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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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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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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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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绿色照明的检测与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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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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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绿色照明 green lights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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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照明质量 lighting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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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频闪比(PF) percent flic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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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显色性 colour r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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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一般显色指数(Ra) general colo
-
2.0.6 特殊显色指数(R9) special colo
-
2.0.7 色容差(SDCM) chromati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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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阈值增量(TI) threshold incr
-
2.0.9 照明节电率 energy-saving r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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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颜色透射指数 transmitting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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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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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绿色照明的检测及评价应以单体建(构)筑物、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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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绿色照明的检测及评价应在项目竣工并投入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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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绿色照明评价时,定量评价的指标应由检测机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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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照明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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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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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检测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并应符合抽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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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检测时的环境条件、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应符合本标
-
4.1.3 检测报告应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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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照明质量检测
-
4.2.1 各类场所照明质量检测项目应按表4.2.1确定。
-
4.2.2 检测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照明
-
4.2.3 照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度测量
-
4.2.4 现场的相_关色温和显色指数测量应采用光谱辐射计
-
4.2.5 亮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亮度测量
-
4.2.6 照明眩光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
-
4.2.7 频闪比的检测应选择采样频率不低于2kHz或信号
-
4.2.8 采光系数测量应在全阴天条件下进行,并应按下列公
-
4.2.9 采光达标面积比测量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
4.2.10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应对计算窗的不舒适眩光的参
-
-
4.3 照明节能检测
-
4.3.1 照明节能检测项目应包括照明功率密度、照明耗电量
-
4.3.2 照明节能检测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4.3.3 检测用电气仪表准确度不应低于1.5级,并可自动
-
4.3.4 照明功率密度的检测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
4.3.5 照明耗电量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
4.4 照明控制检测
-
4.4.1 各类场所的照明控制检测项目应按表4.4.1所列
-
4.4.2 照明控制系统应按控制点总数的20%抽样检测,不
-
4.4.3 照明控制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
-
-
4.5 照明环保检测
-
4.5.1 照明环保的检测应包括室外照明光污染和玻璃幕墙光
-
4.5.2 检测仪器的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的相关规定。
-
4.5.3 室外照明光污染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
4.5.4 玻璃幕墙光污染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5 照明评价
-
5.1 一般规定
-
5.1.1 绿色照明应根据不同场所的特点,对评价项目的各项
-
5.1.2 申请评价方应对项目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对产品、
-
5.1.3 评价机构应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检测报告、文什进行
-
5.1.4 绿色照明评价时的照明条件应与照明检测时一致。
-
-
5.2 评价与等级划分
-
5.2.1 绿色照明评价指标体系应由照明质量、照明安全、照
-
5.2.2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满足或不满足,应在控制项全
-
5.2.3 绿色照明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
5.2.4 评价指标体系中,各类指标的总分均应为100分。
-
5.2.5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应为各加分项得分之和。
-
5.2.6 绿色照明评价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
-
5.2.7 绿色照明应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
-
-
-
6 居住建筑
-
6.1 控制项
-
6.1.1 室内正常照明的照度、显色指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6.1.2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光源相关色温不应高于400
-
6.1.3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光源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
-
6.1.4 应急照明、值班照明、障碍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
-
6.1.5 住宅室内采光系数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
-
6.1.6 居住建筑的日照时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
-
6.1.7 玻璃幕墙反射光对居住建筑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
6.1.8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照明产品的光生物安全性应符
-
6.1.9 灯具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
-
6.1.10 灯具的骚扰电压、谐波电流及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
