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

    •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

    •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

    •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

    •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

    •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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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

    •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

    •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

    •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

    •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

    •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

    •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

    •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

    •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

    •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

    •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

    •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

    •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

    •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

    •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

    •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

    •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 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

    •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

    •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

    •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

    •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

    •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

    •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

    •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

    •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

    •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

    •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

    •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

    •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

    •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

    •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

    •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

    •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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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