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进一步

    •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建筑高度在100m以下新建、

    • 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方针、政策

    • 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

  • 2 术 语

    •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

    •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 2.0.4 卧室 bed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

    •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

    •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

    •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

    • 2.0.9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

    • 2.0.10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

    • 2.0.11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

    • 2.0.12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

    • 2.0.13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

    • 2.0.14 壁柜 cabinet     建筑室内与墙壁

    • 2.0.15 凸窗 bay-window     凸出建筑

    • 2.0.16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 2.0.17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 2.0.18 架空层 open floor     仅有结

    • 2.0.19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

    • 2.0.20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

    • 2.0.21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面低

    • 2.0.22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 2.0.23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

    • 2.0.24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 2.0.25 贮藏室 store room     供居住

    • 2.0.26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 2.0.27 设计基准期 design reference

    • 2.0.28 安全等级 safety class     

    • 2.0.29 抗震设防分类 seismic fortifi

    • 2.0.30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design basic

    • 2.0.31 设计特征周期 design characte

    • 2.0.32 抗震构造措施 details of seis

    • 2.0.33 地基变形允许值 allowable subs

    • 2.0.34 中水 reclaimed water    

    • 2.0.35 生活用水water for life    

    • 2.0.36 家居配电箱 home distributio

    • 2.0.37 家居配线箱 home wiring box

    • 2.0.38 通信设施 communication fac

    • 2.0.39 电信间 telecommunication

    • 2.0.40 设备间 equipment room    

    • 2.0.41 配线区 wiring zone     在住

    • 2.0.42 全装修住宅 full finishing d

  • 3 基本规定

    •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天津市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 3.0.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

    • 3.0.3 新建住宅宜进行全装修设计。按套型设计的公租房、

    • 3.0.4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 3.0.5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

    • 3.0.6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

    • 3.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

    • 3.0.8 住宅设计应遵循节能减排原则,宜采用生态环保的技

  • 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 4.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

    • 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4.0.4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5 套内空间

    • 5.1 套型和面积标准

      •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

      • 5.1.2 住宅宜设贮藏室,套内入口处宜设过渡空间。

      • 5.1.3 住宅套型分为普通套型和最小套型两类,其基本功能

    • 5.2 卧 室

      •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及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5.3 起居室(厅)

      • 5.3.1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0m2。

      • 5.3.2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 5.3.3 使用面积大于10.00m2的餐厅、过厅等应有直

    • 5.4 厨 房

      • 5.4.1 厨房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

      • 5.4.2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靠近入口处。

      • 5.4.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

      • 5.4.4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操作面净长之和不应小

      • 5.4.5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

    • 5.5 卫生间

      • 5.5.1 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

      • 5.5.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其不同

      • 5.5.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

      • 5.5.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 5.5.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 5.5.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并提供水、电设施。

    • 5.6 贮藏室和过道

      • 5.6.1 独立设置的贮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0m2。

      • 5.6.2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通往卧室、

    • 5.7 层高和室内净高

      • 5.7.1 住宅层高宜为2.80m。

      • 5.7.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

      • 5.7.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

      • 5.7.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

  • 6 公共部分

    • 6.1 楼梯和电梯

      • 6.1.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

      • 6.1.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

      • 6.1.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

      • 6.1.4 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

      • 6.1.5 住宅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

      • 6.1.6 六层及六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

      • 6.1.7 每台电梯服务范围不宜多于80套,并应在设有户门

      • 6.1.8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个住宅单元设置电梯

      • 6.1.9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

      • 6.1.10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

    • 6.2 走廊和出入口

      • 6.2.1 住宅中主要通道的封闭外廊应设可开启窗扇。开向封

      • 6.2.2 住宅单元的公共出入口应有识别标志,十层及十层以

      • 6.2.3 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上部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6.3.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和半地

      • 6.3.2 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

      • 6.3.3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

      • 6.3.4 地上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

      • 6.3.5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 6.3.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