-
6.1.11 灯具防护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
6.1.12 居住建筑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现行
-
6.1.13 LED灯单灯功率大于5W的灯具功率因数不应低
-
6.1.14 照明光源、镇流器、LED模块控制装置及照明用
-
6.1.15 光源平均寿命和光通量维持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
-
6.1.16 应制定并实施节能管理制度。
-
6.1.17 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应工作正常,且运行记
-
-
6.2 评分项
-
Ⅰ 照明质量
-
6.2.1 室内照度水平合理,评价总分值应为20分,并应按
-
6.2.2 一般照明光源的显色性良好,评价总分值应为20分
-
6.2.3 满足采光系数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的数量高于现行国
-
6.2.4 采光系统性能优良,评价总分值应为15分,并应按
-
6.2.5 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间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其与相邻
-
6.2.6 照明无明显频闪,评价总分值应为15分,并应按下
-
-
Ⅱ照明节能
-
6.2.7 选用高效照明产品,评价总分值应为40分,并应按
-
6.2.8 照明用配电变压器的能效等级达到1级,评价分值应
-
6.2.9 照明功率密度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
6.2.10 在居住建筑的地下车库、门厅、电梯厅等公共区域
-
-
Ⅲ 照明控制
-
6.2.11 根据场所特点合理进行照明控制,评价总分值应为
-
6.2.12 照明控制装置设置合理,评价总分值应为20分,
-
6.2.13 走廊、楼梯间、卫生间、停车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
-
-
Ⅳ 照明环保
-
6.2.14 建立照明废旧污染产品的回收管理制度,实现回收
-
6.2.15 控制照明产品的汞含量,评价总分值应为60分,
-
-
Ⅴ 运维管理
-
6.2.16 建立绿色教育宣传机制,编制绿色设施使用手册,
-
6.2.17 技术资料齐全,评价总分值应为20分,并应按下
-
6.2.18 定期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评
-
6.2.19 定期检查和维护采光照明设施,根椐运行检测数据
-
-
-
6.3 加分项
-
6.3.1 照明项目根据所在地域的环境、资源,结合场地特征
-
6.3.2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
-
6.3.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光环境评价方法》GB/T 1
-
-
-
7 公共建筑
-
7.1 控制项
-
7.1.1 室内一般照明的照度、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及眩光
-
7.1.2 体育场馆照明的水平照度、垂直照度、照度均匀度、
-
7.1.3 人员长期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光源相关色温不应高于4
-
7.1.4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光源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
-
7.1.5 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应符合国
-
7.1.6 学校教室和医院病房室内采光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
7.1.7 幼儿园、中小学校、病房及敬老院的日照时数应符合
-
7.1.8 博物馆建筑及档案馆建筑中对光敏感的房间或场所应
-
7.1.9 玻璃幕墙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3的玻璃材
-
7.1.10 设置玻璃幕墙时,其反射光对周边建筑、道路等的
-
7.1.11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照明产品的光生物安全性应
-
7.1.12 灯具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
-
7.1.13 灯具的骚扰电压、谐波电流及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
-
7.1.14 灯具防护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
7.1.15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7.1.16 办公楼或商场等应按租户或单位设置电能表。
-
7.1.17 旅馆建筑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
-
7.1.18 功率因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管型
-
7.1.19 照明光源、镇流器、LED模块控制装置、照明用
-
7.1.20 光源平均寿命和光通量维持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
-
7.1.21 照明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
7.1.22 应制定并实施节能管理制度。
-
7.1.23 照明节能设施应工作正常,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
7.1.24 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应工作正常,且运行记
-
-
7.2 评分项
-
Ⅰ 照 明 质 量
-
7.2.1 室内照度水平合理,评价总分值应为10分,并应按
-
7.2.2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亮度(照度)分布合理,评价总分
-
7.2.3 一般照明光源的显色性良好,评价总分值应为10分
-
7.2.4 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
-
7.2.5 改善建筑室内天然采光效果,评价总分值应为10分
-
7.2.6 室内主要功能空间至少75%面积比例的区域,其工
-
7.2.7 窗的不舒适眩光指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
-
7.2.8 采光系统性能优良,评价总分值应为10分,并应按
-
7.2.9 主要功能房间能通过外窗看到室外景观,无明显视线
-
7.2.10 照明无明显频闪,评价总分值应为10分,并应按
-
7.2.11 眩光限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
-
Ⅱ 照 明 节 能
-
7.2. 12 选川高效照明产品,评价总分值应为25分,并
-
7.2.13 照明用配电变压器的能效等级达到1级,评价总分
-
7.2.14 大进深、地下和无窗空间合理使用导光管采光系统
-
7.2.15 照明系统节能效果良好,评价总分值应为35分,
-
7.2.16 按功能分区设置照明电能监测与计量装置,对照明
-
-
Ⅲ 照 明 控 制
-
7.2.17 根据场所特点合理进行照明控制,评价总分值应为
-
7.2.18 照明区域内控制装置设置合理,评价总分值应为1
-
7.2.19 公共区域的照明控制设置合理,评价总分值应为2
-
7.2.20 利用天然采光的场所,照明控制设置合理,评价总
-
7.2.21 采用时控装置自动关闭灯具时,对工作日和节假日
-
7.2.22 大型公共建筑、大空间、多功能、多场景场所的照
-
-
Ⅳ 照 明 环 保
-
7.2.23 建立照明废旧污染产品的回收管理制度,实现回收
-
7.2.24 控制照明产品的汞含量,评价总分值应为60分,
-
-
Ⅴ 运维管理
-
7.2.25 实施能源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管理业绩与节约能源
-
7.2.26 建立绿色教育宣传机制,编制绿色设施使用手册,
-
7.2.27 技术资料齐全,评价总分值应为20分,并应按下
-
7.2.28 定期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评
-
7.2.29 定期检查和维护采光照明设施,根据运行检测数据
-
7.2.30 建立照明耗电量定期统计制度,评价分值应为10
-
7.2.31 定期进行照明运行管理满意度调查,采取有效措施
-
-
-
7.3 加分项
-
7.3.1 照明项目根据所在地域的环境、资源,结合场地特征
-
7.3.2 人工照明相关色温可随天然光变化进行自动调节,保
-
7.3.3 既有建筑进行改造后,采光效果明显改善,采光等级
-
7.3.4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
-
7.3.5 项目设置能耗管理系统,并将照明能耗纳入该系统管
-
7.3.6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光环境评价方法》GB/T 1
-
-
-
8 工业建筑
-
8.1 控制项
-
8.1.1 室内正常照明的照度、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及眩光
-
8.1.2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光源相关色温不应高于400
-
8.1.3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光源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
-
8.1.4 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应符合国
-
8.1.5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照明产品的光生物安全性应符
-
8.1.6 灯具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
-
8.1.7 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的灯具及其配电,应
-
8.1.8 灯具的骚扰电压、谐波电流及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
-
8.1.9 灯具防护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
8.1.10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8.1.11 功率因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管型
-
8.1.12 照明光源、镇流器、LED模块控制装置及照明用
-
8.1.13 光源平均寿命和光通量维持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
-
8.1.14 应制定并实施节能管理制度。
-
8.1.15 照明节能设施应工作正常,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
8.1.16 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应长期工作正常,且运
-
-
8.2 评分项
-
Ⅰ 照 明 质 量
-
8.2.1 室内照度水平合理,评价总分值应为20分,并应按
-
8.2.2 一般照明光源的显色性良好,评价总分值应为10分
-
8.2.3 照明方式设置合理,满足作业面需求,评价分值应为
-
8.2.4 主要功能场所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
-
8.2.5 窗的不舒适眩光指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
-
8.2.6 采光系统性能优良,评价总分值应为10分,并应按
-
8.2.7 采用北向天窗、漫射材料等措施避免直射阳光进入工
-
8.2.8 有频闪要求的场所,室内照明无明湿频闪,评价总分
-
8.2.9 眩光限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
