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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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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加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提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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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导则适用于公路工程行业强制性标准和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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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分为公路工程行业强制性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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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公路工程行业强制性标准应对公路工程中直接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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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应对公路工程中有利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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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本导则所述的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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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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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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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体系是由与公路工程行业建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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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应以结构优化、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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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体系应包括公路工程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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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标准立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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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立项程序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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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标准立项按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核准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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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新标准制订或对已有标准修订的项目申报应满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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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项目的申报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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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制经费按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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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编写单位和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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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申报和参加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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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主持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写工作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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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实行主编单位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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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主编单位应承担下列主要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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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主编即为编写组组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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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主编应承担下列主要工作: 1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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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参加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写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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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参编人员应承担下列主要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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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每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宜为一个,特殊情况下,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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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主编单位应在标准制修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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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编写人员应在标准前言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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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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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对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供了重要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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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主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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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主审人员为标准制修订的代部审查专家,参加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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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主审人员应符合本导则第3.2.5条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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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主审人员有关标准审查的工作费用由主编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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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主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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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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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委托“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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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应根据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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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主编单位在接到通报审查意见的文后,应向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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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应在初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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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应下达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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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主编单位应根据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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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正式批准后,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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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应与各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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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标准的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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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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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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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主审人员应对制修订各阶段稿件独立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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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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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大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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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主编单位应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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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主编单位主持标准制修订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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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主编单位应对编写组提交的标准编制大纲组织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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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对主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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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标准编制大纲审查会应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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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行文印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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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报备后的编制大纲十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应视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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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征求意见稿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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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应按报备编制大纲确定的调研方案完成全部调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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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调研报告应由主编单位行文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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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对调研中涉及的公路工程行业重大技术、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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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主编单位应按时完成征求意见稿条文及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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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主编单位应行文将征求意见稿及条文说明寄送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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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主编单位应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邀请有关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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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如需进行补充调研、验证或论证,应由主编单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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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送审稿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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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编写组应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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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当制修订的内容对工程实施有可能产生较大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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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送审文件经主编单位内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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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和主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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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送审文件初审合格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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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标准送审稿审查会应重点针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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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行文下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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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总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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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编写组应根据送审稿审查意见和会议纪要对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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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标准总校稿及其条文说明经主编单位内部审查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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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总校会应由主管部门代表、主审人员、出版部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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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总校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应由会议组织单位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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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对标准总校稿中涉及重大问题的正文条款,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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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报批稿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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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编写组应根据总校会修改意见对总校稿进行修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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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当报批稿内容与现行相关标准发生矛盾,且须对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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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报批文件由主编单位行文一式两份正式报送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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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报批报告应逐章说明补充和修改的重要指标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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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标准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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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公路工程行业强制性标准和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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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出版印刷应按国家和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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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标准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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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主编单位负责所主编的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日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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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标准日常管理组人员由主编单位推荐产生,组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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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在标准前言中应将标准日常管理组联系人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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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标准日常管理组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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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标准中重要条款的解释应经标准日常管理组讨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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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标准主编单位应于每年一季度向交通运输部公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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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局部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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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局部修订是指对现行标准个别条文进行修改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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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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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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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 标准的局部修订宜由原主编单位承担,也可由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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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 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程序可分为修订大纲、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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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 各阶段工作内容和要求应按本导则第4章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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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 修订大纲和送审稿可采用审查会或函审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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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 局部修订后的公路工程行业标准条文,由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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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0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可以公告文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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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标准的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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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凡发布五年以上的标准,应进行复审,复审工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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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 复审工作可由“中建标公路分会”、标准主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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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 复审应针对下列主要内容进行逐章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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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 复审承担单位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六个月内完成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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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 复审后继续有效的标准,其复审有效期应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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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 交通运输部应对复审结论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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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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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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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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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