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则

    • 1.0.1  为加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提升行

    • 1.0.2  本导则适用于公路工程行业强制性标准和公路工程

    • 1.0.3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分为公路工程行业强制性标准和

    • 1.0.4  公路工程行业强制性标准应对公路工程中直接涉及

    • 1.0.5  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应对公路工程中有利于提

    • 1.0.6  本导则所述的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

    • 1.0.7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管理工作

  • 2 标准体系

    • 2.0.1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体系是由与公路工程行业建设和

    • 2.0.2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应以结构优化、覆盖

    • 2.0.3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体系应包括公路工程规划、建设

  • 3 标准立项管理

    • 3.1 立项程序与条件

      • 3.1.1  标准立项按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核准和项目

      • 3.1.2  新标准制订或对已有标准修订的项目申报应满足下

      • 3.1.3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项目的申报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

      • 3.1.4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制经费按交通运输

    • 3.2 编写单位和人员要求

      • 3.2.1  申报和参加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写工作

      • 3.2.2  主持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写工作的单位

      • 3.2.3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实行主编单位负责制。

      • 3.2.4  主编单位应承担下列主要工作:     1 

      • 3.2.5  主编即为编写组组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 3.2.6  主编应承担下列主要工作:     1  组织

      • 3.2.7  参加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写工作的人员

      • 3.2.8  参编人员应承担下列主要工作:     1 

      • 3.2.9  每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宜为一个,特殊情况下,可由

      • 3.2.10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主编单位应在标准制修订单

      • 3.2.11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编写人员应在标准前言中说

      • 3.2.12  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

      • 3.2.13  对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供了重要技

    • 3.3 主审人员

      • 3.3.1  主审人员为标准制修订的代部审查专家,参加标准

      • 3.3.2  主审人员应符合本导则第3.2.5条的相关要求。

      • 3.3.3  主审人员有关标准审查的工作费用由主编单位负责。

      • 3.3.4  主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

    • 3.4 立项审批

      • 3.4.1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委托“中国

      • 3.4.2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应根据初审

      • 3.4.3  主编单位在接到通报审查意见的文后,应向交通运

      • 3.4.4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应在初审结

      • 3.4.5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应下达公路

      • 3.4.6  主编单位应根据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项目

      • 3.4.7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正式批准后,交通运

      • 3.4.8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应与各主编

  • 4 标准的制修订

    • 4.1 一般规定

      • 4.1.1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制

      • 4.1.2  主审人员应对制修订各阶段稿件独立提出审查意见

      • 4.1.3  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送

    • 4.2 大纲阶段

      • 4.2.1  主编单位应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

      • 4.2.2  主编单位主持标准制修订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应

      • 4.2.3  主编单位应对编写组提交的标准编制大纲组织内部

      • 4.2.5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对主编单位

      • 4.2.6  标准编制大纲审查会应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 4.2.7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行文印发标

      • 4.2.9  报备后的编制大纲十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应视为项

    • 4.3 征求意见稿阶段

      • 4.3.1  应按报备编制大纲确定的调研方案完成全部调研工

      • 4.3.2  调研报告应由主编单位行文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

      • 4.3.3  对调研中涉及的公路工程行业重大技术、政策调整

      • 4.3.4  主编单位应按时完成征求意见稿条文及条文说明。

      • 4.3.5  主编单位应行文将征求意见稿及条文说明寄送全国

      • 4.3.6  主编单位应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邀请有关省(自

      • 4.3.8  如需进行补充调研、验证或论证,应由主编单位组

    • 4.4 送审稿阶段

      • 4.4.1  编写组应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 4.4.2  当制修订的内容对工程实施有可能产生较大的直接

      • 4.4.3  送审文件经主编单位内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由主

      • 4.4.4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和主审人员

      • 4.4.5  送审文件初审合格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

      • 4.4.6  标准送审稿审查会应重点针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 4.4.7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行文下发标

    • 4.5 总校阶段

      • 4.5.1  编写组应根据送审稿审查意见和会议纪要对送审稿

      • 4.5.2  标准总校稿及其条文说明经主编单位内部审查并出

      • 4.5.4  总校会应由主管部门代表、主审人员、出版部门代

      • 4.5.6  总校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应由会议组织单位签发。

      • 4.5.7  对标准总校稿中涉及重大问题的正文条款,当存在

    • 4.6 报批稿阶段

      • 4.6.1  编写组应根据总校会修改意见对总校稿进行修改和

      • 4.6.3  当报批稿内容与现行相关标准发生矛盾,且须对现

      • 4.6.4  报批文件由主编单位行文一式两份正式报送交通运

      • 4.6.5  报批报告应逐章说明补充和修改的重要指标和内容

  • 5 标准的发布

    • 5.0.1  公路工程行业强制性标准和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

    • 5.0.2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出版印刷应按国家和交通运输

  • 6 标准的日常管理

    • 6.0.1  主编单位负责所主编的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日常管

    • 6.0.2  标准日常管理组人员由主编单位推荐产生,组长应

    • 6.0.3  在标准前言中应将标准日常管理组联系人人员名单

    • 6.0.4  标准日常管理组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 6.0.5  标准中重要条款的解释应经标准日常管理组讨论并

    • 6.0.6  标准主编单位应于每年一季度向交通运输部公路工

  • 7 局部修订

    • 7.0.1  局部修订是指对现行标准个别条文进行修改或补充。

    • 7.0.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工程

    • 7.0.3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

    • 7.0.4  标准的局部修订宜由原主编单位承担,也可由具有

    • 7.0.6  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程序可分为修订大纲、送审稿

    • 7.0.7  各阶段工作内容和要求应按本导则第4章的有关规

    • 7.0.8  修订大纲和送审稿可采用审查会或函审的形式进行

    • 7.0.9  局部修订后的公路工程行业标准条文,由交通运输

    • 7.0.10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可以公告文件形式

  • 8 标准的复审

    • 8.0.1  凡发布五年以上的标准,应进行复审,复审工作由

    • 8.0.2  复审工作可由“中建标公路分会”、标准主编单位

    • 8.0.4  复审应针对下列主要内容进行逐章审查:    

    • 8.0.5  复审承担单位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六个月内完成复审

    • 8.0.6  复审后继续有效的标准,其复审有效期应为五年。

    • 8.0.7  交通运输部应对复审结论予以公告。

  • 附件 1

  • 附件 2

  • 附件 3

  • 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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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加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修订管理工作,提升行业标准修订水平,保证行业标准编制质量,制定本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