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引导城市交通发展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改善

    •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以及停放标准车型

    • 1.0.3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的设置,除执行本

  • 2 术 语

    • 2.0.1 道路 road     指供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行

    • 2.0.2 主干路 arterial road     是

    • 2.0.3 次干路 secondary trunk roa

    • 2.0.4 支路 branch road     以解决交

    • 2.0.5 公共通道 public road     主要

    • 2.0.6 小区路 district road     一

    • 2.0.7 组团路 cluster road     上接

    • 2.0.8 宅间小路 residential alley

    • 2.0.9 机非隔离带 central reserve  

    • 2.0.10 机动车 motor vehicle     

    • 2.0.11 非机动车 non-motor vehicle

    • 2.0.12 停车场 parking lot     停放

    • 2.0.13 停车库 parking garage    

    • 2.0.14 接入道 access way     连接基

    • 2.0.15 通道 passage way     停车库

    • 2.0.16 公共停车库(场) public parkin

    • 2.0.17 专用停车库(场) accommodation

    • 2.0.18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mechanical a

    • 2.0.19 非机动车停车架 bike stand    

    • 2.0.20 子母车位 combined parking

    • 2.0.21 弯道超高 ramp turn superel

  • 3 基本规定

    • 3.0.1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场)布置宜与主体建

    • 3.0.2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场)的设计,应使建

    • 3.0.3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应符合本标第4章的有关规定和

    • 3.0.4 停车库(场)的设计采用标准车型应符合表3.0.

    • 3.0.5 基地内车速不宜大于10km/h,道路应采用工程

    • 3.0.6 停车库(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

    • 3.0.7 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交通影响评价,应按照国

  • 4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

    • 4.1 基地总平面布局

      • 4.1.1 建筑规模大于10000m2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

      • 4.1.2 基地内部道路应根据功能确定设计等级和宽度,并应

      • 4.1.3 内部道路兼做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场地时,应符合现

      • 4.1.4 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

      • 4.1.5 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基地的交通设计应注重建筑和

      • 4.1.6 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办公、商业、医院、学校等

      • 4.1.7 宾馆、酒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

      • 4.1.8 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上海市

      • 4.1.9 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以及其他有明显货物装

      • 4.1.10 加油站必须在基地内部设置不得少于2条的排队车

      • 4.1.11 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办公、商业、医院、学校

      • 4.1.12 停车库(场)内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应分开

      • 4.1.13 总平面交通设计图中,基地内部应标明机动车和慢

    • 4.2 基地出入口

      • 4.2.1 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充分考虑所接入的城市道

      • 4.2.2 基地位于T型交叉口处,对向道路小于双向4车道,

      • 4.2.3 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基地外部同一街坊设置有机动车公

      • 4.2.4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避免影响城市道路交叉口的

      • 4.2.5 在主干路和次干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与交叉口的

      • 4.2.6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

      • 4.2.7 各类建筑宜单独设置行人出入口,且宜靠近轨道车站

      • 4.2.8 无中央隔离带(栏)道路上同侧和异侧机动车出入口

      • 4.2.9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双向行驶出入口车行道宽

      • 4.2.10 机动车出入口路缘石的转弯半径(内径)宜大于5

      • 4.2.11 机动车出入口接入道长度不宜小于12.0m,采

      • 4.2.12 基地双向出入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

      • 4.2.13 主干路出入口均应采取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

      • 4.2.14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若兼做人防疏散出入口时,还应

      • 4.2.15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

      • 4.2.16 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类建筑,应考虑接送学生

    • 4.3 机动车停车库(场)出入口

      • 4.3.1 独立建设停车库(场)出入口采取分离设置时,若出

      • 4.3.2 基地内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库(场)出入口应结合内部

      • 4.3.3 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起坡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出入

      • 4.3.4 机动车停车库的出入口,应遵守下列规定:    

