4.4.5 总变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其位置的选择
-
-
4.5 居 住 区
-
4.5.1 企业职工居住和生活问题应利用社会资源解决。当需
-
4.5.2 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下,居住区宜靠近
-
4.5.3 居住区应位于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
-
4.5.4 居住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在山坡地段
-
4.5.5 居住区与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穿越。当必须穿越时,
-
4.5.6 居住区内不应有国家铁路或过境公路穿越。当居住区
-
4.5.7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
-
-
4.6 废料场及尾矿场
-
4.6.1 工业企业排弃的废料应结合当地条件综合利用,需综
-
4.6.2 废料场及尾矿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
4.6.3 废料场应充分利用沟谷、荒地、劣地。废料年排出量
-
4.6.4 江、河、湖、海等水域严禁作为废料场。
-
4.6.5 当利用江、河、湖、海岸旁滩洼地堆存废料时,不得
-
4.6.6 废料场堆存年限应根据废料数量、性质、综合利用程
-
4.6.7 尾矿场宜靠近选矿厂,宜选择在建坝条件好的荒山、
-
-
4.7 排 土 场
-
4.7.1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4.7.2 排土场最终坡底线与相邻的铁路、道路、工业场地、
-
4.7.3 排土场的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所排弃的全部岩土。排
-
4.7.4 排土场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进行复垦。复垦计
-
-
4.8 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
4.8.1 需要独立设置施工基地时,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布置
-
4.8.2 施工生产基地应具备大宗材料到达和产品外运条件,
-
4.8.3 施工用地应充分利用厂区空隙地、堆场用地、预留发
-
-
-
5 总平面布置
-
5.1 一般规定
-
5.1.1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工业企业的
-
5.1.2 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布置
-
5.1.3 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5.1.4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
-
5.1.5 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
-
5.1.6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
-
5.1.7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
-
5.1.8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并应符合下列
-
5.1.9 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群体的平面布置与空间景观相协
-
5.1.10 工业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其与铁路、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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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生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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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大型建筑物、构筑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置等,应布
-
5.2.2 要求洁净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环
-
5.2.3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
-
5.2.4 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
-
5.2.5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5.2.6 需要大宗原料、燃料的生产设施,宜与其原料、燃料
-
5.2.7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
-
5.2.8 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
-
-
5.3 公用设施
-
5.3.1 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
5.3.2 总降压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5.3.3 氧(氮)气站宜布置在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氧(氮
-
5.3.4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5.3.5 乙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
-
5.3.6 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液化气配气站的布置应符合
-
5.3.7 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
-
5.3.8 给水净化站的布置宜靠近水源地或水源汇集处;当布
-
5.3.9 循环水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所服务的生产设施附近,并
-
5.3.10 污水处理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5.3.11 中央试(化)验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5.3.12 当需设置排水泵站时,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5.3.13 当建设自备热电站时,应布置在靠近热电负荷的中
-
-
5.4 修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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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全厂性修理设施宜集中布置;车间维修设施应在确保
-
5.4.2 机械修理和电气修理设施应根据其生产性质对环境的
-
5.4.3 仪表修理设施的布置宜位于环境洁净、干燥的地段,
-
5.4.4 机车、车辆修理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机车作业较集中、
-
5.4.5 汽车修理设施应根据其修理任务和能力布置,可独立
-
5.4.6 建筑维修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或厂外独立的地
-
5.4.7 矿山用电铲、钎凿设备等检修设施宜靠近露天采矿场
-
-
5.5 运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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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机车整备设施宜布置在工业企业的主要车站或机车、
-
5.5.2 电力牵引接触线检修车停放库的布置宜位于企业主要
-
5.5.3 汽车库、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
-
5.5.4 轨道衡的布置应根据车辆称重流水作业的要求和线路
-
5.5.5 汽车衡应布置在有较多称量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
-
5.5.6 叉车库和电瓶车库宜靠近用车的库房布置,并宜与库
-
5.5.7 铁路车站站房应布置在站场中部到发线的一侧。由几
-
5.5.8 信号楼应布置在便于瞭望、调度作业方便、通信及电
-
-
5.6 仓储设施
-
5.6.1 仓库与堆场应根据贮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
-
5.6.2 大宗原料、燃料仓库或堆场应按贮用合一的原则布置
-
5.6.3 金属材料库区的布置应远离散发有腐蚀性气体和粉尘
-
5.6.4 易燃及可燃材料堆场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并应远
-
5.6.5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罐区的布置,应符
-
5.6.6 电石库的布置宜位于场地干燥和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
5.6.7 酸类库区及其装卸设施应布置在易受腐蚀的生产设施
-
5.6.8 爆破器材库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
-
-
5.7 行政办公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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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
-
5.7.2 全厂性的生活设施可集中或分区布置。为车间服务的
-
5.7.3 消防站的设置应根据企业的性质、生产规模、火灾危
-
5.7.4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
-
5.7.5 厂区围墙的结构形式和高度应根据企业性质、规模以
-
-
-
6 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
-
6.1 一般规定
-
6.1.1 工业企业的运输线路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货物
-
6.1.2 改、扩建的工业企业内外部运输应合理利用和改造既
-
6.1.3 运输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
-
6.1.4 运输及维修设施应社会化。对于运输量大、作业复杂
-
6.1.5 工业企业分期建设时,运输线路布置的近期和远期应
-
-
6.2 企业准轨铁路
-
6.2.1 当工业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修建铁路,但应
-
6.2.2 工业企业铁路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6.2.3 有大量装卸作业的工业区、工业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置
-
6.2.4 工业企业交接站(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6.2.5 采用车辆交接、取送车组较多或取送距离较远的企业
-
6.2.6 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部门之间的交接作业方式应
-
6.2.7 工业企业内部可根据生产需要设置其他车站,其他车
-
6.2.8 露天矿山铁路线路的布置宜有列车换向的条件。沿露
-
6.2.9 厂内货物装卸线应与其配套的生产车间、仓库、堆场
-
6.2.10 货物装卸线应设在直线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6.2.11 可燃液体、液化烃、剧毒品和各种危险货物的铁路
-
6.2.12 装卸作业区咽喉道岔前方的一段线路的坡度应满足
-
6.2.13 厂内线不宜设置缓和曲线;当有条件时,正线和联
-
6.2.14 洗罐站所辖的各种线路应根据洗罐工艺配置。线路
-
6.2.15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液体和液化烃,以及腐
-
6.2.16 民用爆破器材装卸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6.2.17 尽头式铁路线的末端应设置车挡和车挡表示器。车
-
