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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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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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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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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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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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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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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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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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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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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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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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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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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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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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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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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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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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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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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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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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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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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 防火墙 fire wall 防止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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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 避难层(间) refuge floor(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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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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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5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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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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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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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8 闪点 flash point 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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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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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 沸溢性油品 boil-over o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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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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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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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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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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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房和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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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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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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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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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
-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
-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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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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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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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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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
-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
-
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
-
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
-
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
-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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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
-
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
-
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
-
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
-
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
-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
-
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
-
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
-
3.2.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
-
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
-
-
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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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
-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
-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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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
-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3.3.7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
-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
-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
-
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3.3.1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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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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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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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
-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
-
3.4.5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
-
3.4.6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
-
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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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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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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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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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
-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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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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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
-
3.5.3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
-
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
-
3.5.5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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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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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
-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
-
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
-
3.6.4 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
-
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
-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
-
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
-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
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
-
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
-
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
-
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
3.6.1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
-
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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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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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
-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
-
3.7.3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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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
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
-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
-
-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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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
-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
-
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
-
3.8.4 冷库、粮食筒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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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且作业人数不
-
3.8.6 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6.4.5条规定的室外
-
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
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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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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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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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
-
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
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
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
-
4.1.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
-
-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
-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
-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4.2.4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其每
-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
-
4.2.6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
-
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
-
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
-
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
-
4.2.10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
4.2.11 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
-
-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
-
4.3.2 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
4.3.4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
4.3.5 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
-
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
4.3.7 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
-
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
-
-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
-
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
-
4.4.3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
-
4.4.4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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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
-
4.4.6 Ⅰ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
-
-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
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
-
4.5.2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
4.5.3 露天、半露天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铁
-
-
-
5 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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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
-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
-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
-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
-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
-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
-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
-
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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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总平面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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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
-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
-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
-
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
-
5.2.5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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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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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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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
-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
-
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
-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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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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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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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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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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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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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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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
-
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5.4.6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
-
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
-
5.4.8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
-
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
-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
-
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
-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
-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
5.4.14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
-
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
-
5.4.16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
-
5.4.17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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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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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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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
-
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
-
5.5.3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
-
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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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使
-
5.5.6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
-
5.5.7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
-
-
Ⅱ 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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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
5.5.9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