      • 6.3.7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

    • 6.4 附建公共用房

      • 6.4.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

      • 6.4.2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

      • 6.4.3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泵房、换热

      • 6.4.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

  • 7 住宅设施

    • 7.1 阳台和空调室外机搁板

      • 7.1.1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套型阳台面积应符合以下

      • 7.1.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

      • 7.1.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

      • 7.1.4 阳台宜采用封闭阳台和实体栏板。

      • 7.1.5 顶层阳台应设不小于阳台尺寸的雨罩,各套住宅之间

      • 7.1.6 开敞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措施,开敞阳台排

      • 7.1.7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7.1.8 住宅的每个卧室、起居室(厅)均应合理设置空调室

    • 7.2 套内楼梯

      • 7.2.1 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

      • 7.2.2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

    • 7.3 共用排气道

      • 7.3.1 厨房与卫生间应分别设置出屋面的垂直共用排气道。

      • 7.3.2 厨房、卫生间分别设置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

      • 7.3.3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

      • 7.3.4 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

    • 7.4 门 窗

      • 7.4.1 窗外无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

      • 7.4.2 住宅北向不应设置凸窗,东、西、南向不宜设置凸窗

      • 7.4.3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

      • 7.4.4 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外墙凹凸墙面上的窗,应

      • 7.4.5 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保温、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

      • 7.4.6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

      • 7.4.7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7.4.7的规定。

      • 7.4.8 住宅建筑外窗开启扇不应外平开。

    • 7.5 台阶和栏杆

      • 7.5.1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

      • 7.5.2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

      • 7.5.3 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

    • 7.6 信报箱

      • 7.6.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 7.6.2 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

      • 7.6.3 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置

      • 7.6.4 信报箱的投取信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

    • 7.7 雨水管

      • 7.7.1 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水,雨水立管宜与空调室外机位

      • 7.7.2 雨水管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含封闭阳台)。当采用

    • 7.8 管道井

      • 7.8.1 住宅必须在公共部位设置管道井,管道井必须满足相

      • 7.8.2 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

  • 8 室内环境

    • 8.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 8.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当

      • 8.1.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

      • 8.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 8.1.4 住宅内各空间的采光标准应符合表8.1.4的规定

      • 8.1.5 居住空间朝西、朝东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措施。当采用

    • 8.2 自然通风

      • 8.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 8.2.2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

      • 8.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

      • 8.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

    • 8.3 隔声、降噪

      • 8.3.1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满足下列要求:

      • 8.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规定

      • 8.3.3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

      • 8.3.4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

      • 8.3.5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

      • 8.3.6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

    • 8.4 防水、防潮

      • 8.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门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

      • 8.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

      • 8.4.3 住宅套内湿区应设有防水措施,与之毗邻的干区应设

    • 8.5 室内空气质量

      • 8.5.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 8.5.2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

      • 8.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8.5.

  • 9 建筑结构

    • 9.1 一般规定

      • 9.1.1 住宅结构设计应满足住宅建筑功能要求,符合国家和

      • 9.1.2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

      • 9.1.3 住宅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天津市不同

      • 9.1.4 住宅结构设计的重力荷载、活荷载、风荷载、雪荷载

      • 9.1.5 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

      • 9.1.6 住宅结构构件(含承重砌体墙)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

      • 9.1.7 当结构体系、结构高度或不规则程度超出国家现行规

    • 9.2 地基基础设计

      • 9.2.1 住宅结构应依据符合相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岩土工

      • 9.2.2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对软弱土、液化土、欠固结回填

      • 9.2.3 住宅地基基础设计应综合考虑抗震设防烈度、上部结

      • 9.2.4 所有住宅结构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当地

      • 9.2.5 山区坡地的住宅建筑应进行地基的稳定性验算。

      • 9.2.6 住宅工程地基变形允许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

      • 9.2.7 当地下水埋藏较浅,住宅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

      • 9.2.8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

      • 9.2.9 桩基础和经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 9.2.10 当住宅建筑高宽比超过相关规范规定时,应进行建

