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

    •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

    •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

    •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

    •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

    •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

  • 2 术语、符号

    • 2.1 术 语

      • 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 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

      •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

      • 2.1.5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 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 2.1.7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

      • 2.1.8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

      • 2.1.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 2.1.10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

      • 2.1.11 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

      • 2.1.12 防火墙 fire wall     防止火灾

      • 2.1.13 避难层(间) refuge floor(ro

      • 2.1.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

      • 2.1.15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

      • 2.1.16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

      • 2.1.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  

      • 2.1.18 闪点 flash point     在规定

      • 2.1.19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

      • 2.1.20 沸溢性油品 boil-over oil   

      • 2.1.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

      • 2.1.22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 2.1.23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

    • 2.2 符 号

  • 3 厂房和仓库

    •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

      •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

      •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

      •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

      •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

    •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

      •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

      •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

      • 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

      • 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

      • 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

      •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

      • 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

      • 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

      • 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

      • 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

      • 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

      •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

      • 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

      • 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

      • 3.2.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

      • 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

    • 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

      •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

      •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

      •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3.3.7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

      •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

      •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

      • 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3.3.1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

      •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

      •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

      • 3.4.5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

      • 3.4.6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

      • 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

      • 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

      •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

      • 3.4.10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

      • 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

      •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

    •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

      • 3.5.3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

      • 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

      • 3.5.5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

    •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 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

      •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

      • 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

      • 3.6.4 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

      • 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

      •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

      • 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

      •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 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

      • 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

      • 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

      • 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 3.6.1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

      • 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

    •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 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

      •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

      • 3.7.3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

      • 3.7.4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 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

      •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

    •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 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

      •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

      • 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

      • 3.8.4 冷库、粮食筒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

      • 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且作业人数不

      • 3.8.6 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6.4.5条规定的室外

      • 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 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

  •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 4.1 一般规定

      • 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

      • 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 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 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

      • 4.1.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

    •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

      •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

      •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4.2.4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其每

      •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

      • 4.2.6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

      • 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

      • 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

      • 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

      • 4.2.10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 4.2.11 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

    •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

      • 4.3.2 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 4.3.4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 4.3.5 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

      • 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 4.3.7 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

      • 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

    •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

      • 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

      • 4.4.3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

      • 4.4.4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

      • 4.4.5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

      • 4.4.6 Ⅰ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

    •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 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

      • 4.5.2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 4.5.3 露天、半露天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铁

  • 5 民用建筑

    •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

      •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

      •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

      •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

      •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

      •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

      •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

      • 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

    • 5.2 总平面布局

      • 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

      •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

      •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

      • 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

      • 5.2.5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

      •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

    •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

      •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

      • 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

      •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

      • 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 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

    • 5.4 平面布置

      • 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

      • 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

      • 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

      • 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

      • 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5.4.6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

      • 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

      • 5.4.8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

      • 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

      •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

      • 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

      •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

      •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 5.4.14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

      • 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

      • 5.4.16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

      • 5.4.17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

    •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 Ⅰ 一般要求

        • 5.5.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

        • 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

        • 5.5.3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

        • 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 5.5.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使

        • 5.5.6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

        • 5.5.7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

      • Ⅱ 公共建筑

        •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 5.5.9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

        • 5.5.10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

        • 5.5.11 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

        • 5.5.1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

        • 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

        • 5.5.14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

        •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

        • 5.5.16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

        •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

        • 5.5.1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

        • 5.5.20 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

        • 5.5.21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

        • 5.5.22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

        •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 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

      • Ⅲ 住宅建筑

        • 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5.5.26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

        • 5.5.27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5.5.28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

        • 5.5.29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5.5.30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

        • 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 5.5.3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

  • 6 建筑构造

    • 6.1 防 火 墙

      • 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

      • 6.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

      • 6.1.3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

      • 6.1.4 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

      • 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

      • 6.1.6 除本规范第6.1.5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

      • 6.1.7 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

    •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 6.2.1 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

      • 6.2.2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

      • 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 6.2.4 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

      • 6.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

      • 6.2.6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6.

      • 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

      • 6.2.8 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采用泡沫塑料等可燃材料作

      •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 6.2.10 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

    • 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 6.3.1 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采用可燃材料作绝

      • 6.3.2 层数超过2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闷顶,应在每

      • 6.3.3 内有可燃物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净

      • 6.3.4 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

      • 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

      • 6.3.6 建筑内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贯穿楼板

      • 6.3.7 建筑屋顶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取防

    • 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 6.4.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

      • 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

      • 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

      • 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

      • 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

      • 6.4.6 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

      • 6.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

      • 6.4.8 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

      • 6.4.9 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

      • 6.4.10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 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4.12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

      • 6.4.13 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4.14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 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

      • 6.5.2 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

      • 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6.6 天桥、栈桥和管沟

      • 6.6.1 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以及供输送可燃材料、可燃气

      • 6.6.2 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

      • 6.6.3 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

      • 6.6.4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采取防止火灾在两

    • 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 6.7.1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

