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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 DBJ 11-501-2009
,对于岩土分布基本均匀且荷载分布无显著不均匀的一般多层建筑物,天然地基土的承载力标准值fa可采用查表加深宽修正的方法确定。 2 当地基持力层为砂土和碎石土时,天然地基土的承载力标准值fa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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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0 详细勘察勘探点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其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应按地基变形设计的建(构)筑物,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一般性勘探点应达到主要受力层深度,且控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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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加深基础等加固方法。桩端应埋置在非膨胀土层中或伸到大气影响深度以下的土层中。 4 建造在坡地上的损坏建筑物,除应对地基或基础加固外,尚应在坡地周围采取保湿措施,防止多向失水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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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的坚硬土层,且其下又无软弱下卧层时,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可减小; 3 勘探深度内遇软弱地层时,勘探点深度应加深,其中控制性勘探点应穿透软弱地层; 4 遇人工冻融土地基,勘探点深度应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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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 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地基、边坡稳定性分析,及地基变形计算的要求。 2 一般路基的一般性勘探孔深度不应小于5m,高路堤不应小于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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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人工填土地基在施工验槽时,一般应采取下列措施: 1 人工填土地基应特别加强验槽工作,轻型圆锥动力触探深度不宜小于2m,间距不宜大于1.5m;遇有土层复杂,岩性、密实度、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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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根据光伏阵列区建筑物的布置,不同地基等级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表7.2.2的规定。对特殊岩土及地质灾害点可适当加密、加深。 表7.2.2 不同地基等级勘探点的布置(m) 3 勘探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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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承载力标准值 的1.1倍时,或建筑 已出现不容许的沉降和裂缝时,可采取放大基础底面积、加深基础或减少荷载的措施。 3管道穿过建筑处应预留足够尺寸或采用柔性接头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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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处理地基的建筑物,不宜小于300mm。洞边与管沟外壁应脱离。 2 洞边与承重外墙转角处外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加强。 3 洞底距基础底不应小于洞宽的1/2,并不宜小于400m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局部加深基础或在洞底设置钢筋混凝土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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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 涵洞基础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年冻土涵洞的基础要与冻土地基类型相适应。 2 地基的强度不够或多年冻土人为上限较深需要加深基础时,特别是饱冰冻土、含土冰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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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张塔、终端塔、一般跨越塔的勘探深度,不宜小于地基压缩层计算深度,一般直线塔可按本规范第9.2节的规定适当加深确定。 2 采用桩基础时,转角塔、终端塔及大跨越塔等勘探深度,应按桩端平面下地基压缩层计算要求确定,亦可取桩端平面以下8m~10m;一般直线塔可取桩端平面以下3m~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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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前平原第四系底板埋深处于100m~300m之间,由北向南逐渐加深,滨海平原埋深大于500m。河北省平原区第四系底界埋深等值线图见《河北省水文地质图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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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加深基础法适用于浅层地基土层可作为持力层,且地下水位较低的基础加固。可将原基础埋置深度加深,使基础支承在较好的持力层上。当地下水位较高时,应采取相应的降水或排水措施,同时应分析评价降排水对建筑物的影响。设计时,应考虑原基础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必要时,应进行基础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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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或采取其它措施,防止风化加深; 3 对岩脉和球状风化体(孤石),应分析评价其对地基(包括桩基)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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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地震液化的判别深度应在地面以下15m内;对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S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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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在红粘土地基上低层建筑物的基础埋深应大于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纵向长度大的低层砌体结构房屋,其角端2~3开间的基础埋置可适量加深,宜应加大房屋周边的散水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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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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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条 圬工梁、拱及墩台严重裂损,可采用修补、灌浆、表面封闭、加固等办法处理。墩台倾斜、下沉、冻害等病害,可采用地基加固、加深或扩大基础、台后换填、卸载等办法处理。病害严重、危及行车安全、整治处理不经济的梁拱及墩台,应进行更换或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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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施工勘察应根据岩溶地基设计和施工要求布置。在土洞、塌陷地段,可在已开挖的基槽内布置触探或钎探。对重要或荷载较大的工程,可在槽底采用小口径钻探,进行检测。对大直径嵌岩桩,勘探点应逐桩布置,勘探深度应不小于洞隙底面以下桩径的3倍并不小于5m,当相邻桩底的基岩面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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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基础加固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通过经济、安全评价后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加固方法。 1提高基础承载力时可采用加大基础底面积或加深基础等措施; 2提高地基基础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时可采用增加基础圈梁或加固基础圈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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