      • 9.2.11 基坑开挖和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基础及其周边环境

      • 9.2.12 住宅基础防腐蚀处理做法,可依据国家现行标准《

    • 9.3 结构计算

      • 9.3.1 住宅结构抗震设计地震作用应根据抗震设防类别、抗

      • 9.3.2 住宅楼面、屋面均布活荷载及风荷载标准值(kN/

      • 9.3.3 十层及十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8m的丙类及以上抗震

      • 9.3.4 计算重力荷载、风荷载作用效应时不宜考虑剪力墙连

      • 9.3.5 住宅结构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体系及房屋高度

      • 9.3.6 对于框架结构住宅,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时,应

    • 9.4 住宅结构体系

      • 9.4.1 住宅结构体系应根据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

      • 9.4.2 住宅结构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

      • 9.4.3 住宅结构宜具有多道抗震防线,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

      • 9.4.4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0.1

      • 9.4.5 高层住宅结构的剪力墙,应在约束边缘构件层与构造

      • 9.4.6 砌体结构住宅应按相关规范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 9.4.7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保护层厚度、配筋构造以及裂缝控

      • 9.4.8 住宅的普通钢结构、轻型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采

      • 9.4.9 住宅结构中的围护结构及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

      • 9.4.10 住宅结构在进行抗震设计时,其结构材料性能指标

      • 9.4.11 钢筋、钢材的性能指标,宜符合下列要求:   

    • 9.5 楼(屋)盖结构设计

      • 9.5.1 住宅楼(屋)盖应满足强度、刚度和耐久性的要求,

      • 9.5.2 住宅房屋高度超过50m时,剪力墙结构和框架结构

      • 9.5.3 住宅现浇楼(屋)盖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

      • 9.5.4 住宅楼盖现浇板厚度不应小于80mm,当板内预埋

      • 9.5.5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 9.5.6 楼盖结构应具有适宜的舒适度,对于大跨度楼盖应验

  • 10 给水排水

    • 10.0.1 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为(85~120)升/

    • 10.0.2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 10.0.3 套内厨房、卫生间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

    • 10.0.4 用水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 10.0.5 给水管道不得采用镀锌钢管,应采用钢塑复合管、

    • 10.0.6 生活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生活加压

    • 10.0.7 中水供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10.0.8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

    • 10.0.9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

    • 10.0.10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

    • 10.0.11 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10.0.12 产生冰冻部位的给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明

    • 10.0.13 住宅建筑应按现行的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灭火设

  • 11 供暖通风和空调

    • 11.1 供 暖

      • 11.1.1 住宅应设置供暖设施。

      • 11.1.2 住宅宜设置集中供暖系统。

      • 11.1.3 住宅供暖系统的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1.4 住宅散热器供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

      • 11.1.5 住宅集中供暖系统的设计,应对每一个供暖空间进

      • 11.1.6 住宅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各并联

      • 11.1.7 住宅室内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11.1.7的

      • 11.1.8 设有洗浴器并有热水供应设施的卫生间宜按沐浴时

      • 11.1.9 套内供暖设施应配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 11.1.10 采用散热器供暖时,室内供暖系统宜采用双管式

      • 11.1.11 设计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应按主要房间划分供

      • 11.1.12 住宅供暖散热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1

      • 11.1.13 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

    • 11.2 通 风

      • 11.2.1 厨房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排油烟设施或预留安装排油

      • 11.2.2 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安装

      • 11.2.3 设置户用新风系统的住宅,宜设置带热回收功能的

    • 11.3 空 调

      • 11.3.1 住宅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居住空间应设置空调

      • 11.3.2 住宅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应对每一个空调空间进

      • 11.3.3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 11.3.4 当采用分户或分室设置的分体式空调器时,室外机