-
-
Ⅱ 照 明 节 能
-
8.2.10 选用高效照明产品,评价总分值应为25分,应并
-
8.2.11 照明用配电变压器的能效等级达到1级,评价总分
-
8.2.12 大进深和无窗空间合理使用导光管采光系统、反光
-
8.2.13 照明节能效果明显,评价总分值应为40分,应按
-
8.2.14 按功能分区设置照明电能监测与计量装置,对照明
-
-
Ⅲ 照 明 控 制
-
8.2.15 根据场所特点合理进行照明控制,评价总分值应为
-
8.2.16 照明控制装置设置合理,评价总分值应为20分,
-
8.2.17 走廊、楼梯间、卫生间、停车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
-
8.2.18 利用天然采光的场所,照明控制设置合理,评价总
-
8.2.19 采用时控装置自动关闭灯具时,对工作日和节假日
-
-
Ⅳ 照 明 环 保
-
8.2.20 建立照明废旧污染产品的回收管理制度,实现回收
-
8.2.21 控制照明产品的汞含量,评价总分值应为30分,
-
-
Ⅴ 运 维 管 理
-
8.2.22 实施能源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管理业绩与节约能源
-
8.2.23 建立绿色教育宣传机制,编制绿色设施使用手册,
-
8.2.24 技术资料齐全,评价总分值应为20分,并应按下
-
8.2.25 定期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评
-
8.2.26 定期检查和维护采光照明设施,根据运行检测数据
-
8.2.27 建立照明耗电量定期统计制度,评价分值应为10
-
8.2.28 定期进行照明运行管理满意度调查,采取有效措施
-
-
-
8.3 加分项
-
8.3.1 照明项目根据所在地域的环境、资源,结合场地特征
-
8.3.2 既有建筑进行改造后,采光效果明显改善,采光等级
-
8.3.3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
-
8.3.4 设立了照明节能机构,有年度节能改造计划和目标,
-
8.3.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光环境评价方法》GB/T 1
-
-
-
9 室外作业场地
-
9.1 控制项
-
9.1.1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的照度、照度均匀度、一般显色指
-
9.1.2 室外场所光源相关色温不应高于6000K。
-
9.1.3 保障机坪安全的照明照度值不应低于10lx。
-
9.1.4 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应符合现
-
9.1.5 灯具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
-
9.1.6 灯具的骚扰电压、谐波电流及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
-
9.1.7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
9.1.8 室外作业场所照明装置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9.1.9 功率因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管型荧
-
9.1.10 照明光源、镇流器、LED模块控制装置及照明用
-
9.1.11 光源平均寿命和光通量维持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
-
9.1.12 照明灯具在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直照度和
-
9.1.13 照明不应对交通信号的识别产生干扰。
-
9.1.14 照明采用自动控制时,应同时设置有手动控制开关。
-
9.1.15 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应工作正常,且运行记
-
-
9.2 评分项
-
Ⅰ 照 明 质 量
-
9.2.1 照度水平合理,评价分值应为20分,并应按下列规
-
9.2.2 照度均匀度良好,评价总分值应为20分,并应按下
-
9.2.3 眩光值符合现行罔家标准《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
-
9.2.4 有要求识别安全色的场所,其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
-
9.2.5 照明系统无明显频闪,评价分值应为20分,并应按
-
-
Ⅱ 照 明 节 能
-
9.2.6 选用高效照明产品,评价总分值应为40分,并应按
-
9.2.7 照明用配电变压器的能效等级达到1级,评价分值应
-
9.2.8 按功能分区设置照明电能监测与计量装置,对照明系
-
-
Ⅲ 照 明 控 制
-
9.2.9 照明根据生产作业要求,采用分区、分组集中控制,
-
9.2.10 采用光控、时控的室外作业场地照明开关灯设置合
-
9.2.11 室外规模较大的作业场地采用无线或载波等智能照
-
9.2.12 采用恒照度控制装置,评价分值应为10分。
-
-
Ⅳ 照 明 环 保
-
9.2.13 灯具的上射光通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作业场
-
9.2.14 照明设施产生的光线控制在被照区域内,溢散光不
-
9.2.15 照明标识的亮度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
-
9.2.16 建立照明废旧污染产品的回收管理制度,实现回收
-
9.2.17 控制照明产品的汞含量,评价总分值应为20分,
-
-
Ⅴ 运 维 管 理
-
9.2.18 公共设施的技术资料齐全,评价总分值应为30分
-
9.2.19 定期检查和调试照明设施,评价总分值应为30分
-
9.2.20 定期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评
-
9.2.21 建立照明耗电量定期统计制度,评价分值应为20
-
-
-
9.3 加分项
-
9.3.1 照明项目根据所在地域的环境、资源,结合场地特征
-
9.3.2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
-
9.3.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光环境评价方法》GB/T 1
-
-
-
10 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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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控制项
-
10.1.1 机动车道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
-
10.1.2 交会区照明路面平均照度、路面照度均匀度和眩光
-
10.1.3 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
-
10.1.4 光源相关色温不应高于5000K。
-
10.1.5 LED道路照明光源色容差不应大于7 SDCM。
-
10.1.6 灯具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
-
10.1.7 灯具的无线电骚扰特性、谐波电流限值及电磁兼容
-
10.1.8 灯具的浪涌抑制性能(抗雷击)的电压保护水平不
-
10.1.9 照明系统的接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
-
10.1.10 对安装高度在15m以上或其他安装在高耸构筑
-
10.1.11 灯具防护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
10.1.12 照明产品应有防脱落措施,对通行机动车的大型
-
10.1.13 道路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
-
10.1.14 道路照明气体放电灯系统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
-
10.1.15 照明光源、镇流器、LED模块控制装置及照明
-
10.1.16 光源平均寿命和光通量维持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
-
10.1.17 灯具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25%。
-
10.1.18 主次干道的功能照明不应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
10.1.19 道路照明采用集中遥控系统时,远动终端应具有
-
10.1.20 应制定并实施节能管理制度。
-
10.1.21 照明节能设施应工作正常,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
10.1.22 主干道亮灯率不应低于98%,次干道亮灯率不
-
-
10.2 评分项
-
Ⅰ 照 明 质 量
-
10.2.1 路面亮度合理,评价分值应为20分,并应按下列
-
10.2.2 道路照明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
10.2.3 LED道路照明光源一般显色指数不低于60,评
-
10.2.4 道路照明眩光限制阈值增量优于现行行业标准《城
-
-
Ⅱ 照 明 节 能
-
10.2.5 选用高效照明产品,评价总分值应为30分,并应
-
10.2.6 照明用配电变压器的能效等级达到1级,评价分值
-
10.2.7 照明节能效果明显,评价分值应为40分,应按附
-
10.2.8 建立城市道路照明信息管理系统,具有统计设施的
-
-
Ⅲ 照 明 控 制
-
10.2.9 灯具具有单独控制装置的接口,评价分值应为20
-
10.2.10 根据所在道路的等级、不同时间段的交通流量、
-
10.2.11 采用时控、光控的道路照明开关灯设置合理,评
-
10.2.12 采用恒照度控制装置,评价分值应为10分。
-
10.2.13 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应工作正常,且运行
-
10.2.14 监控系统电压、电流、功率及功率因数实时反馈
-
-
Ⅳ 照 明 环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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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5 照明灯具在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直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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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6 照明设施产生的光线控制在被照区域内,溢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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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7 道路照明设施上安装的照明标识的亮度符合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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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8 建立照明废旧污染产品的回收管理制度,实现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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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9 控制照明产品的汞含量,评价总分值应为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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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 运 