6.2.18 轨道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
6.3 企业窄轨铁路
-
6.3.1 窄轨铁路设计应采用600mm、762mm、90
-
6.3.2 窄轨铁路等级应按表6.3.2的规定划分。 表6
-
6.3.3 运输线路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第6
-
6.3.4 线路平面和纵断面设计应在保证行车安全、迅速的前
-
6.3.5 运输爆炸材料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7km/h,
-
6.3.6 厂内线不宜设置缓和曲线,行车速度大于30km/
-
6.3.7 窄轨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6.3.8 装、卸车站站型应根据运量、产品种类、车流组织、
-
6.3.9 窄轨铁路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
6.3.10 站场平、纵断面应满足装车、卸车及计量等设施对
-
6.3.11 承担井工开采矿山及选矿后精矿运输的车辆,宜选
-
6.3.12 场外窄轨铁路的牵引种类宜采用架线电力机车或内
-
6.3.13 铁路机车、车辆的日常检修和维护可独立设置,也
-
-
6.4 道 路
-
6.4.1 企业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4.2 露天矿山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4.3 厂内道路的形式可分为城市型、公路型和混合型。其
-
6.4.4 厂内道路路面等级应与道路类型相适应,应根据生产
-
6.4.5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应根据车辆、行人通行和消防需要
-
6.4.6 厂内道路最小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5m。厂内道路
-
6.4.7 厂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志的形状、尺寸、
-
6.4.8 车间、生产装置、仓库、堆场、装卸站(栈)台及货
-
6.4.9 尽头式道路应设置回车场,回车场的大小应根据汽车
-
6.4.10 汽车衡应布置在道路的平坡直线段,其进车端道路
-
6.4.11 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4.12 人行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
-
6.4.13 厂区内道路的互相交叉宜采用平面交叉。平面交叉
-
6.4.14 厂内道路与铁路线路交叉时,应设置道口。道口的
-
6.4.15 厂区道路与铁路线路交叉,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
-
6.4.16 当人流干道与货流干道或作业繁忙的铁路线路必须
-
6.4.17 厂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
-
-
6.5 企业码头
-
6.5.1 企业码头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业企业的总体规划、
-
6.5.2 企业码头的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应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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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其他危险品码头应位于临江、河
-
6.5.4 剧毒品或其他对水体有可能造成污染的码头应位于水
-
6.5.5 码头的水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码
-
6.5.6 码头的陆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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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其他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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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输送管道、带式输送机及架空索道等线路的布置应符
-
6.6.2 输送管道的起点泵站、中间加压、加热站及终点接收
-
6.6.3 输送管道、带式输送机跨越铁路、道路布置时,宜采
-
6.6.4 架空索道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
-
7 竖向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1.1 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布置同时进行,并应与厂区外现
-
7.1.2 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生
-
7.1.3 竖向设计形式应根据场地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厂区面
-
7.1.4 场地平整可采用连续式或重点式,并应根据地形和地
-
-
7.2 设计标高的确定
-
7.2.1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7.2.2 布置在受江、河、湖、海的洪水、潮水或内涝水威胁
-
7.2.3 场地的平整坡度应有利排水,最大坡度应根据土质、
-
7.2.4 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
-
7.2.5 厂内外铁路、道路、排水设施等连接点标高的确定应
-
-
7.3 阶梯式竖向设计
-
7.3.1 台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地
-
7.3.2 相邻的台阶之间应采用自然放坡、护坡或挡土墙等连
-
7.3.3 台阶距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
-
7.3.4 场地挖方、填方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地质条件、
-
7.3.5 铁路、道路的路堤和路堑边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
-
-
7.4 场地排水
-
7.4.1 场地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场地雨水的排
-
7.4.2 场地雨水排水设计流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
-
7.4.3 当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宜沿铁路、道路布置,并
-
7.4.4 排水明沟的铺砌方式应根据所处地段的土质和流速等
-
7.4.5 场地的排水明沟宜采用矩形或梯形断面,并应符合下
-
7.4.6 当采用暗管排水时,雨水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7.4.7 在山坡地带建厂时,应在厂区上方设置山坡截水沟,
-
-
7.5 土(石)方工程
-
7.5.1 场地平整中,表土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
7.5.2 场地平整时,填方地段应分层压实。黏性土的填方压
-
7.5.3 土(石)方量的平衡除应包括场地平整的土(石)方
-
7.5.4 场地平整土(石)方的施工及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
-
-
8 管线综合布置
-
8.1 一般规定
-
8.1.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
-
8.1.2 管线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内介质的性质、工艺和材质
-
8.1.3 管线综合布置应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节
-
8.1.4 管线综合布置时,宜将管线布置在规划的管线通道内
-
8.1.5 管线综合布置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当管线
-
8.1.6 山区建厂,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并应避免山洪
-
8.1.7 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
-
8.1.8 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集
-
8.1.9 管线综合布置时,干管应布置在用户较多或支管较多
-
8.1.10 改、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
-
8.1.11 矿区管线的布置,应在开采塌落(错动)界限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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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地下管线
-
8.2.1 类别相同和埋深相近的地下管线、管沟应集中平行布
-
8.2.2 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应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
-
8.2.3 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应平行敷设在铁路下面,并不宜平
-
8.2.4 地下管线综合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8.2.5 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8.2.6 地下管线(沟)穿越铁路、道路时,管顶或沟盖板顶
-
8.2.7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
-
8.2.8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
-
8.2.9 地下管沟沟外壁距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基础的水平距
-
8.2.10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
-
8.2.11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8.2.1
-
8.2.12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宜符合表8.2.1
-
8.2.13 埋地的输油、输气管道与埋地的通信电缆及其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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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地上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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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低架、管墩及建筑物、
-
8.3.2 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架的
-
8.3.3 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腐蚀性及毒性介质的管
-
8.3.4 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
-
8.3.5 通信架空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
-
8.3.6 引入厂区的35kV及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应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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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地上管线与铁路平行敷设时,其突出部分与铁路的水
-
8.3.8 地上管线与道路平行敷设时,不应敷设在公路型道路
-
8.3.9 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