      • 4.3.5 停车数小于50辆的停车库,汽车坡道的设置可改用

      • 4.3.6 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同侧和异侧净距均不应小

      • 4.3.7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出入口

    • 4.4 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

      • 4.4.1 停车库(场)内部通道和坡道的宽度,应遵守下列规

      • 4.4.2 停车库(场)的停车方式,根据地形条件以占地面积

      • 4.4.3 由于地形条件限制,布置停车位可按图4.4.3的

      • 4.4.4 停车库(场)内车辆与车辆之间、车辆与其他物体之

      • 4.4.5 机动车停车库内,墙和柱子宜采用防撞措施。

      • 4.4.6 停车库(场)的主要设计尺寸不应小于表4.4.6

      • 4.4.7 停车库(场)的内部主要通道的转弯半径(内径)不

      • 4.4.8 停车库(场)内通车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

      • 4.4.9 停车库(场)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表4.4.9的规

      • 4.4.10 无障碍车位的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 4.4.11 货车装卸车位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4.4.12 可建造机械式停车库代替自走式停车库,机械式停

      • 4.4.13 多个停车泊位相连组合时,每组长度宜控制在36

    • 4.5 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

      • 4.5.1 非机动车停车库(场)应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不

      • 4.5.2 非机动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

      • 4.5.3 非机动车停车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

      • 4.5.4 公共建筑吸引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应在主体建筑用地

      • 4.5.5 内部工作人员的非机动车停车,其场地宜与吸引的外

      • 4.5.6 非机动车停车可采用停车架,其停车面积按车架形式

      • 4.5.7 非机动车停放宜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大于20.

    • 4.6 基地交通设施设计

      • 4.6.1 建筑工程交通设施设计应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 4.6.2 基地出入口处应设置减速设施和停车让行标志,如按

      • 4.6.3 基地内应有明确的指路标识系统,内部主要通道上宜

      • 4.6.4 车库出入口、消防通道、慢行通道端部等禁止车辆停

      • 4.6.5 在基地和车库的内部通道弯道处,宜漆画黑黄警示线

      • 4.6.6 停车库(场)应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停车场(库)

      • 4.6.7 停车库(场)宜采用智能化的管理方式,按规范设置

      • 4.6.8 停车库(场)消防安全疏散出口与通道之间的区域,

      • 4.6.9 停车库(场)收费岗亭、收费闸机等设施不宜设置在

  • 5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 5.1 一般规定

      • 5.1.1 在核算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时,以小型

      • 5.1.2 停车库(场)设计小型车车位数应不少于核定总停车

      • 5.1.3 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

      • 5.1.4 建筑工程配建无障碍车位数量应根据建筑类型及使用

      • 5.1.5 建筑工程配建货车装卸车位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5.1.6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区域划分,应符合表5.

      • 5.1.7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库(场),地面包括首层

      • 5.1.8 位于轨道交通站点300m服务范围内、建设条件特

    • 5.2 停车位指标

      • 5.2.1 宾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表

      • 5.2.2 餐饮、娱乐场所(含桑拿、健身等休闲场所)停车位

      • 5.2.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

      • 5.2.4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4的规定。

      • 5.2.5 体育场馆按表5.2.5-1分类,其停车位指标不

      • 5.2.6 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6的规定

      • 5.2.7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7的规定。

      • 5.2.8 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8的规定。 表

      • 5.2.9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5.2.9的规定

      • 5.2.10 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10-1、5

      • 5.2.11 道路交通枢纽按表5.2.11-1分类,交通枢

      • 5.2.12 轨道交通车站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12

      • 5.2.13 客运机场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13的规

      • 5.2.14 公交枢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14的规

      • 5.2.15 越江桥隧两头增加拖车泊位,1车道1泊位;越江

      • 5.2.16 交通枢纽(长途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火车站)

      • 5.2.17 教育类设施的停车位指标,其中的办公建筑面积,

      • 5.2.18 工业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宜结合内部工作岗位设置

      • 5.2.19 综合性建筑(含多种建筑类别及相应使用功能)的

  • 附录A 总平面交通设计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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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引导城市交通发展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