      • 6.7.2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

      • 6.7.3 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

      • 6.7.4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

      • 6.7.5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

      • 6.7.6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

      • 6.7.7 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

      • 6.7.8 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

      • 6.7.9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

      • 6.7.10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

      • 6.7.11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

      • 6.7.12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 7 灭火救援设施

    • 7.1 消防车道

      • 7.1.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

      • 7.1.2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

      •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

      • 7.1.4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

      • 7.1.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

      • 7.1.6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

      • 7.1.7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 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

      • 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

      • 7.1.10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应设

    • 7.2 救援场地和入口

      • 7.2.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

      • 7.2.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7.2.3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

      • 7.2.4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

      • 7.2.5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

    • 7.3 消防电梯

      •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

      • 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

      • 7.3.3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

      • 7.3.4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 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

      • 7.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

      • 7.3.7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

      • 7.3.8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每层

    • 7.4 直升机停机坪

      • 7.4.1 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

      • 7.4.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

  •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 8.1 一般规定

      • 8.1.1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

      • 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

      •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

      • 8.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

      • 8.1.5 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

      •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

      •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 8.1.9 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

      • 8.1.10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

      • 8.1.11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

      • 8.1.12 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

      • 8.1.13 有关消防系统及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 8.2.2 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

      • 8.2.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

    • 8.3 自动灭火系统

      • 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

      • 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

      • 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

      •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

      • 8.3.5 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

      • 8.3.6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 特等、甲

      • 8.3.7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

      • 8.3.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

      • 8.3.1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

      • 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

    •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

      •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

    •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 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 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

  •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9.1 一般规定

      • 9.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

      • 9.1.2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丙

      • 9.1.3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

      • 9.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

      • 9.1.5 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全

      • 9.1.6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

    • 9.2 供 暖

      • 9.2.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

      • 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

      • 9.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 9.2.4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

      • 9.2.5 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

      • 9.2.6 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9.3.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

      • 9.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 9.3.3 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

      • 9.3.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

      • 9.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

      • 9.3.6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

      • 9.3.7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

      • 9.3.8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

      • 9.3.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

      • 9.3.10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

      • 9.3.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

      • 9.3.12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

      • 9.3.13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

      • 9.3.14 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

      • 9.3.15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

      • 9.3.1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

  • 10 电 气

    • 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10.1.1 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 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

      • 10.1.3 除本规范第10.1.1条和第10.1.2条外

      • 10.1.4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

      •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

      • 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

      • 10.1.7 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

      •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

      • 10.1.9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

      • 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

    • 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 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

      • 10.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

      • 10.2.3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

      • 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

      • 10.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

      • 10.2.6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10.2.7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

    •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

      •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

      •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

      • 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

      •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

      •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

      • 10.3.7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

  • 11 木结构建筑

    • 11.0.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可按本章的规定执行。建筑

    • 11.0.2 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0.3 甲、乙、丙类厂房(库房)不应采用木结构建筑或

    • 11.0.4 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

    • 11.0.5 除住宅建筑外,建筑内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

    • 11.0.6 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

    • 11.0.7 民用木结构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0.8 丁、戊类木结构厂房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

    • 11.0.9 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

    • 11.0.10 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

    • 11.0.11 木结构墙体、楼板及封闭吊顶或屋顶下的密闭空

    • 11.0.12 木结构建筑与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

    • 11.0.13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木结构公共建筑

    • 11.0.14 木结构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四

  • 12 城市交通隧道

    • 12.1 一般规定

      • 12.1.1 城市交通隧道(以下简称隧道)的防火设计应综合

      • 12.1.2 单孔和双孔隧道应按其封闭段长度和交通情况分为

      • 12.1.3 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1.4 隧道内的地下设备用房、风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

      • 12.1.5 除嵌缝材料外,隧道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 12.1.6 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

      • 12.1.7 双孔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并应

      • 12.1.8 单孔隧道宜设置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出口或独立避

      • 12.1.9 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

      • 12.1.10 隧道内地下设备用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 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12.2.1 在进行城市交通的规划和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

      • 12.2.2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2.3 隧道内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考虑排除渗水

      • 12.2.4 隧道内应设置ABC类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 12.3.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 12.3.2 隧道内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3.3 机械排烟系统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宜分开设置。合用

      • 12.3.4 隧道内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3.5 隧道的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12.3.6 隧道内用于火灾排烟的射流风机,应至少备用一组。

    •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2.4.1 隧道入口外100m~150m处,应设置隧道内

      • 12.4.2 一、二类隧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行机动

      • 12.4.3 隧道用电缆通道和主要设备用房内应设置火灾自动

      • 12.4.4 对于可能产生屏蔽的隧道,应设置无线通信等保证

      • 12.4.5 封闭段长度超过1000m的隧道宜设置消防控制

    • 12.5 供电及其他

      • 12.5.1 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 12.5.2 隧道的消防电源及其供电、配电线路等的其他要求

      • 12.5.3 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上应设置疏

      • 12.5.4 隧道内严禁设置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他

      • 12.5.5 隧道内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均应采取与隧道内环境

  •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 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

    • A.0.2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

  • 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 B.0.1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

    • B.0.2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两储罐外壁的最近水平

    • B.0.3 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两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

    • B.0.4 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变压器外壁的最近水

    • B.0.5 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应为

  • 附录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 C.0.1 RABT和HC标准升温曲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C.0.2 耐火极限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附录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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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