维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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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0 城市照明管理部门的技术、管理资料齐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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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1 定期检查和调试照明设施,评价总分值应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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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2 定期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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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3 建立照明耗电量定期统计制度,评价分值应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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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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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照明项目根据所在地域的环境、资源,结合场地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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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改造项目节能投资回收期不超过5年,评价分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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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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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 采用集中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能监控到每套灯具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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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光环境评价方法》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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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城市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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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控制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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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夜景照明的照度、亮度及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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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灯具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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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灯具的电磁兼容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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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安装在室外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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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夜景照明设施的供配电设计和电气安全措施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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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灯具及安装固定件应具有防止脱落或倾倒的安全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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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不应使用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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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功率因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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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照明光源、镇流器、LED模块控制装置及照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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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 安装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夜景照明设施对汽车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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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 夜景照明灯具在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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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 夜景照明在建筑立面和标识面产生的平均亮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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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3 夜景照明不应采用功率大于1000W的泛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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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4 夜景照明不应对交通信号识别产生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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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5 应根据使用情况设置平日、节假日、重大节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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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6 夜景照明亮灯率不应低于90%,照明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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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7 应制定并实施节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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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8 照明设备自动监控系统应工作正常,运行记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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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评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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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照 明 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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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夜景照明被照物的亮度与背景亮度的对比度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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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当需要突出被照明对象的立体感时,主要观察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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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光环境评价方法》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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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照 