-
5.5.10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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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1 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
-
5.5.1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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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
-
5.5.14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
-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
-
5.5.16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
-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
-
5.5.1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
-
5.5.20 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
-
5.5.21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
-
5.5.22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
-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
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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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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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5.5.26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
-
5.5.27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5.5.28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
-
5.5.29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5.5.30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
-
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
5.5.3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
-
-
-
-
6 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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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防 火 墙
-
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
-
6.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
-
6.1.3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
-
6.1.4 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
-
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
-
6.1.6 除本规范第6.1.5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
-
6.1.7 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
-
-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
6.2.1 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
-
6.2.2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
-
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
6.2.4 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
-
6.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
-
6.2.6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6.
-
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
-
6.2.8 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采用泡沫塑料等可燃材料作
-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
6.2.10 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
-
-
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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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采用可燃材料作绝
-
6.3.2 层数超过2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闷顶,应在每
-
6.3.3 内有可燃物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净
-
6.3.4 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
-
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
-
6.3.6 建筑内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贯穿楼板
-
6.3.7 建筑屋顶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取防
-
-
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
6.4.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
-
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
-
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
-
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
-
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
-
6.4.6 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
-
6.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
-
6.4.8 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
-
6.4.9 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
-
6.4.10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
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4.12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
-
6.4.13 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4.14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
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
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
-
6.5.2 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
-
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6.6 天桥、栈桥和管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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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以及供输送可燃材料、可燃气
-
6.6.2 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
-
6.6.3 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
-
6.6.4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采取防止火灾在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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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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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
-
6.7.2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
-
6.7.3 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
-
6.7.4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
-
6.7.5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
-
6.7.6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
-
6.7.7 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
-
6.7.8 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
-
6.7.9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
-
6.7.10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
-
6.7.11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
-
6.7.12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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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灭火救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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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消防车道
-
7.1.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
-
7.1.2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
-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
-
7.1.4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
-
7.1.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
-
7.1.6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
-
7.1.7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
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
-
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
-
7.1.10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应设
-
-
7.2 救援场地和入口
-
7.2.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
-
7.2.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7.2.3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
-
7.2.4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
-
7.2.5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
-
-
7.3 消防电梯
-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
-
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
-
7.3.3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
-
7.3.4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
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
-
7.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
-
7.3.7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
-
7.3.8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每层
-
-
7.4 直升机停机坪
-
7.4.1 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
-
7.4.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
-
-
-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
8.1 一般规定
-
8.1.1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
-
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
-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
-
8.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
-
8.1.5 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
-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
-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
8.1.9 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
-
8.1.10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
-
8.1.11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
-
8.1.12 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
-
8.1.13 有关消防系统及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
8.2.2 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
-
8.2.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
-
-
8.3 自动灭火系统
-
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
-
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
-
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
-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
-
8.3.5 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
-
8.3.6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 特等、甲
-
8.3.7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
-
8.3.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
-
8.3.1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
-
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
-
-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
-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
-
-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
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
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
-
-
-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9.1 一般规定
-
9.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
-
9.1.2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丙
-
9.1.3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
-
9.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
-
9.1.5 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全
-
9.1.6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
-
-
9.2 供 暖
-
9.2.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
-
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
-
9.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
9.2.4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
-
9.2.5 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
-
9.2.6 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
-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9.3.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
-
9.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
9.3.3 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
-
9.3.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
-
9.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
-
9.3.6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
-
9.3.7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
-
9.3.8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
-
9.3.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
-
9.3.10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
-
9.3.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
-
9.3.12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
-
9.3.13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
-
9.3.14 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
-
9.3.15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
-
9.3.1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
-
-
-
10 电 气
-
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10.1.1 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
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
-
10.1.3 除本规范第10.1.1条和第10.1.2条外
-
10.1.4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
-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
-
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
-
10.1.7 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
-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
-
10.1.9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
-
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
-
-
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
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
-
10.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
-
10.2.3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
-
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
-
10.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
-
10.2.6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10.2.7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
-
-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
-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
-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
-
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
-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
-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
-
10.3.7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
-
-
-
11 木结构建筑
-
11.0.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可按本章的规定执行。建筑
-
11.0.2 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0.3 甲、乙、丙类厂房(库房)不应采用木结构建筑或
-
11.0.4 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
-
11.0.5 除住宅建筑外,建筑内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
-
11.0.6 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
-
11.0.7 民用木结构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0.8 丁、戊类木结构厂房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
-
11.0.9 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
-
11.0.10 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
-
11.0.11 木结构墙体、楼板及封闭吊顶或屋顶下的密闭空
-
11.0.12 木结构建筑与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
-
11.0.13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木结构公共建筑
-
11.0.14 木结构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四
-
-
12 城市交通隧道
-
12.1 一般规定
-
12.1.1 城市交通隧道(以下简称隧道)的防火设计应综合
-
12.1.2 单孔和双孔隧道应按其封闭段长度和交通情况分为
-
12.1.3 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1.4 隧道内的地下设备用房、风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
-
12.1.5 除嵌缝材料外,隧道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
12.1.6 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
-
12.1.7 双孔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并应
-
12.1.8 单孔隧道宜设置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出口或独立避
-
12.1.9 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
-
12.1.10 隧道内地下设备用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
-
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12.2.1 在进行城市交通的规划和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
-
12.2.2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2.3 隧道内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考虑排除渗水
-
12.2.4 隧道内应设置ABC类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
12.3.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
12.3.2 隧道内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3.3 机械排烟系统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宜分开设置。合用
-
12.3.4 隧道内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3.5 隧道的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12.3.6 隧道内用于火灾排烟的射流风机,应至少备用一组。
-
-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2.4.1 隧道入口外100m~150m处,应设置隧道内
-
12.4.2 一、二类隧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行机动
-
12.4.3 隧道用电缆通道和主要设备用房内应设置火灾自动
-
12.4.4 对于可能产生屏蔽的隧道,应设置无线通信等保证
-
12.4.5 封闭段长度超过1000m的隧道宜设置消防控制
-
-
12.5 供电及其他
-
12.5.1 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
12.5.2 隧道的消防电源及其供电、配电线路等的其他要求
-
12.5.3 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上应设置疏
-
12.5.4 隧道内严禁设置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他
-
12.5.5 隧道内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均应采取与隧道内环境
-
-
-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
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
-
A.0.2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
-
-
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
B.0.1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
-
B.0.2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两储罐外壁的最近水平
-
B.0.3 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两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
-
B.0.4 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变压器外壁的最近水
-
B.0.5 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应为
-
-
附录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
C.0.1 RABT和HC标准升温曲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C.0.2 耐火极限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
附录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