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

  •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

  • 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

  • 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

  •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

  • 第八条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

  •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

  •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

  •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

  •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

  • 第十三条 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

  •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

  • 第十六条 国家或者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跨多个市(县),已经

  • 第十七条 公路、铁路、输电线路、油气管线和水利水电、航道建

  •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

  •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

  • 第二十条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

  • 第二十一条 国家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项目使用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

  •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林

  •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批准

  •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第二十六条 《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Ⅰ、Ⅱ、Ⅲ、Ⅳ级保护林地,是指依据县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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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