明 节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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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选用高效照明产品,评价总分值应为30分,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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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照明用配电变压器的能效等级达到1级,评价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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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夜景照明系统实现独立电能计量,评价分值应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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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项目纳入城市照明信息管理系统,具有统计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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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照 明 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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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选用合理的照明控制方式,评价分值应为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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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系统具有遥控或联网监控的条件,评价总分值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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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 总控制箱设在值班室内便于操作处,设在室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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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 控制系统的控制终端在通信中断时具有自动或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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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照 明 环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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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 灯具的上射光通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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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3 将照明的光线严格控制在被照区域内,限制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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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4 不影响天文观察和动植物生态,评价分值应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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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5 建立照明废旧污染产品的回收管理制度,实现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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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6 控制照明产品的汞含量,评价总分值应为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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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 运 维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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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7 技术资料齐全,评价总分值应为30分,并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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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8 定期检查和调试照明设施,评价总分值应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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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9 定期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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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0 建立照明耗电量定期统计制度,评价分值应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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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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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照明项目根据所在地域的环境、资源,结合场地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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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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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绿色照明评价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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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 居住建筑绿色照明评价评分表宜按表A.0.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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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公共建筑绿色照明评价评分表宜按表A.0.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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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工业建筑绿色照明评价评分表宜按表A.0.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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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室外作业场地绿色照明评价评分表宜按表A.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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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 城市道路绿色照明评价评分表宜按表A.0.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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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 城市夜景绿色照明评价评分表宜按表A.0.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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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 绿色照明评价得分及等级划分表宜按表A.0.7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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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照明节电率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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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绿色照明节电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ζ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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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 照明耗电量基准值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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