-
8.3.10 架空管线、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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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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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绿化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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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
9.1.1 工业企业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的要求
-
9.1.2 工业企业绿地率宜控制在20%以内,改建、扩建的
-
9.1.3 工业企业的绿化布置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及其生产
-
-
9.2 绿化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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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下列地段应重点进行绿化布置: 1 进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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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受风沙侵袭的工业企业应在厂区受风沙侵袭季节盛行
-
9.2.3 具有易燃、易爆的生产、贮存及装卸设施附近宜种植
-
9.2.4 散发液化石油气及比重大于0.7的可燃气体和可燃
-
9.2.5 高噪声源车间周围的绿化宜采用减噪力强的乔、灌木
-
9.2.6 粉尘大的车间周围的绿化应选择滞尘效果好的乔、灌
-
9.2.7 制酸车间及酸库周围的绿化应选用对二氧化硫气体及
-
9.2.8 热加工车间附近的绿化宜具有遮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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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对空气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建筑物附近
-
9.2.10 行政办公区和主要出入口的绿化布置应具有较好的
-
9.2.11 地上管架、地下管线带、输电线路、室外高压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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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2 道路两侧应布置行道树。主干道两侧可由各类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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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3 道路弯道及交叉口、铁路及道路平交道口附近的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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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4 在有条件的生产车间或建筑物墙面、挡土墙顶及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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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5 树木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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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6 露天停车场的绿化布置宜结合停车间隔带种植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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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7 企业铁路沿线的绿化布置不得妨碍铁路的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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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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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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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不同类型性质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技术经济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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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除应列出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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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改、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应列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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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土壤松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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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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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厂区用地面积:应为厂区围墙内用地面积,应按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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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 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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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 露天设备用地面积,独立设备应按其实际用地面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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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4 露天堆场用地面积应按存放场场地边缘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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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5 露天操作场用地面积应按操作场场地边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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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6 建筑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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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7 容积率应按下式计算,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m,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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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8 铁路长度应为工业企业铁路总延长长度。计算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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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9 铁路用地面积应按线路长度乘以路基宽度(路基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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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0 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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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1 绿化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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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2 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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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3 投资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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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4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应包括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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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5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应按下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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