      • 11.3.5 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自动温度控制设施。

  • 12 电 气

    • 12.1 一般规定

      • 12.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规模、物业管理

      • 12.1.2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经实践证明的成熟的新技

    • 12.2 供配电系统

      • 12.2.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不应小于4kW。

      • 12.2.2 当住宅供电干线容量不大于32kW时以单相交流

      • 12.2.3 每套住宅宜以单相交流220V供电,每套住宅的

      • 12.2.4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超过12kW时,宜以三相(2

      • 12.2.5 当三相供电时,低压配电系统应考虑三相负荷的平

      • 12.2.6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应设置低压配电间,六~九层

      • 12.2.7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火灾的措

      • 12.2.8 九层及九层以下住宅楼内客梯可采用单电源单独供

      • 12.2.9 一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引自双重电源的专用回路供

      • 12.2.10 当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住宅中的客梯兼作消防电

      • 12.2.11 供配电系统设计及负荷等级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

    • 12.3 电能计量

      • 12.3.1 每套住宅应设电能计量装置,并预留通讯总线管路。

      • 12.3.2 每套住宅套内建筑面积大于80m2时,可按50

      • 12.3.3 电能计量表按层集中安装,暗装表箱箱底距地宜为

      • 12.3.4 电梯、二次供水、楼内照明、景观及小区照明、消

      • 12.3.5 住宅区的室内公共停车场宜设置可单独计量的电动

    • 12.4 变配电站

      • 12.4.1 建筑面积每50000m2至少应建一个室内变配

      • 12.4.2 在住宅楼内设置的公用变配电站宜设置在首层;当

    • 12.5 配电线路

      • 12.5.1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及防火要求的线缆及敷设

      • 12.5.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

      • 12.5.3 十九~三十四层的住宅,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

      • 12.5.4 低压配电干线的中性线截面应不小于相线截面。

      • 12.5.5 居民生活用电由专线单电源直接经断路器与楼内主

      • 12.5.6 变配电站设置在住宅楼内时封闭式母线每回路最大

      • 12.5.7 自建筑物外引入低压电源直接接至楼内主干线时,

      • 12.5.8 每户住宅单元的进户线不应小于10mm2铜芯绝

    • 12.6 照 明

      • 12.6.1 住宅照明应选用节能光源、节能附件及高效、绿色

      • 12.6.2 卫生间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

      • 12.6.3 共用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

      • 12.6.4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

      • 12.6.5 十九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

      • 12.6.6 住宅建筑的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

    • 12.7 套内标准

      • 12.7.1 每套住宅应在套内便于进出线及维修维护处设置家

      • 12.7.2 每套住宅内设置的家居配电箱应设同时分断相线和

      • 12.7.3 套内的空调电源插座、一般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

      • 12.7.4 套内电源插座的设置标准不应低于表12.7.4

      • 12.7.5 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电源插座均应采用

    • 12.8 接地和安全

      • 12.8.1 每幢住宅楼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 12.8.2 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 12.8.3 防雷接地应与电气装置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

      • 12.8.4 住宅建筑物的防雷按照国家现行《建筑物防雷设计

    • 12.9 通信设施

      • 12.9.1 通信管线应以埋地方式接入住宅。

      • 12.9.2 住宅通信设施引入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9.3 设备间及电信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9.4 设备箱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2.9.5 线缆选型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2.9.6 套内通信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

    • 12.10 有线电视

      • 12.10.1 住宅有线电视引入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10.2 设备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2.10.3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六层

      • 12.10.4 住宅内电视终端盒设置应符合下列标准:   

    • 12.11 安防系统

      • 12.11.1 住宅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 12.11.2 每幢住宅楼应设置访客对讲系统,套内安防系统

      • 12.11.3 访客对讲系统应与住宅小区安防监控中心联网。

      • 12.11.4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必

  • 13 燃 气

    • 13.0.1 住宅应使用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的可燃气体。

    • 13.0.2 住宅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应为低压,用气设备的

    • 13.0.3 住宅内燃气设备和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的净

    • 13.0.4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至少按一个

    • 13.0.5 每套住宅应设置燃气表一块,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

    • 13.0.6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不应设置液化石油气用

    • 13.0.7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应安装管道燃气。

    • 13.0.8 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起居室(厅)、

    • 13.0.9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3.0.10 烟气的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

  • 14 管线综合设计

    • 14.0.1 管线综合设计应满足建筑设备和系统的功能有效、

    • 14.0.2 住宅内的建筑设备管线布置应相对集中、紧凑,合

    • 14.0.3 厨房、卫生间和其他建筑设备及管线较多的部位,

    • 14.0.4 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4.0.5 计量装置宜设在便于抄表的公共部位。

    • 14.0.6 下列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套外的公共空间内:   

    • 14.0.7 分户水表的设置部位应便于读数、检修;不被暴晒

    • 14.0.8 电气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14.0.9 电能计量表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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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进一步提高天津市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等性能要求,制定本标准。