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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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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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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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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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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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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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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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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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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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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难燃烧体 difficult-combus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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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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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闪点 flash point 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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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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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沸溢性油品 boiling spill o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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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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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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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多层厂房(仓库) multi-stor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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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高层厂房(仓库) high-rise 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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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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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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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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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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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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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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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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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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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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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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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防烟分区 smoke bay 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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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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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房(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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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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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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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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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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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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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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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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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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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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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
-
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
-
3.2.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
3.2.6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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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
-
3.2.8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
-
3.2.9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
-
3.2.10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
-
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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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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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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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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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
3.3.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
-
3.3.5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
-
3.3.6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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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
-
3.3.8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
-
3.3.9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1
-
3.3.10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
-
3.3.11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
3.3.12 除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等于4t/h 的燃煤锅炉
-
3.3.13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
-
3.3.14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
-
3.3.15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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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6 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3.3.17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
-
3.3.18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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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
-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
-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
-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
-
3.4.5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
-
3.4.6 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
-
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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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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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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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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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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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2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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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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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
-
3.5.3 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
-
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
-
3.5.5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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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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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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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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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
-
3.6.4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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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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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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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
-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
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
-
3.6.10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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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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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
-
3.6.1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
-
-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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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
-
3.7.2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
-
3.7.3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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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
-
3.7.5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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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
3.7.7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
-
-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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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
-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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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
-
3.8.4 粮食筒仓、冷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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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且该层作业人
-
3.8.6 仓库、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当符合本规范第7.4.
-
3.8.7 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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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中
-
3.8.9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仓库,每个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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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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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
-
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
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
-
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
-
4.1.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
-
-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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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
-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4.2.4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的每个
-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
-
4.2.6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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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
-
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
-
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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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
4.2.11 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石油库
-
-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
-
4.3.2 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
-
4.3.4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
-
4.3.5 液氧储罐周围5.0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
-
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
4.3.7 液氢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
-
-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或罐区
-
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
-
4.4.3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
4.4.4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
-
4.4.5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
-
4.4.6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
-
4.4.7 Ⅰ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
-
-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
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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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
4.5.3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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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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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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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
-
5.1.3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
-
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
5.1.5 二级耐火等级住宅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
-
5.1.6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
-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
-
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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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
-
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
-
5.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
-
5.1.12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
-
5.1.13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
-
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
-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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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
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 的
-
5.2.2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
-
5.2.3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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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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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
-
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
-
5.3.3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
-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 部
-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
-
5.3.6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
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
-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
-
5.3.9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
-
5.3.10 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
5.3.11 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
-
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
-
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5.3.1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
-
5.3.15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
-
5.3.16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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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7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
-
5.3.18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
-
-
5.4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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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
-
5.4.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
-
5.4.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5.4.4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建筑物
-
5.4.5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
-
5.4.6 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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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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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5.
-
5.5.2 木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 层。不同层数建筑最大允许
-
5.5.3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
-
5.5.4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相邻其他结构民用建筑之
-
5.5.5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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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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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
-
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
-
6.0.3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
-
6.0.4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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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超过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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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占地面
-
6.0.7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
-
6.0.8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
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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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
-
6.0.11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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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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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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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
-
7.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
-
7.1.3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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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
-
7.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
-
7.1.6 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
-
-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
7.2.1 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
-
7.2.2 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附设在建筑中的
-
7.2.3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
-
7.2.4 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
7.2.5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
-
7.2.6 冷库采用泡沫塑料、稻壳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
-
7.2.7 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7.2.8 建筑中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贯穿楼
-
7.2.9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
-
7.2.10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
-
7.2.11 位于墙、楼板两侧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之间的风
-
-
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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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采用锯末等可燃材
-
7.3.2 建筑层数超过2 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设置有
-
7.3.3 闷顶内有可燃物的建筑,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
-
7.3.4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
-
7.3.5 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
-
-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
7.4.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
-
7.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 条的规定
-
7.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 条的有关
-
7.4.4 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
7.4.5 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
7.4.6 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
-
7.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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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两梯段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
-
7.4.9 高度大于10m 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
-
7.4.10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7.4.11 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
-
7.4.12 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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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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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防火门按其耐火极限可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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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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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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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天桥、栈桥和管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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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 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供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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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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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 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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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当天桥采用不燃烧体且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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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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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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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用途及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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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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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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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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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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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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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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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城市、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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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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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
-
8.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
-
8.2.5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喷
-
8.2.6 室外油浸电力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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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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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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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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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0 寒冷地区设置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确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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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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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除符合本规范第8.3.4 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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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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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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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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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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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
8.4.2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8.4.3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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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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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 建筑的室内消火栓、阀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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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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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
-
8.5.2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 特等、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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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下列场所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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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水喷雾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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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
-
8.5.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
-
8.5.7 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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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 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 的餐饮场所,
-
-
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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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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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外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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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8.6.3 的
-
8.6.4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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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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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 条。当其中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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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 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时,消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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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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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 内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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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防烟与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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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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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可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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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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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丙类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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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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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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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内的风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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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自然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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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1 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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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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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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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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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机械防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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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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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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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
-
9.3.4 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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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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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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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 高层厂房(仓库)的机械防烟系统的其他设计要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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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机械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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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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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m 的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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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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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 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
-
9.4.5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9.4.5 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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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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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
-
9.4.8 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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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 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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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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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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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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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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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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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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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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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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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采 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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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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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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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
10.2.4 存在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蒸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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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温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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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建筑内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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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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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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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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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甲、乙、丙类厂房中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
-
10.3.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
-
10.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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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符
-
10.3.7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
-
10.3.8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
-
10.3.9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
-
10.3.10 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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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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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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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3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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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4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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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5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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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6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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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7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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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电 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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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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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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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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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
-
11.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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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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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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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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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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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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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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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
-
11.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
-
11.2.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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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下列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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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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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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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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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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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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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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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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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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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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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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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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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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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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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城市交通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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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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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城市交通隧道(以下简称隧道)的防火设计应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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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单孔和双孔隧道应按其封闭段长度及交通情况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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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一类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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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隧道内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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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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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人行横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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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一、二、三类采用纵向通风方式的单孔隧道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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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隧道内的变电所、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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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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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在进行城市交通隧道的规划与设计时,应同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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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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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除四类隧道外,隧道内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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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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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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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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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机械排烟系统可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合用,且通风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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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 隧道火灾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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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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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 隧道入口外100~150m 处,应设置火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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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 一、二类通行机动车辆的隧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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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 通行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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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 隧道用电缆通道和主要设备用房内应设置火灾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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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 对于可能产生屏蔽的隧道,应采取能保证灭火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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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6 隧道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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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供电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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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 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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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 隧道的消防电源及其供电、配电线路等的设计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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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 隧道两侧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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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 隧道内严禁设置高压电线电缆和可燃气体管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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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 隧道内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均应采取与隧道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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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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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 RABT 标准升温曲线 (见图A.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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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HC 标准升温曲线(见表A.0.2)。 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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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耐火极限判定标准。 1 当采用HC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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